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其仪宾 誥命禄米从人、照例题给 ○万历七年议准、 亲郡王仪宾、例给祭典外。其餘悉从裁革。凡主君夫亡、而乏子嗣可依者、照旧赡给。若有子嗣夫亡、及仪宾於主君亡日、即住支常俸、不许虚冒 ○十年议准、 亲郡王及将军之女、选中仪宾、俱免赴京谢 恩。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各於年终、具本类奏。 【万历七年例】 如所选仪宾、有未成婚而病故者、许另选婚配。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仪宾成婚之后、各 王府照例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该布政司、仍具结到部、以凭题覆奏请。期限照男选婚女请封例。如过期十年以下、查题。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 奏请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恩请给 誥命禄米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某嫡庶第几女、某县主郡县乡君等、会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长次男某等、例该 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等项、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仪宾婚配一款。 亲郡王及将军之女、选中仪宾、俱免赴京谢 恩。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各 王府照例 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该布政司仍具结到部、以凭题覆等因。今据某县主、郡县乡君、选配子弟某等、已令长史教授某、查勘明白、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讫。例该 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照例将某县主、郡县乡君、选配子弟某等、授以县主郡县乡君仪宾职事。 赐给 誥命禄米从人等项。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计开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某、嫡庶第几女、某县主、郡县乡君、见年若干岁、妃夫淑人某氏、於某年月日、嫡生。如係庶出者、云第几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庶生。於某年月日、具奏 请封选婚。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长次男某、见年若干岁、先於某年月日、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讫 凡仪宾恩卹。万历十年议准、仪宾禄米、因於郡县主君。丁忧、仍全给。至妻亡之后、截日住支。若仪宾先故、不分有无子嗣、郡县主君等、亦止半给养赡、 誥命仍许请给。其仪宾身后卹典、一概停免。至於中尉之女、听从选配、不必请授宗女宗婿名色。亦不给与婚嫁之资。长史教授等官、将选配子弟开报巡抚衙门、径行给札冠带成婚。量免本身杂泛差役。仍听自便、不必在府朝参。如有志举业、不愿冠带者听其与民生一体考选、应举出仕 【万历七年例】 宗学【书□附】 凡修明宗范。正德十四年、令吏部於各 王府长史纪善伴读教授等官、务择学行优长、堪為师范者、除授。凡 世子、眾子、长子、将军、中尉等、年未弱冠者、各随资质、严立课程、教养如法、不得虚应故事。抚按提学等官、访其贤否勤惰以闻 ○万历十年题准、凡 宗室之子、年十岁以上、俱入宗学。其师即以本府教授纪善等官、选取学行俱优充之。若宗生眾多、则分置数师。或於 宗室中、推举一人為宗正、主领其事。令各生诵习 皇明祖训、孝顺事实、為善阴騭等书、至於四书五经、史鑑性理、亦相兼讲读。俟年至十五、许照例请封、先给禄米三分之一、仍习学五年、验有进益 亲王方与奏请出学、支本等全禄。 【嘉靖四十四年例】 另城者、该府 郡王、或管理府事者、奏请。其有放纵不循礼守法者、学师具啟各该 亲郡王、小则径自训责。大则参奏降革 书院 凡奏讨书籍。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中有读书好礼、奏讨书籍、及以书院请名者、礼部俱与题覆请给。但不许假借虚名、以滋欺罔。书籍簿数、书院名额、俱取自 上裁。其盖造书院、止令自备工料、不得因而干涉有司、烦扰百姓。违者、许抚按官参治 【嘉靖四十三年例】 府第 圣祖定邸殿制度、俱从俭朴。至今守而弗失。其后 郡王以下故绝者、有分拨入官之例 凡府第。洪武九年、 命中书省臣、作 亲王宫室、务从俭朴、不得宫饰朱红。室饰大青绿凡绝府產业。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凡 郡王故绝府第屯厂、暂归 亲王掌管、待有新封转给、或入官召佃、以充禄入之资。郡县主君房屋、亦同 ○万历七年议准、 郡王故绝无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给府第、候宫眷终后、仍入官变卖、以充禄粮 ○十年议准、 郡王故绝、所遗府第屯厂庄田等项。教授等官、逐一查理明白、申呈抚按衙门、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给府第、听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亲王拨给者、仍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復归 亲王。若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业、量给三分之一、与管理奉祀者、為岁时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听有司从公分给亲支。如无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别產、听从宫眷变卖养赡 内官内使【厨校及收买子女物件附】 凡内官内使。洪武间定、 亲王府内官十员。承奉司承奉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宝所典宝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膳所典膳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服所典服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各门官门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内使十名。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各一名。司乐、司弓矢、各二名 ○正统九年、令各 王府、如有孀居郡县主君、 亲王量拨老成内使、看守门户 ○弘治九年奏准、各 王府缺少内官内使、司礼监择其老成读书者、具奏照缺给赐。以后有缺奏除。其 郡王府、每府给与内使二名。专管宫闈事务、及关防门禁 凡保陞内官。正德三年、令各 王府内使、不係钦拨者、不准乞恩保陞 ○四年议准、 王府承奉等官、并 郡王内使、俱有定额。不许额外滥保、及擅立内典膳职名、希图保陞。违者罪坐营求之人、及辅导等官 ○万历十年题准、 王府承奉等官、额设一正一副。俱照次序迁转。承奉正副员缺、该典宝正副挨补。典宝正副员缺、该典膳正副挨补。典膳正副员缺、该典服正副挨补。典服正副员缺、该门官挨补。门官员缺、该内使陞补。不容一概滥请。其各处无名内使、私自净身人等、有託故擅入 王府、因而拨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抚按官严加禁治。 【正德十六年例】 若各 王府收用私自净身之人、及有违例保陞者、听礼部查参、并将长史等官究治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奏讨内使。万历十年议准、 亲王内使、如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司乐、司弓矢之属、总数不过十名。若果原额缺人、具实奏讨。司礼监择其老成读书者量拨四名。 世子及 郡王、原未经拨给者、各量拨二名。其将军中尉、不许违例滥请。 【嘉靖四十四年例】 至於内使冠带、限以到府年分、 亲王内使、须歷十年之上、 郡王内使、须歷十二年之上、方许具奏请给。年浅者、不得朦朧奏讨。 【嘉靖八年例】 其净身男子平巾、查係礼部分拨者、方与题请。若各 王府私收者、不准 厨校 【厨役、事例详见精膳司。校尉、详见兵部车驾司】 凡 郡王厨校。隆庆四年议准、各 郡王民校民厨、不分例前例后、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徵银十两。民厨二名、每名徵银八两。其看坟民校、有宫眷者、准留六名。无宫眷者、准留三名。每名徵银八两。僉派送用 ○六年议准、 王府民校、原係徭编雇役。有姦徒冒充者、查革问遣 ○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厨役、止许拨给二名。有护卫仪卫去处、护卫仪卫拨给。无护卫仪卫者、有司拨给。 【嘉靖三十一年例】 其校役不拘 郡王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额。除原係护卫僉拨者、仍於本卫僉拨外。其不係护卫僉拨者、有护卫去处、该卫拨与军餘十二名。民间僉派十二名。无护卫去处、俱於民间僉派。 【嘉靖八年例】 每名每年於徭编内、民厨徵银十两。民校徵银十二两。解赴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厨民校、掣回有司当差。不许仍令身当、隐蔽差役。如有占吝不发者、听抚按官参奏。其绝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银雇役外。其餘民校民厨、尽数发还有司。原係徵银者、免派。若革除 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 收买子女并物件 凡收买子女物件。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各 王府收买子女。照依弘治年例、不过二十人。以后俱不准收。毋得藉口缺人、援引远年事例、夤缘请乞。违者将辅导官参治 ○又议准、 王府应买物件。但於本地收买。不许瀆奏、求往他处、及擅自差人贸易。违者、事发将本爵罚住禄米。承委人员、从重问罪 奖諭 宗室為善者、奖諭示劝。故有 赐敕赐物之例 凡旌表节孝。正德八年奏准、 王府如有节孝、及卓异行跡、查奏前来、礼部照例请 敕奖諭。但不许奏请建立牌坊 ○嘉靖九年定、 宗支有孝行实跡等项、应旌奖者、许 亲王奏来。若係 亲王、则令抚按官奏来。仍行勘明、写 敕遣官往諭。并赐以银(土商)羊酒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中有孝友兼至、及妇女守节贞烈、足以激励风化者、各具实跡奏闻。以凭覈勘明白、或立坊旌表。或请 敕奖论。或加赠封号。长史教授官并宗仪人等、不许需索抑勒。亦不许扶同欺罔、有孤 恩典 过犯【禁例附】 凡过犯有重轻。轻者治其党与。重者本身发高墙、或閒宅。子孙降為庶人、或俱禁住。其后或以 庆恩、子孙间得开释云 凡 宗室过犯。洪武六年定、 亲王有过重者、遣 皇亲、或内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内官召之。至京、 天子亲諭以所作之非。果有实跡、以在京诸 皇亲、及内官、陪留。十日之间、五见 天子、然后发放。虽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则降為庶人。轻则当因来朝、面諭其非。或遣官諭以祸福、使之自新 ○弘治九年令、 亲王所行未善。长史等官从容諫正。至再至三不听、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 郡王所為不合礼度者、教授劝正、如其不听、啟 亲王密切戒勉。如再不听、 亲王具奏。事情轻者、降 敕切责。若干宫壼重事、差内官 皇亲前去体勘、至日处治。 亲王有过、专罪辅导官。 郡王有过、专治内使教授。其 亲王府辅导官、务日请 王讲读经史。 王子亦要读书习礼。各府将军、该府 亲郡王自行禁治。若互相容隐、不行禁治、许镇巡等官、将所為不法事、会本具奏、上请区处 ○正德四年议准、宗支罪犯深重、降革爵秩者、 郡王将军而下、不许代為请復。违者、罪坐辅导官 ○嘉靖十六年奏准、 宗室有犯事情轻者、照常奏请。犯该杀死平人、及事情重大者、从重奏请定夺。投充拨置之人、查照见行事例问拟 ○四十四年议准、 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恶违训者、俱降為庶人、押发高墙居住 ○又议准、 宗室有罪降革、迁发省城内閒宅者、子孙不得瀆奏倖脱 凡罪宗。万历十年议准、罪宗庶人止与名粮。 【见户部】 凡男女婚嫁之资、一概免给。其高墙閒宅正犯已故、所遗家属、许各该抚按官、奏请释放、送回本府居住。 【嘉靖四十四年例】 仍备查先年所犯情由、如係党逆干纪、罪恶深重者、子孙止从宽释、不许滥请名粮。若犯该败伦伤化、人命强盗等情、见在子孙、许其请名。岁各给本色米十二石。身终即止。其有止犯越关訐奏等项请名之后、亦各岁给本色米十二石。日后子孙如之。 【万历九年例】 如止遗母妻、无子孙可倚赖者、岁给养赡米各六石终身。私收妾媵、止许释放、不在养赡之列凡庶人冠带。万历十年议准、凡罪犯革爵、及擅婚、滥妾、越关、过期、各庶人。准给口粮养赡、俾无失所、已為恩厚。更不许请乞冠带、以滥 朝廷名器。如违例瀆奏、一概立案不行 禁例 洪武六年令、凡 王国内、除额设诸职事外。并不许延揽交结奔竞佞巧智谋之士。亦不许接受上书陈言。如有此等之人、 王虽容之、 朝廷必正之以法。然不可使 王惊疑。或有智谋之士、献於 朝廷勿留 ○弘治十二年议准、抚按并三司以下衙门、如遇各长史司、传道一切 令旨。须看详计议。当施行者、即為施行。若事情重大、会奏请 旨。其长史司官、奉 王令旨行事、务要停当。有窒碍难行者、当竭忠諫止。如有怀姦倚势、拨置 亲王、以售私情、害地方者、抚按三司等官、会同参奏治罪 ○十三年奏准、各处乐工、纵容子女、擅入 王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姦、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誆哄财物、及擅入府内、教诱為非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该管色长革役 ○十六年、令各处军民人等、不得私交 王府、因而借索财物、诱请游宴、拨置為非。违者、所在官司、体访拏问。 郡王以下教授等官、諫阻不从、啟 亲王奏闻区处 ○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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