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万七千七百六十四户 人口、二十一万二千八百四十六口 大名府 人户、六万六千二百七户 人口、五十七万四千九百七十二口 延庆州 【旧為隆庆】 人户、一千七百八十七户 人口、二千五百四十四口 保安州 人户、四百四十五户 人口、一千五百六十口 应天府 人户、一十四万四千三百六十八户 人口、七十一万一千三口 苏州府 人户、五十三万五千四百九户 人口、二百四万八千九十七口 松江府 人户、二十万五百二十户 人口、六十二万七千三百一十三口 常州府 人户、五万一百二十一户 人口、二十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三口 镇江府 人户、六万八千三百四十四户 人口、一十七万一千五百八口 庐州府 人户、三万六千五百四十八户 人口、四十八万六千五百四十九口 凤阳府 人户、九万五千一十户 人口、九十三万一千一百八口 淮安府 人户、二万七千九百七十八户 人口、二十三万七千五百二十七口 扬州府 人户、一十万四千一百四户 人口、六十五万六千五百四十七口 徽州府 人户、七千二百五十一户 人口、六万五千八百六十一口 寧国府 人户、六万三百六十四户 人口、三十七万一千五百四十三口 池州府 人户、一万四千九十一户 人口、六万九千四百七十八口 太平府 人户、二万九千四百六十六户 人口、一十七万三千六百九十九口 安庆府 人户、四万六千五十户 人口、六十万六千八十九口 广德州 人户、四万五千四十三户 人口、一十二万七千七百九十五口 徐州 人户、三万四千八百八十六户 人口、三十五万四千三百一十一口 滁州 人户、四千八百四十户 人口、四万九千七百一十二口 和州 人户、七千四百五十户 人口、六万七千一十六口 万历六年户口数目 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户 人口、总计六千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口 浙江布政司 人户、一百五十四万二千四百八户 人口、五百一十五万三千五口 江西布政司 人户、一百三十四万一千五户 人口、五百八十五万九千二十六口 湖广布政司 人户、五十四万一千三百一十户 人口、四百三十九万八千七百八十五口 福建布政司 人户、五十一万五千三百七户 人口、一百七十三万八千七百九十三口 山东布政司 人户、一百三十七万二千二百六户 人口、五百六十六万四千九十九口 山西布政司 人户、五十九万六千九十七户 人口、五百三十一万九千三百五十九口 河南布政司 人户、六十三万三千六十七户 人口、五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口 陜西布政司 人户、三十九万四千四百二十三户 人口、四百五十万二千六十七口 四川布政司 人户、二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四户 人口、三百一十万二千七十三口 广东布政司 人户、五十三万七百一十二户 人口、二百四万六百五十五口 广西布政司 人户、二十一万八千七百一十二户 人口、一百一十八万六千一百七十九口 云南布政司 人户、一十三万五千五百六十户 人口、一百四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二口 贵州布政司 人户、四万三千四百五户 人口、二十九万九百七十二口 顺天府 人户、一十万一千一百三十四户 人口、七十万六千八百六十一口 永平府 人户、二万五千九十四户 人口、二十五万五千六百四十六口 保定府 人户、四万五千七百一十三户 人口、五十二万五千八十三口 河间府 人户、四万五千二十四户 人口、四十一万九千一百五十二口 真定府 人户、七万四千七百三十八户 人口、一百九万三千五百三十一口 顺德府 人户、二万七千六百三十三户 人口、二十八万一千九百五十七口 广平府 人户、三万一千四百二十户 人口、二十六万四千八百九十八口 大名府 人户、七万一千一百八十户 人口、六十九万二千五十八口 延庆州 人户、二千七百五十五户 人口、一万九千二百六十七口 保安州 人户、七百七十二户 人口、六千四百四十五口 应天府 人户、一十四万三千五百九十七户 人口、七十九万五百一十三口 苏州府 人户、六十万七百五十五户 人口、二百一万一千九百八十五口 松江府 人户、二十一万八千三百五十九户 人口、四十八万四千四百一十四口 常州府 人户、二十五万四千四百六十户 人口、一百万二千七百七十九口 镇江府 人户、六万九千三十九户 人口、一十六万五千五百八十九口 庐州府 人户、四万七千三百七十三户 人口、六十二万二千六百九十八口 凤阳府 人户、一十一万一千七十户 人口、一百二十万二千三百四十九口 淮安府 人户、一十万九千二百五户 人口、九十万六千三十三口 扬州府 人户、一十四万七千二百一十六户 人口、八十一万七千八百五十六口 徽州府 人户、一十一万八千九百四十三户 人口、五十六万六千九百四十八口 寧国府 人户、五万二千一百四十八户 人口、三十八万七千一十九口 池州府 人户、一万八千三百七十七户 人口、八万四千八百五十一口 太平府 人户、三万三千二百六十二户 人口、一十七万六千八十五口 安庆府 人户、四万六千六百九户 人口、五十四万三千四百七十六口 广德州 人户、四万五千二百九十六户 人口、二十二万一千五十三口 徐州 人户、三万七千八百四十一户 人口、三十四万五千七百六十六口 滁州 人户、六千七百一十七户 人口、六万七千二百七十七口 和州 人户、八千八百户 人口、一十万四千九百六十口 凡立户收籍。洪武二年令、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 ○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 ○三年、令户部榜諭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 ○又 詔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為勘合。用半印铃记。籍藏於部。帖给於民。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官吏隐瞒者、处斩 ○十九年、令各处民。凡成丁者、务各守本业。出入邻里、必欲互知。其有游民、及称商贾、虽有引、若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化外 ○正统三年、令四川清军官员、取勘各府州县人户、有三姓五姓十姓合為一户者、俱各另為立户、应当粮差。不许合户附籍 ○天顺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餘、不许附近寄籍。如原籍丁尽、许摘丁发回 ○成化二年、令在京军职、漏报户下舍人者、发边方立功三年 ○六年、令军户、不许将弟男子姪过房与人、脱免军伍 ○弘治十三年奏准、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於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凡分户继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袭、先儘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產、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姦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為嗣、与姦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姪承继。先儘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產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產、及原有粧奩、并听前夫之家為主 ○凡户绝财產、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祖许令分析者听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於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 大明令分给财產。若无子家贫、听其卖產自赡 富户 凡富户。洪武二十四年、令选取各处富民、充实京师 ○永乐元年、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陜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庐州太平寧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田粮不及五石、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附顺天府籍。优免差役五年 ○宣德三年、令应当富户之家、所在官司、再免二丁杂泛差役、以备供送 ○六年、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顺天、应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即时挨究解发。若亲邻里老知者、许於官司出首、免罪。本人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吝不发、即便究问。正犯、发口外充军。事故死绝等项、各该官司、照数僉补 ○正统元年、令刑部都察院所犯死罪官吏、及粮长大户、免运砖、收籍顺天府。其原僉富户有病故者、免僉补 ○七年 詔、免年七十以上无依、单丁无力富户、仍照数於本州县殷实人户内僉补。逃者、本身问罪、全家起发永远充军 ○十一年、令顺天府、每十年一次委官审勘富户。若有年老消乏等项。行移原籍官司僉补 ○天顺八年 詔、在京富户、今后如有事故、不必僉补 ○成化十四年、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者、造册送部、发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十六年、令各府委官、清理原造富户籍册。不得违例僉补勾丁、及以应放免者重役。其富户為事抵充、在厢病故者、免勾补。逃亡病故者、仍勾一丁终身除豁 ○弘治五年题准、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每户每年徵银三两、总类进表官顺齎到部、转发宛大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 ○嘉靖二十四年议准、直隶海州地方疲惫。其原额富户俱停革 ○二千九年题准、将原收富户银内、动支四百两、给宛大二县厢长代役。仍行各原籍、查各富户果係逃亡、节年累徭户帮僉者、自本年為始、每名减银一两。止徵二两解部、如前收给。立法稽考。如本户尚有丁者、於本户徵银、不许累及别甲。其二十八年以前、全徵在官者、立限解部、转发济边 逃户 凡逃户。洪武二十三年、令监生同各府州县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审知逃户。该县移文、差亲邻里甲、於各处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时送县、官给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復业 ○永乐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审逃户。如户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其餘准於所在官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其后仍发回原籍。有不回者、勒於北京為民种田 ○宣德五年奏准、逃户已成產业、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以上者、许告官寄籍。见当军民匠灶等差、及有百里之内、开种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凭分房趁田耕种、不误原籍粮差。或远年迷失乡贯、见住深山旷野、未经附籍者。许所在官司、取勘见数造册、送部查考。其餘不回原籍逃民、及窝家、俱发所在卫所充军、照例拨与田地耕种、办纳子粒。若军卫屯所容隐者、逃民收充本卫所屯军、窝家军餘人等、照隐藏逃军榜例、发边卫充军。该管军卫有司官吏旗军邻裡容隐者、照例坐罪。若逃军诈作逃民、许限内自首、各还原卫所著役。限外不首者、逃军并窝家、亦照榜例问断 ○正统元年、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陜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係军籍、则开某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復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丁多、税粮十石以上、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地四十亩。俱照轻租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係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籍者、俱作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俱发甘肃卫所充军 ○八年、令逃军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各发著役。罪重者、从实开奏、量与宽减。其逃民不报籍復业、团聚非為、抗拒官府、不服招抚者、户长照南北地方、发缺军卫所充军、家口随住。逃军逃匠逃囚人等不首者、发边卫充军 ○成化二十三年 詔、陜西山西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逃移、将妻妾子女典卖与人者、许典买之家首告、准给原价、赎取归宗。其无主及愿留者听。隐匿者罪同 流民 凡流民。正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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