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大明会典卷之十二

作者: 李东阳15,748】字 目 录

善、不致长奸损良。如此、上下之分定、民知有所依、巨细事务、诉有所归。上不紊政於 朝廷、下不衔冤於满地、此其治也歟。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无藉顽恶之民、本州方乃是清 一若布政司不能清府、府不能清州、州不能清县、县不能去恶安善遗下不公不法。按察司方乃是清 一按察司治理布政司府州县、务要尽除姦弊、肃清一方。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巡按御史方乃是清。儻有通同贪官污吏、以致民冤事枉者、一体究治 一此令一出、诸司置立文簿、将行过事蹟、逐一开写、每季轮差吏典一名、齎送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务从实效。毋得誑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扰。每岁进课之时、布政司将本司事蹟、并府州县各齎考过事蹟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视不理、有违责任者、罪以重刑。呜呼、今之布政司、不拏所属贪赃官吏、又不申闻闒茸不才、诸等不公不法、亦不究问、府文到司、并不审其為何、但知递送而巳。府亦以州文如此、州亦以县文如此、自布政司至府州、皆不异邮亭耳、所以不治為此也 大明会典 朝覲考察及田土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23456 下一页 末页 共6页/12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