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被查验的各类证明,必须是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
广告证明
广告证明指的是用来表明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文件、证件、资料等。
广告证明和广告审查紧密相连。在广告宣传中,通过广告证明来审查广告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其目的在于判断广告宣传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广告法》规定,广告客户应当提交证明,广告经营者必须收取、查验广告证明。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提交,并由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广告客户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为其做的广告提供广告证明。
广告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广告业务的,广告证明也可以由广告代理人代为办理。向广告发布者(第三人)提交。
广告客户要提交或交验的证明,有的是广告客户本身持有的凭证,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这些证明,广告客户只能交验,或者经原发证机关签章同意提交复制件。有的广告证明则要根据广告内容,由广告客户到有关部门办理。
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应当是对广告中涉及的事项有管辖权的机关。有管辖权的机关对其管辖的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出具证明。广告证明由哪个机关出具,不仅涉及有关部门的管辖权,而且也关系到广告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凡是为广告宣传出具证明的,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对证明的内容负责,广告内容不合法的,不予办理广告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为广告客户出具用于广告宣传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等,均属按法律、法规发给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利证明或商标专用权的证明。这些证明一经发给经营者,即由经营者持有,做广告时,广告客户应交验其所持有的这些证明。
(一)专用于证明某个广告的证明,广告客户要将其提交给广告代理人,广告代理人收取、查验证明,审查完广告内容后,交给广告发布人。
(二)广告客户所持的资格凭证,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应当交给广告代理人查验。广告代理人认定广告合法、证明齐全后,应把证明摘录或复制下来,对不能擅自复制的营业执照,可以把有关内容摘抄下来。
广告代理人要在复制或摘录的广告证明上签字并加盖广告代理人的印章,证明复制的广告证明与广告客户交来查验的广告证明一致,然后把复制的广告证明连同广告转给广告发布者审查发市,这种情况也视为广告客户出具担保证明。
(三)如果广告客户为广告代理人和广告发布者分别准备了有效证明,那么广告代理人和广告发布者各存档一份。
广告业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否则,就属于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长期保存广告业务档案,有利于同广告客户长远的合作关系,也便于查清事实,解决纠纷。
那么怎样计算广告业务档案的保存时间呢?原则上说,广告业务档案应当从第一次代理或发布广告时建立,而保存档案的时间则应从广告业务合同(协议)终止或最后一次代理、发布广告时起计算不得少于一年。
审查步骤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审查程序可分为承接登记、审查、复审和建立广告业务档案等几个步骤。
(一)广告经营者对广告客户申请做的广告要首先进行登记。这项工作也应由专人负责。主要任务是对承接的广告进行登记,并根据广告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广告管理法规收取广告证明。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要向广告客户提出补交广告证明的要求。
(二)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之后,由广告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登记和审查工作可以由一人承担)。广告审查员应把广告、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对广告进行全面复查。审查完后,广告审查员提出审查意见,交人进行复审。
(三)复审阶段,广告负责人应对广告和广告证明进行复查,并认真研究广告审查员的意见。复审后,确认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合法,广告内容真实,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合法,证明齐全,广告负责人可签字准予代理或发布。凡不符合广告管理法规或证明不全的,应当与广告客户联系纠正或补充证明,否则不予代理或发布。
(四)广告经营者代理或发布的广告,应当建立广告业务档案。
户外广告的审查
户外广告顾名思义,指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即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媒介。
户外广告按照内容大致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政治、事业宣传内容的户外广告。包括:政治宣传、文明公约、计划生育、交通安全、市容宣传、园林绿化等;
另一类是传递经济、文化、社会信息内容的户外广告。包括:文化广告、社会广告、经济广告等。其中,经济广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位自设户外广告,指单位为进行自我宣传,内容包括:名称、标记、经营服务范围、经销的商品等自己出资,在本单位的建筑物上或门前附近设立的户外广告。
一种是经营性质的户外广告,即由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单位出资设立的户外广告媒介。广告经营单位利用其为刊户发布广告,吸取刊户广告费。
要设立户外广告,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不准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这是户外广告能否生存与发展而必须遵循的原则。
户外广告一般设置在街头、路边或临街的建筑物上,设置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它同城市建筑物一起反映着一个城市的风貌。所以,这就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介,与周围的建筑协调一致,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和复杂的,一般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其审批、设置、管理内容包括:
(1)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2)广告内容是否真实;
(3)画面是否美观大方;
(4)有无陈旧、脱色、破损等问题;
(5)有无违禁内容。
二、建立广告业务档案
广告业务档案是广告经营者分类保存的其所发布的各种广告及其证明文件和记录的各种资料。
广告业务档案不但要保存广告证明,还应保存其代理、发布的广告和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以及广告的承接登记、审查记录等。有能力的广告经营者还应把广告发布后的效果及反映存入广告档案。
广告业务档案表明了广告宣传和活动的过程,特别是表明了广告经营者对广告的审查程序和收取、查验证明的情况。
建立广告业务档案,是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广告业务档案会增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感,加强内部的经营管理,有助于广告经营者总结经验,提高广告的创意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也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宣传进行监督管理。
通过查阅广告业务档案,可以分清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客户对违法广告的责任,能为司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广告案件,解决广告纠纷提供证据。
广告业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布或代理的广告。
(2)为证明广告所收取的各种证明。
(3)如果交验的证明不能留存,要将其有关的内容摘录存档或复制存档。如营业执照不能擅自复制,就要将营业执照的编号、发照机关和与广告内容有关的内容(如名称、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摘录存档。获奖证书可以复印存档。不能将原件存档的,一定要详细记录存档。
(4)广告合同。
(5)广告的审查意见及复审意见。
(6)广告发布后的信息反馈情况等。
承接广告的登记记录,可以列入上述档案中一并保存,也可以单独建立台帐保存。广告业务档案应以户为单位建档,一户一个档案。
如果一个广告客户要发布几次广告,或发布几个内容不同的广告,也建立一个档案。广告内容相同的,只收取一次证明,将每次发布的广告存入档案一份,如果内容不同,根据内容再收取、查验内容不同部分的证明,并把证明连同发布的广告存入档案中。
三、进行广告年检注册
年检制度
为了维护广告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及时制止违法广告经营活动,也为了更全面的掌握每个广告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广告行业的现状及动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行业的管理。
验收标准
广告经营单位的年检验收标准应以《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为准绳。广告经营单位的年末实际状况必须达到审批登记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广告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活动则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年检的范围
(1)广告公司;
(2)广告媒介单位;
(3)广告设计、制作单位;
(4)广告设计、制作个体户。
年检的程序
(1)广告经营单位按照年检注册书要求的项目逐项进行自查,并由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2)年检注册书须经主管部门复审签署意见。
(3)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符合年检注册标准的,报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广告经营单位年检注册证。
年检时间
全国年检注册工作要求第2年2月以前由广告经营单位进行自查,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年检手续,各地年检注册工作应于每年的3月30日前完成。
有关问题的处理
(1)广告经营单位条件不完备的,应限期改正,经审查合格发给年检注册证;逾期不改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不予发证。
(2)广告经营单位违反广告管理法规,情节轻微的,须写出书面检查,经批评教育有改正的,发给年检注册证;情节严重的,暂不发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整顿,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年检注册证。
四、强化管理制度
管理范围
广告管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对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的管理。
广告宣传的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的规定监督管理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的广告宣传活动,促使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广告宣传所进行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的管理,就是广告经营管理。
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授予的职权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活动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进行管理。
广告管理包含有两方面内容:即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的管理。《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其它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从而说明管理范围包括各种形式的广告以及来华广告,这是从广告宣传方面讲的。
从广告经营方面来讲,从事以上各类广告的经营活动,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属于《广告管理条例》管理的范围。
管理法规
广告管理法规是用来调整广告管理、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的统称。它是广告管理的依据,也是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广告法》于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广告法》是今后一切广告经营活动的根本大法。此外现行的其它主要广告管理规章有:
(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广告费用开支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个规章主要规定了企业广告费可以列入企业的销售费用开支,并规定了广告费用开支的范围和限制。
(二)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制定了《葯品广告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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