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大明会典卷之七十七

作者: 李东阳11,327】字 目 录

十五年例、 命吏部侍郎一员、充知贡举官、入院供事 凡应试。洪武十八年、令会试下第举人、愿回读书、以俟后举者、听 ○三十年、令再试寄监下第举人中式者、次其等第、除教授教諭训导。不中者為州吏目 ○永乐七年、令下第举人、再试送国子监进学。其优等者、仍赐冠带、或加俸级。后令发回原学进业 ○天顺八年、令教官由举人署职、任满该陞、年四十以下、愿会试者、听 ○成化二十三年奏准、举人授教官六年有功蹟者、许会试 ○弘治十二年、令署职教官、照成化二十三年例、两科准算六年愿会试者、听。其任满该陞、如遇会试将近、不拘年岁、亦许会试。若给假、或捏病、久不入选、窥伺会试者、不准 ○十七年、令教官由举人九年考满、不拘署职实授、及功蹟有无、愿入试者、听 ○嘉靖十年题准、会试除新科举人、齎执公据外。凡依亲等项復班举人、有不由本布政司倒文到部者、照例送问。各该承行官吏查参。其止齎原给文引者、不拘日期远近、一切不准入试 ○万历三年题准、两京各省举人、有未经入监、及监事未毕告回原籍者、俱限三箇月、起送到部、发监肄业。其原入南监者、仍赴该监依期起文会试。若未经入监、虽有原籍起送公文、不准入场。以后每科会试毕日、凡举人下第、及中副榜、不愿就教者、查照前例、尽数分送两监肄业。并不许假借告病依亲等项名色、告给引回籍 ○五年题准、各房阅卷、凡士子文字合式者、除正卷外、悉将备卷每房少或五七卷、多则十餘卷、批详次序、间列数目、一併查对姓名籍贯、付礼部提调司官、以次填入副榜、不必拘定额数 凡科场应用物入。弘治七年、令各布政司并应天府、量将本处科举供给餘银送部、以备会试供给。云南两广免送 ○嘉靖十七年题准、试院应用物件、并板木纸札、及登科录纸札等项银一千九百五十两。供给银五百两。筵宴银三百两。俱各省科举用剩银解用。内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各二百七十两。河南、山东、山西、陜西、广东、应天府、各二百两。云南、广西、各一百两。其刊字刷印等匠工食、俱北直隶各府解用。内真定府二十八两。保定府二十五两二钱。大名、永平二府、各二十二两四钱。顺德、广平二府、各一十九两六钱。河间府、一十四两 殿试 凡殿试。洪武三年定、殿试时务策一道。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其出身、第一甲第一名、从六品。第二第三名、正七品、赐进士及第。第二甲、正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 ○四年、定恩荣次第。二月十九日、 御奉天殿策试贡士。二十日、 午门外唱名、张掛黄榜。 奉天殿钦听宣 諭、同除授职名。于 奉天门谢 恩。二十二日、赐宴于中书省。二十三日、国子学謁先圣、行释菜礼 ○永乐二年定、前期、礼部奏请读卷并执事等官、其读卷、以内阁官、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提调、以礼部尚书、侍郎。监试、以监察御史二员。受卷、弥封、掌卷、俱以翰林院、春坊、司经局、光禄寺、鸿臚寺、尚宝司、六科、及 制敕房官。巡绰、以锦衣等卫官。印卷、以礼部仪制司官。供给、以光禄寺、礼部精膳司官。至日、 上御奉天殿。亲赐策问。 【仪见策士】 诸举人对策毕、诣 东角门纳卷、出。受卷官以试卷送弥封官、弥封讫。送掌卷官、转送 东阁读卷官处、详定高下。明日读卷官、俱诣 文华殿读卷。 御笔亲定三名次第。 赐读卷官宴。 【仪见策士】 宴毕、仍 赐钞。退于 东阁拆第二甲三甲试卷。逐旋封送 内阁、填写黄榜。明日读卷官、俱诣 华盖殿。内阁官拆 上所定三卷、填榜讫。 上御奉天殿传 制、毕。 【仪见策士】 张掛黄榜于 长安左门外。顺天府官、用伞盖仪从、送状元归第。明日 赐状元及进士宴于礼部。 命大臣一员待宴。读卷执事等官皆预。进士并各官皆簪花一枝。 【花剪綵為之。其上有铜牌、鈒恩荣宴三字。惟状元所簪花、枝叶皆银、饰以翠羽、其牌用银抹金】 教坊司承应。宴毕。状元及进士赴鸿臚寺习仪。又明日、 赐状元冠带朝服一袭。诸进士宝钞、人五锭。后三日、状元率诸进士上表谢 恩 【仪见策士】 明日、状元率诸进士诣国子监、謁 先师庙、行释菜礼。礼毕、易冠服。礼部奏请 命工部于国子监立石题名 ○弘治六年奏准、读卷并放榜等项、递移次一日 ○嘉靖五年奏准、受卷弥封官、不许检看文字、及与掌卷官往来。各卷糊名毕、用关防鈐盖送掌卷官处、转送读卷官。内除 内阁首一人总看各卷、不必分授。其餘读卷官、各将所看文字第為三等。先将上等一卷、送 内阁公同定拟一甲三名。餘卷从 内阁至翰林院、各填一卷。周而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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