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八十一

作者: 李东阳12,086】字 目 录

非得已、方会本具题。仍听工部斟酌议覆、然后派行天下 ○二十九年题准、凡 内府及在外各项大工、例应内官监估计、工部扣留三分之一者、遇有工程、严禁官匠从实估计。不得恣意加增、以俟扣留。仍行监工科道、及工部委官、凡验收物料、严加稽查、足用即止、不必泥数收完。管工人员、如有仍前冒破者、听科道官参究 凡大工营建。永乐四年、以将建 北京宫殿、遣大臣诣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山西、督军民採木、及督北京军民匠造砖瓦。徵天下诸色匠作。在京诸卫、及河南、山东、陕西、山西、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隶各卫、选军士。河南、山东、陕西、山西等布政司、直隶凤阳、淮安、扬州、庐州、安庆、徐州、和州、选民丁。俱定限赴北京听役。半年更代 ○正德九年、重建 乾清坤寧二宫。起用军校力士十万。差工部侍郎一员、郎中等官四员、奉 敕会同各该镇巡官、督属採木烧砖 ○嘉靖三十六年、重建 朝门午楼。议准、户兵工三部、各预处银三十万两、以备兴作。差御史四员、查解节年拖欠工部料银。仍准开例。行各抚按取赃罚、及缺官柴薪解用。次 敕两京科道官、清查各监局库厂、收贮各省年例物料解用。次伐上林苑、海子乾枯榆柳、烧造砖瓦。次雇募附近地方、惯熟车户、运载木石。次停止各处工作。其工役、照先年营造 乾清等宫例。用各营官军、及班军、锦衣等卫空閒军士。如不敷、行北直隶、及河南、附近州县、量县大小、僉派夫役。差府佐官、押送应役 【后停止派夫】 ○又题准、川、贵、湖广、三省採木。差大臣一员、郎中二员、添设川湖副使各一员。大石窝取石。差大臣一员、司官一员。又差郎中二员、一往山西、真定、採松木。一往浙江、徽州、採鹰架木 ○三十八年、 三殿兴工。题准、差工部尚书提督。侍郎二员、分管运木採石。仍差科道官二员监工。在外文武职官、在内太监等官、俱不支粮。惟实在守工、内监官作、巡禁校尉、方许支给 ○万历五年、重修 乾清等宫。令兵部拨班军六千名。因班军不敷、题准、行兵部支募夫银、户部支口粮银、送部募夫凑用 凡夫匠出入。永乐五年、令各处上工人匠、俱照旧印綬监起牌上工、不许擅自拨取 ○八年、令 内府上工人匠、一牌上、止写一人名字、不许双名相合 王府 按 祖训云、凡 诸王宫室、并依已定格式起盖、不许犯分。凡 诸王宫室、并不许有离宫别殿、及臺榭游翫去处。故 王府营建规制、悉如 国初所定。后以宗庶日蕃、始议给价自造、不领於有司 亲王府制 洪武四年定、 王城、高二丈九尺、下阔六丈、上阔二丈。女墙、高五尺五寸。城河、阔十五丈、深三丈。正殿基、高六尺九寸。月臺、高五尺九寸。正门臺、高四尺九寸五分。廊房地、高二尺五寸 王宫门地、高三尺二寸五分。后宫地、高三尺二寸五分。正门、前后殿、四门、城楼、饰以青绿点金。廊房饰以青黑。四门、正门、以红漆金涂铜钉。宫殿窠拱攒顶、中画蟠螭、饰以金。边画八吉祥花。前后殿座、用红漆金蟠螭。帐、用红销金蟠螭。座后壁、则画蟠螭彩云。 【后改蟠螭為龙】 立 社稷山川坛於 王城内之西南、 宗庙於王城内之东南 ○七年定、 亲王所居、前殿、名承运。中曰圆殿。后曰存心。四城门、南曰端礼。北曰广智。东曰体仁。西曰遵义 ○九年定、 亲王宫殿门廡、及城门楼、皆覆以青色琉璃瓦 ○十一年定、 亲王宫城、周围三裡三百九步五寸。东西一百五十丈二寸五分。南北一百九十七丈二寸五分 ○弘治八年定、 王府制、前门五间。门房十间。廊房一十八间。端礼门五间。门房六间。承运门五间。前殿七间。周围廊房八十二间。穿堂五间。后殿七间。家庙一所、正房五间。厢房六间。门三间。书堂一所、正房五间。厢房六间。门三间。左右盝顶房六间。宫门三间。厢房一十间。前寝宫五门。穿堂七间。后寝宫五间。周围廊房六十间。宫后门三间。盝顶房一间。东西各三所、每所、正房三间。后房五间。厢房六间。多人房六连、共四十二间。浆糨房六间。净房六间。库十间。山川坛一所、正房三间。厢房六间。社稷坛一所、正房三间。厢房六间。宰牲亭一座、宰牲房五间。仪仗库、正房三间。厢房六间。□殿、门三间。正房五间。后房五间。厢房十二间。茶房二间。净房一间。世子府一所、正房三间。后房五间。厢房十六间。典膳所、正房五间。穿堂三间。后房五间。厢房二十四间。库房三连一十五间。马房三十二间。盝顶房三间。后房五间。厢房六间。养马房一十八间。承奉司、正房三间。厢房六间。承奉歇房二所、每所、正房三间。厨房三间。厢房六间。六局、共房一百二间。每局、正房三间。后房五间。厢房六间。厨房三间。内使歇房二处、每处、正房三间。厨房六间。歇房二十四间。禄米仓三连、共二十九间。收粮厅、正房三间。厢房六间。东西北三门、每门二间。门房六间。大小门楼四十六座。墙门七十八处。井一十六口。寝宫等处、周围砖径墙、通长一千八十九丈。里外蜈蚣木筑土墙、共长一千三百一十五丈 郡王府制 天顺四年定、 郡王、每位盖府屋共四十六间。前门楼三间、五架。中门楼一间、五架。前厅房五间、七架。厢房十间、五架。后厅房五间、七架。厢房十间、五架。厨房三间、五架。库房三间、五架。米仓三间、五架。马房三间、五架 凡 王府营建。嘉靖三十三年、营建 景王府第、於湖广德安府。题准、工部差司官一员、前去会同抚按、督同三司府卫官、相度起盖。合用物料价银、先派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川、南直隶、江南府分、共十万两。於抚按司府等衙门赃罚、及无碍官银内动支。如有不足、量於湖广地方均派。工匠人力、於本府州县坐派。不敷之数、量於附近府县、起取协济凡 王府给价。成化十四年奏准、自 郡王、至乡君、出府之日、奏请勘报、无房屋者、有司给价、自行起盖 给价则例 山西 晋、代、瀋府、郡王、一千两 镇国将军、六百两 辅国将军、并郡主、五百两 奉国将军、镇国、辅国中尉、并县主、郡君、县君、四百两 奉国中尉、并乡君、三百两 庶人、一百两 湖广 辽、岷、楚、荆、吉、襄府、郡王、一千两 镇国将军、七百两 辅国将军、六百六十两 奉国将军、六百二十两 镇国、辅国、奉国中尉、并郡主、五百两 县主、四百六十两 郡君、四百两 县君、三百六十两 乡君、三百四十两 陕西 秦、韩、庆、肃府、郡王、在城、一千五百两、寧夏、平凉、九百两 郡主、五百三十两 镇国将军、一百七十五两 县主、郡君、县君、乡君、俱自行起盖 河南 唐、郑、赵、伊、周、徽、崇府、郡王、官拨地基、料价一千一十两 山东 德、鲁府、郡王、一千两 镇国将军、六百两 辅国将军、五百两 奉国将军、四百五十两 中尉、四百两 郡主、五百两 县主、三百五十两 郡君、二百五十两 县君、二百两 乡君、一百五十两 江西 淮、寧府、有地基 郡王、一千二百两 镇国将军、六百两 辅国将军、五百五十两 奉国将军、四百五十两 奉国中尉、四百两 四川 蜀府内江等五府子女、 蜀府出办工料、摘拨护卫军餘成造 弘治以后续定、 蜀府、镇国将军、二百四十两 辅国将军、二百两 奉国将军、一百二十两 镇国中尉、一百两 辅国中尉、八十两 奉国中尉、六十两 郡主、二百两 县主、二百两 【后议减五十两、给一百五十两】 郡君、一百六十两 【后议减二十两、给一百四十两】 县君、一百二十两 【后议减二十两、给一百两】 乡君、八十两 【后议减十两、给七十两】 广西 靖江王府、 奉国将军、一百六十两 奉国中尉、八十两 庶人、四十两 弘治二年奏准、各处 王府奏讨房价者、勘实、依原价量减一半、给与自造 ○十四年奏准、除 郡王、并妃、自镇国将军以下、其应得减半房价、每一百两者、减二十两。不及一百两者、减十两 ○嘉靖二十二年题准、庶人房价、每名给银一百两。勘係家口繁重、不能同居者、方行处给。不许假以分析為名、节外奏讨 ○万历十年、题定要例。 郡王初封、係 帝孙者、仪仗、房屋、冠服、坟价、俱照例全给。係 王孙者、惟坟价量给一半。其餘免给。若将军、中尉、郡县主君、房屋、冠服、坟价、一概免给 凡 王府修理。成化十四年奏准、各处新封营建 王府以工完日為始、五十年之后、遇当修理、如有仪卫司、群牧所、并侍卫护卫千户军校者、令自具工力、不给价。果係人力俱乏、该府具奏行勘、给价自修 ○嘉靖二十九年题准、各 王府以后府第、如有损坏、务遵典制、自行修理。不得輒称人力俱乏、及引给价例、妄行奏扰 凡 王府承住。弘治元年奏准、 郡王、并镇国、辅国将军等长子、应出閤者、於本府择便房成婚。如无、开奏勘实、拨工料银一百两、送府、自於府侧修盖。各世长子承继前宅。其郡县等主、并仪宾终后、子女不许僣居。待有该府郡县主成婚者、与之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 亲王、郡王、既有见在府第、世子长子、皆不得重给。或世长子殤故、次子改封、即承父府第、不给房价。又镇国等将军、中尉、各有给过房价、应令一子承住、以省再给。今后 亲郡王、嫡次庶长、请改封者、查有先给房价、行令扣禄还官。其镇国将军中尉之子、如第一子亡故、就将次子承住父宅。先给者、亦扣禄还官。每年终、各府长史司、教授等官、将查出应还官房屋间数、造册二本、一送本部、一送该布政司存照。遇有应给者、就将见在房屋给与 凡 王府绝產。万历十年题准、 郡王故绝、所遗府第、屯厂庄田等项。教授等官、逐一查明、申呈抚按衙门、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给府第、听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亲王拨给者、仍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復归 亲王。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业、量给三分之一、与管理奉祀者、為岁时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听有司从公分给亲支。如无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别產、听从宫眷、变卖养赡 凡 王府违制。嘉靖二十九年、以 伊王府多设门楼三层、新筑重城、侵占官民房屋街道。奏准勘实、於典制有违、俱行拆毁 皇城 皇城、起 大明门、长安左右门、歷东安、西安、北安三门、周围三千二百二十五丈九尺四寸。内 紫禁城、起 午门、歷东华、西华、玄武三门、南北各二百三十六丈二尺。东西各三百二丈九尺五寸。城、高三丈 垛口、四尺五寸五分。基厚二丈五尺。顶收二丈一尺二寸五分 京城 国初定都南京。城周围九十六里。门十三、曰正阳、通济、聚宝、三山、石城、清凉、定淮、仪凤、钟阜、金川、神策、太平、朝阳。后塞。钟阜、仪凤二门。外城周围一百八十里。门十六、曰麒麟、仙鹤姚坊、高桥、沧波、双桥、夹冈、上方、凤臺、大驯象、大安德、小安德、江东、佛寧、上元、观音。永乐中定都北京。建筑 京城、周围四十里。為九门、南曰丽正、文明、顺成、东曰齐化、东直。西曰平则、西直。北曰安定、德胜。正统初、更名丽正為正阳、文明為崇文、顺成為宣武、齐化為朝阳、平则為阜成。餘四门仍旧。城南一面、长一千二百九十五丈九尺三寸。北、二千二百三十二丈四尺五寸。东、一千七百八十六丈九尺三寸。西、一千五百六十四丈五尺二寸。高、三丈五尺五寸。垛口、五尺八寸。基厚六丈二尺。顶收五丈。嘉靖二十三年、筑重城、包京城南一面、转抱东西角楼止。长二十八里。為七门、南曰永定、左安、右安。东曰广渠、东便。西口广寧、西便。城南一南、长二千四百五十四丈四尺七寸。东、一千八十五丈一尺。西、一千九十三丈二尺。各高二丈。垛口四尺。基厚二丈。顶收一丈四尺。四十二年、增修各门瓮城 凡 皇城红铺。弘治六年奏准、巡视城垣委官、时常点视比较。应修理者、随即具呈修理。其直宿官军、不行用心看守、致有损失、应参究者、径自参究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兵部点军司官、工部街道官、各城巡视御史、俱要不时巡阅、查点各该官军、严督看守。遇有遗失损坏、轻则责治、重则参提、俱责修陪。仍行锦衣卫街道官、一体巡缉禁治 凡城垣禁约。成化十年、令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墙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拏问、枷号示眾。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者、皆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於城外河边、栽种牧放、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 凡各处城楼窝铺。洪武元年令、腹里有军城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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