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订约法研究

电子订约法研究
作 者: 孙占利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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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法学理论
ISBN 出版时间 包装 开本 页数 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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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占利,广东商学院法学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 主要研究方向为电子商务法,是我国较早介入该领域研究的学者之一,曾参与《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等立法的起草或专家审议工作,目前主持承担广东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和谐网络社会之法治构建研究》的研究工作。

内容简介

本书对电子订约法的研究主要采用基于全球电子订约立法的规则分析和对电子订约法律实践的实证分析,着重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全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电子订约及其立法。本章首先对电子商务和电子订约及其特殊性做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概括提出电子订约中的特殊法律问题,接着对电子订约及相关的国际、国内立法做了介绍,最后探讨了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当前立法或理论主张的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或立法原则共有十余项,但这些原则主张大多属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具体原则及传统商法的基本原则的范畴,其中技术中立原则和媒介中立原则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融合了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技术局限免责理念的技术风险合理分配原则作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中已有反映但未能在理论上得到重视。第二章,电子订约的主体。虚拟主体是现实法律主体将其行为拓展到网络虚拟空间而创建的数字化身份代表。虚拟主体并非法律主体,立法也无需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其行动后果或法律责任应归属于其所代表的现实法律主体。电子签名和认证等方法可用以确定虚拟主体的真实身份,但各有其局限。虚拟主体实践促使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由物理空间转向了虚拟空间,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的内容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关于自然人的电子订约能力,电子订约的特殊性不足以全面否定传统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但完全适用的观点也没有考虑到电子订约的特殊性。对自然人的电子订约能力问题应当区别经营主体和非经营主体进行讨论。如果经营者确有合理理由相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时,不应否定合同的效力,然该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负有以合理价格付款的义务。身份认证、买方对交易条件再确认及完善我国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等措施有助于预防电子订约能力纠纷的发生。关于虚拟经营主体,其基本特点是组织虚拟、功能虚拟及员工虚拟。虚拟经营主体应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并领取电子营业执照,但我国立法应区别电子商务网站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并规定不同的设立条件。网址、域名或信息系统所在地对确定虚拟经营主体的身份和营业地的价值有限,我国立法可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ECIC)对营业地的确定进行规定。此外,虚拟经营主体披露其身份和营业地信息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也应在立法中予以规定。关于电子代理人,即UECIC中的自动电文系统,其并非法律主体,只是电子订约的工具或手段。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

图书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电子订约及其立法

第一节 电子订约及其法律问题

一、电子订约与电子合同

二、电子订约的特殊性

三、电子订约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第二节 电子订约立法概况

一、国际立法

二、国内立法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贝

一、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

二、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三、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主张分析

四、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第二章 电子订约的主体

第一节 主体虚拟与虚拟主体

一、虚拟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虚拟主体的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及特点

三、虚拟主体与法律责任构成

四、虚拟主体与法律责任承担

第二节 虚拟经营主体

一、虚拟经营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二、虚拟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和设立登记管理

三、虚拟经营主体的营业地

四、虚拟经营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自然人的电子订约能力

一、我国关于自然人订约能力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自然人电子订约能力问题的主要观点

三、电子订约的特殊性及其对订约能力的影响

四、自然人电子订约能力问题的具体分析

五、自然人电子订约能力纠纷的预防措施

第四节 电子代理人

一、电子代理人及其立法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三、电子代理人的“代理”后果归属

四、“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五、我国关于自动电文系统立法现状及立法完善建议

第三章 电子订约的方式——电子通信

第一节 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时间

一、电子订约与发出或收到通信的时间

二、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时间的国际立法及其比较

三、我国关于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时间的立法及其完善

第二节 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地点

一、电子订约与发出或收到通信的地点

二、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地点的国际立法及其比较

三、我国关于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地点的立法及其完善

第三节 电子通信的归属

一、电子通信的归属问题的缘起

二、电子通信的归属的国际立法及其评价

三、电子通信的归属的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

四、我国关于电子通信的归属的立法及完善

第四节 电子通信的确认收讫

一、电子通信的确认收讫问题的缘起

二、电子通信的确认收讫的主要立法及其评价

三、我国关于电子通信的确认收讫的立法及完善

第四章 电子订约的程序

第一节 电子订约中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一、电子订约中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问题的缘起

二、电子订约中要约邀请与要约区别的国际规则及其比较

三、电子订约中要约邀请与要约区别的具体问题分析

四、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完善

第二节 电子要约

一、电子要约的发出时间和生效时间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三、电子要约中的输入错误与撤回

第三节 电子承诺

一、电子承诺与承诺的方式

二、电子承诺的发出时间和生效时间

二、电子承诺的撤回

四、电子承诺的撤销

五、电子承诺的生效地点

六、电子承诺的内容和形式要求

第五章 电子订约的合同效力

第一节 电子通信与合同效力

一、电子通信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二、电子通信与合同效力的国际立法及其比较

三、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完善

第二节 电子订约与合同书面形式要求

一、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立法及其对电子合同的影响

二、解决合同书面形式要求的方法及其评价

三、合同书面形式要求的国际立法及其比较

四、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第三节 电子订约与合同的签字要求

一、签字的功能和法律要求

二、电子签字的主要方法

三、签字要求与电子签字的国际立法

四、电子签字技术要求的法律模式

五、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完善

第四节 电子订约与合同的原件要求

一、原件要求对电子合同的影响

二、解决电子合同的原件要求的国际立法及其比较

三、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第五节 电子订约中的格式合同及其效力

一、电子订约中的格式合同的类型

二、电子订约中格式合同的产生原因

三、点击包装合同的效力

四、浏览包装合同的效力

五、“以提及方式纳入条款”的效力

第六章 电子订约中的合同错误

第一节 合同错误概述

一、合同错误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二、合同错误的法律救济

第二节 电子订约错误

一、电子订约错误的缘起及其表现形式

二、电子订约错误的规则分析

三、电子订约错误的法理分析

四、我国电子订约错误立法及其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