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二

作者: 李东阳9,383】字 目 录

百斤 俱二文 七十 四箇半月 米七石穀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折银四两三钱二分 二百八十箇折银二两一钱 一万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箇月 米八石穀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折银四两八钱六分 三百一十五箇折银二两四钱 一万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箇半月 米九石穀十三石五斗 六千斤折银五两四钱 三百五十箇折银二两七钱 一万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折银一两四分 六千斤 一百 六箇月 米十石穀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九钱四分 三百八十五箇折银三两 一万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六千六百六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穀二十一石五斗 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两八钱 六百箇折银四两 二万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一万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三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六两二钱 九百箇折银六两 二万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二钱 一万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三十二石五斗 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一两六钱 一千二百箇折银八两 四万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折银七两 二万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四十五石 二万斤折银二十七两 一千五百箇折银十两 六万斤 四千三百斤折银八两六钱 三万斤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四十七石五斗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二两四钱 一千八百箇折银一十二两 七万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折银十两四钱 二万六千斤 十一文 流罪 米四十石穀六十石 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二千一百箇折银一十四两 八万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折银一十一两六钱 四万二千斤 杂犯死罪 米五十石穀七十五石 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 三千二百箇折银十六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九千斤折银一十八两 六万四千二百斤 在外纳赎诸例图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律钞 赎罪例钞 钱钞兼收 赎钞【杂犯又犯者】 依律 照例 纳工价 老幼废疾工乐户妇人折杖餘罪及一应轻赎者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 旧例 折银上库 照仪从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謨奏与例钞应别 先将钞一贯折银三釐比纳米尤重 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 今定 折穀上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每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 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閔珪议与工食同 在外钱钞不便故奏行折银见上 笞一十 米五斗穀一石 三钱 钞六百文折银七釐五毫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 二十 米一石穀二石 四钱五分 钞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釐 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米一石五斗穀三石 六钱 钞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釐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钱一百五十文钞一百二十五贯 四十 米二石穀四石 七钱五分 钞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钱二百四十文钞二百贯 五十 米二石五斗穀五石 九钱 钞三贯折银三分七釐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钱二百七十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 米六石穀十二石 一两二钱 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釐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 钱三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米七石穀十四石 一两三钱五分 钞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釐五毫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 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 米八石穀十六石 一两五钱 钞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 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九十 米九石穀十八石 一两六钱五分 钞五百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釐五毫 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 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 以上俱的决 米十石穀二十石 一两八钱 钞六贯折银七分五釐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 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连杖总折 全赎铜钱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准纳钞 折杖【诬轻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下俱民摆站军瞭哨 米十五石穀三十石 三两六钱 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妇人餘罪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五十 杂犯再犯赎钞六贯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四十石 五两四钱 钞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釐五毫 钞九贯折钱四文半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 赎钞九贯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五十石 七两二钱 钞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釐 钞一十二贯折钱六文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赎钞一十二贯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六十石 九两 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釐五毫 钞一十五贯折钱七文半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七十石 十两八钱 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 赎钞一十八贯 流二千里 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釐 充军比此赎钞三十贯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钞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釐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总徒四年 米四十石穀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钞一十三贯二百文 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有力纳米年满復职带俸 米五十石穀一百石 一十八两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 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釐 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 收赎钞图 诬轻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餘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巳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徒一年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共七十收赎四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三十三文三分三釐三毫每月赎七十文 一年半 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 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 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四贯 除杖外徒该一十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釐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餘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 ○若将自已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餘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 ○若於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翫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 ○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 ○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於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人徭獞财物、犯该徒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寧夏、甘肃、固原、并偏头等关、直隶蓟州密云等处、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已赃、至三十两以上、降一级、带俸差操。百两以上、降一级、改调烟瘴地面、带俸差操。二百两以上、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亦照前调发永远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发边远卫分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歛土官财物、僉取兵夫、徵价入已、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赃至满贯、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者、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其科歛财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价者、照常发落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於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及役使部民、若卖买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於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因公擅科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歛军人钱粮赏赐者、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已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其非因公务、科歛人财物入已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已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札、笔、墨、银硃、器皿、钱榖、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榖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问罪、起送吏部、降一级用 一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科罚修理、果曾经手的、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自不经手、支销明白的、只依科歛律发落。钦此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土商)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 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已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併论盗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 诈偽 诈為制书 凡诈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者、杖一百 ○诈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餘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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