大明会典 -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

作者: 李东阳2,154】字 目 录

、及宫闕者、绞 ○社、减一等 ○若於 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 ○若於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杖八十 ○其守卫宫殿、及食库、若掌囚者、但见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係官积聚之物者、皆斩。 【须於放火处捕获、有显跡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閒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 ○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儘犯人财產、折剉陪偿、还官给主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係官钱粮草束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梟首示眾。烧毁之物、先儘犯人财產、折剉陪偿。不敷之数、著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陪、钦此 一凡放火故烧自已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閒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搬做杂剧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粧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粧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為善者、不在禁限 违令 凡违令者、笞五十 【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 不应為 凡不应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 【谓律令无条、理不可為者】 事理重者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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