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诈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门文书律该绞罪者、依律问断外。若诈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餘衙门文书、誆骗科歛财物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诈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本等律条科断。其诈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者、俱与其餘衙门同科 诈传詔旨 凡诈传詔旨者、斩。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者、绞 ○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於各衙门分付公事、有所规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计赃以不枉法、因而动事曲法者、以枉法、各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斩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偽造印信历日等 凡偽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偽造关防印记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 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偽造、悉与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誆骗财物、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偽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偽印工部批迴、卖放人匠者、俱问罪於本衙门首、枷号三箇月发落 一起解军士、捏买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原係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偽造宝钞 凡偽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產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產。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偽钞、隐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於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 ○若将宝钞挑剜补輳描改、以真作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偽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偽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一私铸铜钱、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箇月。民匠舍餘、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箇月、照常发落 一偽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於本地方、枷号一箇月发落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姪家人总领、於按临部内、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為民。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职、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诈冒 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隻、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託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箇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箇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諫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誑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诈称。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从者、减一等。驛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誆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箇月发落。所在官司、附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 【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鸞司官、校尉之类】 诈為瑞应 凡诈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犯姦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 ○强姦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姦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责付姦夫收养。姦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强姦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姦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姦事者、减二等 ○其非姦所捕获、及指姦者、勿论。若姦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姦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姦者、本夫、义父、合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姦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餘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相姦 凡姦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姦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 【谓内外有服之亲】 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姦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 【谓强姦亲属妾者该绞】 一凡亲属犯姦至死罪者、若强姦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犯姦内外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姦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姦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姦者、斩 奴及雇工人姦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姦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姦家长之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姦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姦论 ○若姦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姦、除姦所捕获、及刁姦坐拟姦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餘食粮差操。其指姦、及非姦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论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问罪、各於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為民 良贱相姦 凡奴姦良人妇女者、加凡姦罪一等。良人姦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娼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 买良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為娼优、及娶為妻妾、或乞养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姦者、本夫义父问罪、於本家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於院门首枷号一箇月。妇女并发归宗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復旧。其穿墻而出秽污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一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 大明门前 御道碁盘、并护门栅栏、 正阳门外 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坯、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於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於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 ○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一切旧刻事例、未经今次载入、如比附律条等项、悉行停□。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应抵死外。其餘俱问发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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