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规范广告市场,制止虚假广告,维护消费者利益,国家工商局最近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葯品、医疗器械、农葯、兽葯四种特殊商品广告审查标准与办法的规定,本书凡涉及到有关内容的,应以最新规定为准。
葯品广告审查标准
为了保证葯品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葯品管理法》及有关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
(二)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葯品,计划生育用葯,防疫制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葯、劣葯;
(四)戒毒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葯品;
(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葯品和试生产的葯品;
(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七)除中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葯品。
三、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
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五、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葯之王”、“国家级新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六、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九、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葯品。
十、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一、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务该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十二、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葯品的通用名称。
十三、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葯品的广告中,必须标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十四、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五、违反本标准的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葯品广告,包括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材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葯品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葯品管理法》;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葯品广告进行审查。
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第五条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葯品广告,新葯、境外生产的葯品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需在异地发布的葯品广告,须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凡申请发布葯品广告,应当向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三)该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三)该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四)该葯品的《商标注册证》或其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该商标注册的文件;
(五)有商品名称的葯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该商品名称的批准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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