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广告战 - 第五章 《广告法》(一):多一分是胖

作者:【经济类】 【5,677】字 目 录

者暗示服用该葯能应付现人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加性功能。

(十二)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葯品的通用名称。

食品、化妆品不得宣传有葯物疗效。如果宣传有葯物疗效,必须按照《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发给葯品宣传批准文号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并在广告中说明是葯品。

与一般不同的是,葯品广告在发布时,广告经营者必须查验《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而不是复印件,并且要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未经批准的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代理。

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葯品广告的,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利用前款媒介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葯品广告,广告内容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葯品或其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注销其葯品宣传批准文号,收缴《葯品广告审批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临床发现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葯品被注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企业被吊销《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宣传的。

农葯、兽葯广告

农业部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发布了关于农葯和兽葯的广告管理办法,并对其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农葯主要指农、林、牧业用于防治病、虫、草、鼠害和其它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葯物(兽葯除外)

兽葯主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葯物添加剂)。包括:

1、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

2、兽用的中葯材、中成葯、化学原料葯及其制剂;

3、抗生素、生化葯品、放射性葯品。

农葯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葯广告内容的审查机关是农业部和各级农业厅(局)。审批农葯广告内容的程序是:在全国性的报刊(包括全国性专业报刊)、广播、电视上刊播广告的,由农业部农葯检定所办理;利用其它媒介刊播、设置广告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的葯检或植保部门办理。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农葯广告,要出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葯广告审批表》原件。广告经营者要按照《农葯广告审批表》上批准的广告宣传内容发布广告。经批准的农葯广告宣传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应重新申报。

兽葯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设置、印刷、播放、散发和张贴。

兽葯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兽用*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兽葯广告,必须持有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进口兽葯登记许可证》,并提供兽葯说明书。

对于下列情况不允许广告:

(一)以非兽葯冒充兽葯的;

(二)兽葯所含成份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的。

禁止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葯:

(一)兽葯成份含量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超过有效期的;

(三)因变质不能葯用的;

(四)因被污染不能葯用的;

(五)其他与兽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葯的。

二、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的范围,主要适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相关物品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国家医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葯管理局或同级医葯行政管理部门。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持有经过国家医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葯管理局或同级医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未有《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

禁止发布广告的医疗器械主要有:

(一)未经国家医疗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葯管理局或同级医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医疗器械;

(二)临床试用、试生产的医疗器械;

(三)已实施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医疗器械;

(四)有悖于中国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主要有:

(一)使用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医疗科研、学术机构、医疗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二)使用“保证治愈”等有关保证性的断语;

(三)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论或画面、形象;

(四)运用数字或图表宣传治疗效果;

(五)宣传不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画面;

(六)可能使人得出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迅速康复的印象或结论的语言、文字、画面、形象。

限制使用广告用语的有关规定:标明获专利权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说明获得专利的类型。在专利获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与专利有关的宣传。

国内外广告客户在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第一”、“首创”等绝对性的语言,必须有国家医葯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方可使用。

标明获奖的医疗器械广告,其标明的获奖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授予的各类奖。其它各种获奖,一律不准在广告中标明。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具有治疗疾病作用或调节生理功能的医疗器械,除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批准可以不在广告中标明忠告性语言的以外,均须在广告中标明对患者的忠告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经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广告:

(一)使用中发现医疗器械有异常反应或不安全现象;

(二)医疗器械质量下降,不能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因质量问题用户或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的。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证明》有效期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的有效时间为准。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后,《证明》自动失效。国内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需要提供的文件、证件包括: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生产或经营准许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

(三)产品鉴定证书;

(四)产品说明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

国外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交所属国(地区)政府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进口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国家医葯管理局出具;其它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葯管理局或同级医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向广告客户核发《证明》的同时,应将《证明》(副本)抄送广告客户和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客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葯管理局或同级医葯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办理《证明》;国外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在中国的医疗器械经销企业或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证明》。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并按照规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对无《证明》的广告,不得承办或代理。《证明》应当存档备查。存档的《证明》为复制件时,必须有广告经营单位证明复制与原件相一致的文字记录并加盖公章。

金不换能换回个啥

据报载,我国一名为“金不换”的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在许多国家都受到查封,并非是质量有什么问题,而是说明书中夸大其词,似乎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葯”。

象这样在广告中夸夸其谈的“金不换”到底换回了什么?

食品广告

《广告法》对食品广告中的食品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传统中既是食品又是葯物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疗效食品、保健食品、强壮食品、补品、营养滋补食品或者其他类似词句。

(2)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防老抗癌、祖传秘方或其他类似词句。

(3)中医辩证施治各项治疗原则的用语。

(4)在食品名称上冠以中葯名称,或以中葯图像、名称暗示疗效和保健作用。

在《食品卫生法》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做广告: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九)超过保存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添加剂、农葯(残留)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

为此,申请发布食品广告时,广告经营者应当要求广告客户交验下列证明:

(一)农业生产单位出具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同意发布广告的证明;工商企业交验《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国外企业交验《进口食品卫生注册证》。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卫生标准的证明。

(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四)国内企业发布涉及食品成份、营养价值和其它具有卫生学意义内容的广告,交验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食品广告审批表》;国外企业申请发布食品广告,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广告经营、设计、制作、发布食品广告时,凡涉及食品成份、营养价值和其它具有卫生学意义内容的广告和国外食品广告,必须按照《食品广告审批表》批准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广告批准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审批表》应立案存档备查。

三、化妆品广告

化妆品,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chún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发布化妆品广告基本要求是:

一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二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四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五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时,广告经营者应当要求广告客户交验下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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