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禮七
○凶禮七
五服年月降殺
△五服年月降殺
斬衰三年
孫為祖持重議
適孫亡無後次孫為祖承重議宋
適孫承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宋
齊衰三年
後妻子為前母服議晉
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
父卒母嫁復還及庶子為嫡母繼母改嫁服議
父在為出母服議元
父卒為嫁母服議
齊衰不杖周
齊衰三月宋
大功殤服九月七月
為眾子婦
小功殤服五月周
小功成人服五月
嫂叔服
緦麻成人服三月
舅之妻及堂姨舅
·斬衰三年
唐
宋
元
明
唐
唐律為人後者為所後父孫為祖後承重婦為舅 皆斬衰
宋
宋政和禮婦為舅與唐律同
元
元典章為人後者為所後父與唐律同
明
明會典 子為父母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女在室為父母女嫁反在室為父母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婦為舅姑為人後者為所後祖父母承重庶子為所生母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母夫為人後則妻從服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母俱斬衰
·孫為祖持重議
宋
元
宋
宋神宗時知太常禮院蘇頌議承重法疏略曰古者貴賤不同禮諸侯大夫世有爵祿故有大宗小宗主祭傳重之義則喪服從而異制匹士庶人亦何預焉何以言之喪服傳曰父為長子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鄭康成曰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而經不言長孫為祖者蓋有爵土則父歿次當傳己其承重可知也近代仕不世爵宗廟因而不立尊卑亦無所統其長子孫與眾子孫無以異也生而情禮則一死而喪服獨異恐非先王制禮之本意也而世俗之倫乃以三年之喪為承重故為當服者為承重而不知為承大宗之重也嘗聞慶曆中朝廷欲議臣僚應任子者長子長孫差優與官餘皆降等此亦近古立宗之法也然不果行慶曆末石中立卒未幾庶子從簡又卒嫡孫祖仁先服期不知後服禮官以謂宜別制斬衰嘉祐中劉煇祖母卒自言幼孫鞠於祖母雖有諸父亦乞解官行服禮官議煇長孫當承重臣謂祖仁官丞郎列近職世荷賞延是有重可承者也煇乃庶官世又非顯若云鞠於祖母報以三年可也有諸父在而今承長孫重非也故熙寧八年六月詔書嫡子死無眾子者然後嫡孫承重襲封爵雖有眾子猶承重此明宗子傳重正合古禮而未議無封爵者及庶人所以承重之意故學禮者猶以為未盡也傳曰都邑之士則知尊禰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是故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由此言之尊卑之禮有隆殺之異而喪服從而為之制也明矣今服祖重者而無所以為重之義又無大夫庶人之別是尊卑一統而貴賤同體也乞詔禮官博士參議禮律若以無封爵者無傳重之義即別立服制如在禮合承重亦參酌古今收族主祭之禮立為宗子繼祖有以異於眾子孫之法及庶人與士大夫不當同用一律頒布天下使知尊祖不違禮教則州郡用法斷於不疑也建炎以來朝野雜記高宗之喪孝宗為三年服及孝宗之喪有司請於易月之外用漆紗淺黃之制蓋循紹興以前之舊朱文公後入不以為然奏言今巳往之失不及追改惟有將來啟欑發引禮當復用初喪之服則其變除之節尚有可議望明詔禮官稽考禮律豫行詣定其官吏軍民方喪之服亦宜稍為之制勿使肆為華靡其後詔中外百官皆以涼衫視事蓋用此也方文公上議時門人有疑者文公未有以折之後讀禮記正義喪服小記為祖後者條因自識於本議之末其略云準五服年月格斬衰三年嫡孫為祖 法意甚明而禮經無文但傳云父歿而為祖後者服斬然而不見本經未詳何據但小記云祖父歿而為祖母後者三年可以旁照至為祖後者條下疏中所引鄭志及有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之問而鄭答以天子諸侯之服皆斬之文方見父在而承國於祖服向來入此文字時無文字可檢又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白證驗但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歸來稽考始見此說方得無疑
元
元典章本宗五服之圖孫為祖父母齊衰不杖期若嫡孫承祖同父母斬衰齊衰三年
·適孫亡無後次孫為祖承重議
宋神宗熙寧八年詔禮官立法自今承重者適子死無諸子即適孫承重無適孫適孫同母弟承重
·適孫承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
宋仁宗皇祐元年博士宋敏求議承祖父重服曰自開元禮以前嫡孫卒則次孫承重或謂巳服期不當接服斬而更為重制案儀禮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鄭康成註謂遭喪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以三年之喪杜佑通典引其議附前問答之次況徐邈范宣之說巳為司馬操駁之是服可再制明矣
·齊衰三年
宋政和禮家禮子為母不分父存歿俱齊衰三年如唐律開元禮
五代
宋
金
五代
後唐明宗長興中太常卿劉岳奉敕刪定鄭餘慶書儀定婦為姑齊衰三年
宋
宋太祖乾德三年從僕射魏仁浦等奏依後唐之制婦為姑齊衰三年開寶禮養母謂養同宗及三歲以下遺棄之子者與親母同 神宗熙寧七年命官參酌舊例定為新式父母及繼母慈母已所生母並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