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妃、止给册命、不 遣官 册封。不给冠服。将军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经授封、未经成婚病故者、俱许选继。其 亲王世子 郡王长子、不分有无子嗣、俱准选继、以共承宗祧。止请 敕知会、俟袭封王爵之日、 世子继妃、进封為 亲王继妃。长子继夫人、进封為 郡王继妃。一体遣官 册封。世孙长孙、亦照 世子长子例行等因。今据某等具啟前来。已令长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题 请、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一人以為继室。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如亲郡王、止引亲郡王例。将军中尉、止引将军中尉例。世子长子、止引世子长子例。其亲郡王世子世孙、长子长孙、系单本具奏者、倣后开来歷格式叙於前。奏内不必列计开】 计开 亲郡王 一某王某、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具奏 册封為某王。某年月日、具奏选婚。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 册封為某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并无所生子女、例应选继 世子世孙长子长孙 一某王世子、世孙、某郡王、长子、长孙、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具奏 册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具奏选婚。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 册封為某妃夫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 【如有子开有出、无子开无出】 某年月日、病故。例应选继 将军中尉 一某府将军、中尉、某、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具奏授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夫淑恭宜安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并无所生子女。例应选继 【如係未封未婚病故者、俱於為配下云未曾授封、未经成婚、某年月日、病故】 一选娶内助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选娶内助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选娶内助、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选娶继配一款、 亲郡王妃病故、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许选继。止照内助事例、有妾推举一妾、无妾奏选一人、以管理家事、抚育子女。将军中尉正配病故、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许选娶内助等因。今据某等具啟前来、已令长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题 请、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内助、就作本位第一妾。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计开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病故。除报丧外、并未娶有妾媵、遗下子女、无人抚育、例应选娶内助 【如本位下有妾者、病故下云因年足若干岁、正配无出、先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娶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第一妾。例应进為内助】 凡妾媵限制。正德四年令、凡长女已為 王妃、復将次女进与為妾者、罪坐所进之人 ○嘉靖二十三年议准、各 王府选娶妾媵。俱要预行奏请。其奏内、大明开年纪若干、有无嫡子、及曾否娶有几妾候礼部查明、果係乏嗣、及例应娶之数、方与行文覆勘是实、方许选娶。例外滥收者、听礼部参题革退 ○万历十年议准、凡 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 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将军额妾三人。中尉额妾二人 【弘治间例】 世子 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配无出、具啟 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实具奏。於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二妾。至三十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选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长子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 【嘉靖三十一年例】 凡选妾禁例、悉如选婚。不许滥选流移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之家。各 王府每年备将妾媵姓氏来歷、并入府年月、攒造文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并名位行次、即填注本妾项下、以备名封查考。但有不遵明例、或年未及而预陈。或已生子而復娶。将本宗参奏罚治。所生子女、中尉以上、照滥妾例行。庶人不给名粮 奏选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选娶妾媵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无出。某等年足若干岁。乞要照例选妾等因。俱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妾媵限制一款、 世子 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配无出、具啟 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实具奏、於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二妾。至三十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娶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长子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等因。今据某等具啟前来、已令长史教授等官某等、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门、覈实具奏外。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一人、以為第几妾。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如世子郡王奏内、止云世子郡王例。长子将军中尉奏内、止云长子将军中尉例】 计开 某郡王府 一世子、某郡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為某爵。嫡配某氏、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并无生有子嗣。例该选妾 妾媵册式 某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隆庆五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 赐名。某年月日封。 【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后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 【同前】 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 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 赐名。某年月日封。 【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后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 【同前】 镇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辅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奉国将军某位下、除淑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镇国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辅国中尉某位下、除宜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奉国中尉某位下、除安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以上俱照前式开造】 凡庶人婚嫁。景泰三年 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长成、或无父母婚姻、又无人敢与议配、所在官司审察具名奏来处置 ○天顺四年奏准、 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与四表里、首饰银二十两、猪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 ○万历七年议准、各 王府庶男婚资、照庶女例、一概免给 凡擅婚子女。嘉靖二年、令 王府有不遵禁约、擅自成婚者、俱革退另选 ○二十八年题准、 王府擅自择选继室、已经革封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许请乞封号。以后违例擅婚者、视此 ○万历七年议准、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别、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者、查无别碍、姑准请封。成婚在二十八年以后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其已封者、姑准半禄终身、日后子孙、一体止给名粮 ○十年议准、 宗室奏选正配。选有之日、仍奏请封号、候有 成命、方许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谓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年足十五岁以上、岁给口粮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不经奏选、不请封号、私自成婚者、比之擅婚、违碍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滥妾例行。如有听继王爵、係擅婚私婚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滥妾子女。弘治九年议准、 王府有未成婚、而先纳宫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许请名请封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 王府有不经奏请、滥娶妾媵、及有以流移妇女、有夫之妻、并额外滥收者、俱行查革。其所生子女、止给口粮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庶生子女、必其母妾、係额内应娶人数、曾经奏选明白者、方准请名请封。如不经奏选、或增立陪从宫人名目、或入府在正配未封之先、皆為滥妾。查係额内人数、所生之子、姑准请名、岁给本色米十二石。若在额外者不给。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如有听继王爵、係滥妾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花生子女。正德四年议准、 王府有滥收外人、於宫闈内乳养者、长史啟 王、严加禁约、如违、辅导官从重治罪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如有姦收乐女、与不良之妇為婚者、所生子女、并选配夫人等、及仪宾、已授封者、爵职封号禄米、尽行革去。未授名封者、不许朦朧冒请。新生者、不许造入 玉牒、以混 天潢。其女妇尽数逐出。乐工人等、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本宗仍听参奏降革。辅导官、及保勘员役、一体治罪 【正德四年例】 凡请封妃父。万历十年议准、 亲郡王选有婚配、奏请授封為妃、即将妃父、授五城兵马职衔。 亲王妃父、授兵马指挥。 世子及 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移咨吏部、銓注衙门。继妃之父、亦照例请授。其次妃、及追封 王妃之父、俱不许滥请、如妃父原有官职可称、及 世子 郡王妃、进封為 亲王妃、其父已有职衔者、不必再请 【洪武间例】 凡释放宫眷。正德三年题准、高墙庶人病故、所遗妾媵、照户部题准事例释放。仍拘父母亲属领出嫁遣。若无父母亲属、量為处置疏放、勿令失所 ○四年议准、今后各 王府袭封之初、其 先王侍从宫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养赡。无出者、照例释放。各将军以下、并庶人病故、其宫人无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亲属、领出嫁遣 仪宾婚配 凡仪宾婚配。洪武二十七年令、郡县主之夫、都与宗人府仪宾职事散官、还照品级、俱授 誥命。 靖江王府女封郡君。婿之禄秩、比从四品、一般与仪宾职事 ○宣德三年定、 郡主仪宾秩从二品。县主仪宾从三品。郡君仪宾从四品。县君仪宾从五品。乡君仪宾从六品。若遇行礼、序於同等官员之左 ○弘治间、令 王府选择仪宾、务要年及大五岁以上、人物长成俊秀者、方许具奏成婚 ○又令各 王府子女、不许於本府军校之家选配 ○又议准、各 王府选中仪宾、本府长史教授俱要通送本处提学、拨发读书习礼、不时考验、年至三十方止 ○十六年令、仪宾因郡县主君故、求回还侍亲者、不准。止许照天顺年例、移亲侍养 ○嘉靖五年、令各 王府选婚、有失伦序者、不许保结起送 ○六年议准、 王府选取子弟婚毕谢 恩、许於三年以里举行。如过三年者、照例治罪 ○十六年题准、 宗室郡君等择配、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止给冠带荣身 ○三十二年定、镇国中尉婿、授七品宗婿职事。辅国中尉婿、授八品宗婿职事。奉国中尉婿、授九品宗婿职事 ○又议准、各 王府中尉女、及选配子弟、听礼部题请、授以宗女宗婿名色、仍给与冠带婚资。其冠服宗婿视文职。宗女视命妇。其宗婿就各该 王府冠带谢 恩、不必赴京。仍听其自便、不必在府随眾朝参 ○三十四年议准、选到仪宾、有未婚而郡县主君病故要将次女续亲者、听。仍准改给 誥命 ○四十四年议准、选中仪宾、除出 亲郡王者、照旧赴京外。镇国将军以下仪宾、及各中尉宗婿、俱免其赴京、年终类奏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