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二 弘治十年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姦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拆割人者 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姪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斩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篤疾废疾 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谋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享荐玉帛之属者 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 盗乘舆服御物 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 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杀者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从者 採生拆割人為从者、若行而未曾伤人者 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书咒诅杀人者 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殴受业师死者 奴婢殴家长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妻妾殴夫死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弟妹殴兄姊、若姪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死者 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姦小功以上亲、强者 姦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长妻女者 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若谋而未行、為首者 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伤者 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伤者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緦麻以上亲、已伤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殴夫至篤疾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篤疾者 弟妹殴兄姊、若姪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刃伤、及折肢、瞎一目者 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 姦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之妻、及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大臣亲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职者 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姦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犯罪该死、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诸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符同奏啟者 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 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朧奏准施行者 闻知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漏泄於敌人者 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於人者 增减官文书、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误军机者 贩私盐拒捕者 仪礼司、将应朝见官员人等、留难不即引见者 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奏闻、各衙门但有阻当者 向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者 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偽造者 在京被极刑家属、并经断人朦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者。当该官司听嘱、及受财容令充当者 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 飞报军情、隐匿不速奏闻、因而失误军机者 边将取索军器钱粮等物、不即奏闻、及不依式申报、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器粮草、临敌缺乏、及承调遣、不依期策应、告报军期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三日不至者 边将不固守、及守备不设、因而失陷城寨者 与贼临境、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 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為首者 於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 守御官、致有所部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 牧民官、激变良民、失陷城池者 军器輒弃毁者、二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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