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九名 表背匠九名 铁匠一百六十九名 漆匠一百七十四名 绵花匠二十二名 刷牙匠二十四名 剪子匠八名 刀匠五十三名 锁子匠二十一名 针匠六十七名 星儿匠七名 泥水匠七名 绳匠七十七名 钉铰匠一十五名 络丝匠九十九名 拔丝匠五名 窑匠八十七名 弦匠八十四名 铜匠五十五名 铸匠三十九名 (革呈)带匠一百四十一名 裁缝匠二百一十五名 减铁匠三十九名 木梳匠一十一名 缨匠一百五十九名 鏇匠六十八名 绣匠八名 戧金匠一十二名 线子匠二名 银匠二十七名 锡匠三名 拔丝匠六名 弩匠一十七名 笙匠二名 镀金匠九名 箭匠六名 喇吧匠四名 表背匠一十二名 神箭匠五十二名 甲匠一百六十四名 火药匠八十四名 画匠八十一名 篦子匠七名 毬棒匠五十五名 彩漆匠一十三名 鼓匠一十九名 竹匠二十二名 雕鑾匠一十六名 刊字匠三名 砍轿匠四名 铜鼓匠二名 毡匠三十七名 染匠六十四名 向铜匠一十一名 牌匠一名 銼匠二名 窑匠五名 巾帽局四百四十二名 打角匠一十一名 雕鑾匠一名 双线匠一百八十名 棕鞋匠一十九名 裁缝匠一十九名 油漆匠六名 凉胎匠一十四名 毡匠五十一名 草帽匠三名 冠帽匠六十六名 钉带匠四名 鏇匠二名 表背匠六名 楦头匠四名 絛匠四名 木桶匠一名 熟皮匠一十五名 斜皮匠三名 银硃匠一名 毛袄匠三名 履鞋匠三名 竹匠一名 络丝匠五名 索匠四名 销金匠一名 铜匠一名 铁匠三名 拔丝匠二名 银匠一名 绣匠四名 五墨匠一名 妆鑾匠三名 工部织染所一百九十五名 染匠八十六名 机匠二名 织匠二名 挽花匠一十五名 络丝匠六十二名 打线匠一十五名 缨匠一名 攒丝匠一十二名 钦天监三十一名 裁历匠二名 表背匠一名 刷印匠二十八名 崇文门外大木二厂六百八十三名 ○四十年、令司礼监清查见在支俸食粮、匠官匠人、共一万八千四百四十三员名、裁革一千二百六十五员名。应留一万七千一百七十八员名、著為定额。遇缺、止许餘丁告补、不许溢数滥收 计存留官匠一万七千一百七十八员名 司礼监官匠一千八百九十二员名 内官监官匠二千八百二十二员名 司设监官匠一千五百五十五员名 御用监官匠二千八百九十八员名 印綬监军民匠二十四名 尚衣监军民匠七百六十五名 御马监官匠三百四十二员名 内织染局官匠一千四百六十一员名 银作局官匠二百二十一员名 兵仗巨官匠一千九百四十七员名 巾帽局军民匠五百四十二名 鍼工局官匠三百八十一员名 宝钞司军民匠六百八十九名 尚膳监军厨七百五十九名 内承运库军民匠三百七十九名 天财库民匠一十八名 供用库官匠二百八十九员名 惜薪库官民匠二十三名 酒醋麵局军民匠一百七十一名 隆庆元年、令清查内官等监各官匠、於原额一万七千一百七十八员名内、除逃亡不补外。裁革老弱六百二十二员名。存留一万五千八百八十四员名、著為定额 计存留官匠一万五千八百八十四员名 司礼监、匠官四百三十三员。军民匠一千三百八十三名 内官监、匠官四百八十员。军民匠一千八百八十三名 司设监、匠官三十三员。军民匠一千四百三十七名 御用监、匠官四十员。军民匠二千七百五十五名 印綬监、军民匠一十九名 尚衣监、匠官四十二员。军民匠六百五十四名 御马监、匠官一十一员。军匠三百五名 内织染局、匠官八十七员。军民匠一千三百四十三名 □□局、匠官二十三员。军民匠一百六十六名 兵仗局、匠官六员。军民匠一千七百八十一名 巾帽局、军民匠四百九十八名 鍼工局、匠官一员。军民匠三百五十九名 宝钞司、军民匠六百二十四名 司钥库、民匠一十五名 尚膳监、军厨六百九十三名 内承运库、军民匠三百五十九名 供用库、匠官四员。军民匠二百五十九名 惜薪司、军民匠一十八名 酒醋麵局、军民匠一百六十九名 ○又题准、逃亡年久者、不准收补。止将裁革见在老弱数内、查係的亲子孙、精通艺业者、准结送本部、发清匠司考校、开送该科验实送监。各监局备查某处籍、某年替役、或係祖匠、或充收、係某卫食粮、逐一开造年貌花名文册、送部、类造奏缴。每年收支月粮、照册查对关给 ○三年、令司礼监、会同各监局官、清查存留实在官匠一万三千三百六十七员名、著為定额 ○又题准、清匠主事、给清理人匠关防。各监局人匠、遇有老疾事故、径开清匠司註销。审果乏人、不分军民、俱要的亲儿男弟姪、结送考校。工科验实、方准顶补 凡清理匠役。宣德六年奏准、差官查理浙江、南直隶苏松等府州失班工匠、惟造军、及织造者、存留。若单丁以营造放回者、令当后班。其丁多失班一次者、赴部补班。二次三次以上、并前后不当班者、送问罚班。其广东江西二布政司、令南京工部照例差官查理 ○又令逃匠初来者、皆优容一月、候居止定、然后供役 ○成化七年议准、各监局军匠、有逃故者、行该部查补。不许径拘京卫所官杖併、逼要出钱雇人买免 ○弘治元年奏准、添设主事、清理内外衙门、军民住坐轮班工匠。轮班者、做工纳价等项、年终类奏。住坐者、军匠、行移兵部施行。民匠、转行清军御史督併。各该衙门、具备细脚色、造册缴部查考。其 内府监局行逃、务要依式开具从实贯址、及上工处所。违者、先行法司提问经该吏典、及识字人役 ○十八年奏准、住坐在逃民匠、行 内府监局、将逃匠数目、备开到部、编造文册二本。一本、留部存照。一本、在内行锦衣等衙门挨拏。在外行清军巡按御史、行属清查、问罪起解。在原籍逃故、篤疾等项、就於户丁内、拣选壮丁起解。各监局把总书办、不许逼勒财物、致令失所。南北二京班匠、照例有力徵银、无力上工。住坐匠、清解不及三分、班匠不及七分者、布按二司委官、住俸两箇月。府州县委官、住俸三箇月。司府州县该吏提问。府州县清匠官、九年满日、吏部送本部查理、徵解不及七分、行移吏部、奏请降用。裡书人等、脱漏埋没人匠一名、将本身充匠。二名三名以上、子孙永远充匠。造完匠册、比照兵部顺带军册事例、给发司府州县、交割清查 ○嘉靖二年题准、班匠不行完解、州县至三十名、一府至五十名、一省至二百名、各该掌印清匠官、通行住俸。该吏提问。府州县清匠委官、遇有三六年、例应给由者、备查徵解数目无碍、方许起送 ○十年奏准、凡清查未称军民匠役、係成化以前、许送各监局上工习学。不许关支直米。其月粮、除民匠月支三斗以下照旧外。军匠係各卫原支一石以下者、俱各量给四斗。待艺业精熟、遇缺收补、照旧关支。若弘治年以后招收者、尽行查革 ○又令清匠主事、责以久任、照俸序迁。仍管前事、不必限年更替。本部亦不得别项差委、以妨本等职务 ○凡匠役事故、各该衙门、查照成化七年事例、即用手本、行清匠官揭册、查取户下应补亲丁、验送上工。若清匠官迁延误事、及各监局径拘卫所、并宛平大兴县官勒逼私补、雇人买免、俱听本部该科参究罪坐所由。如係洪武永乐年间、已绝人数。清匠官查取今次未称项下、习艺已精者补尽、方许呈部、行文原籍清勾 ○十三年奏准、宛平大兴二县管匠官、备查正匠见在做工、免其杂差外。仍免一丁、帮贴应役。其餘丁、通查入册。每名每年、出办工食银三钱、以备礼兵刑等部、都察院大理等寺、国子监等衙门、凡公务取匠雇觅之用 ○二十三年、令各巡按御史、转行各该司府州县清军官、清查节年欠班人匠。凡原编勘合、并私给票照、通追到官、照依工部发去册式、分别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造册缴部。工部一面行管理匠册主事、比照旧式、重造勘合。待各处解册到日、明白填註、印封、差人类送各司府、给散各匠收执。仍於每岁首发册内、款开已未完数目、行各司府查照徵解。各司府亦於年终缴奏册内、款开各州县已未行数目、到部查考。中间有缴奏不到、与清完不及七分者、清匠官听部劾奏处治 ○二十四年、令吏部拨送諳晓书算吏二十名、监生十名。听工部管理匠册主事严併攒造勘合。其纸札等项、节慎库动支匠价银两买办。各生各役月粮、工部支给。事完、监生准与上选、吏役准其当该 凡工匠月粮直米。 【月粮、户部支。直米、光禄寺支】 洪武十一年、令凡在京工匠上工者、日给柴米盐菜。歇工、停给 ○二十四年、令工匠役作 内府者、量其劳力、日给钞贯 ○永乐十九年、令 内府、尚衣、司礼、司设等监、织染、鍼工、银作等局、南京带来人匠、每月支粮三斗。无工、住支 ○宣德七年、令各卫军匠、 内府上工者、分為两班、月支粮五斗 ○九年、令内官监工匠、月支粮五斗。上工之日、光禄寺仍给饭食 ○正统元年、令巾帽局撮工人匠、月支米三斗。工完住支 ○五年、令各处起取营造军匠、除月支口粮三斗外。仍於原籍月粮一石内、扣除三斗、於见役处添支 ○景泰元年、令在京各监局、及各厂上工军匠、光禄寺不关饭者、月支米一石。关饭者、五斗 ○三年、令兵仗局攒造军器军匠、仍支米五斗。民匠四斗 ○天顺元年、令司设监各色军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燕山前等卫军匠、於尚衣监上工者、添支月粮一斗 ○又令御马监军匠、添支月粮一斗。民匠餘丁、月支粮三斗 ○二年、令锦衣等卫、及顺天府军匠。添支月粮為五斗 ○又令内官监军匠、添支月粮一斗。民匠餘丁、上工日关与饭食 ○又令司礼监军匠、月支粮三斗 ○成化九年、令高手人匠、行锦衣卫镇抚司带管、月支粮一石、岁给冬衣布花。送监上工、仍於光禄寺、日支粳米八合 ○十年、令内承运库人匠铺户、月支粮二斗 ○十二年、令军器鞍轡局军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修城军匠、每月添支口粮二斗。民匠三斗。旗军并不係食粮阴阳生、一斗 ○又令留守等卫餘丁、印綬监习学匠艺者、月支米三斗 ○嘉靖八年、令内官等监匠作、上工须实在班、方许造册送部、查对相同、转发关支直米。其停工下班、日期、及冒名顶替、包纳月钱、虚开支米者、听巡视科道官参究 ○十年题准、各监局行支工匠直米、每月开立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备註花名、送光禄寺查对明白、方许关支。如有虚冒、许诸人攀首、巡视科道官、从重究治。又户部关给工匠月粮、务照新定文册姓名、查对见在、方许支给。其或替补、清勾等项、必须清匠司官、开具缘由、方许准理。违者、听该部指实参究治罪 ○隆庆三年题准、各该卫所并监局、将食粮人匠、查照元年裁革过数目、造册一本、送清匠司查照。本司另查二本、送户部光禄寺、查照支粮。以后各卫、将匠役逃亡事故、知会本司、即於前册项下开除。仍造册二本、送户部光禄寺查支。其各监局衙门、按月支粮文册、务与本司册数相同、方准支给 凡工匠犯罪。弘治十三年奏准、 内府匠作、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者、俱问罪、送发工部做工炒铁等项。其餘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粮。笞杖准令纳钞。又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与侵盗誆骗、受财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俱革去作头、止当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监候奏请发落。杖罪以下、与别项罪犯、拘役满日、仍当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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