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梁玉霞,女,1961年4月出生,湖北省老河口市人。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其博士学位论文为《论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主要研究成果有:《论刑事证据开示的基础》(《法律科学》2001年5月)、《对刑事救济审程序主体的重新审视》(《诉讼法论丛》2001年11月)、《控辩对抗与辩诉交易》(《刑事法评论》2000年10月)《论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12月)、《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初论》(《法商研究》2000年8月)、《中国军事司法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12月)等。其2002年到法学所做博士后,其研究项目分两部分,计划A,《诉讼主张的法理分析》;计划B,《司法职业准入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以主体——目的——行为的对应性为切入点的刑事诉讼方式正当性研究,在根本上涉及到国家刑事司法的宏观构架及诉讼目的的确定,这正如航行者对指南针的依赖。司法公正,作为人类永恒的诉讼价值追求,内含了一个审判中心主义的程序构造和中腐化的诉讼目的。从刑事诉讼方式运作模式的发展变化基本上可以看出刑事司法特定的规律性,并能对当代刑事诉讼的正当性给予基本的肯定。控、辩、审三方的存在、分离和主体性矛盾运动是诉讼的天然基础,人权的介入仅仅是一个时代开明的标记。当今两大法系刑事诉讼程序所呈现的共性和明显的差异,恰恰揭示了正当性与多样性或地方性的共生关系,这应当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司法改革所明鉴。在司法公正的旗帜下聚集着利益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控辩审三方。抛开各方的实体利益追求不谈,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上的目的也各有不同——我们必须将实体目的和程序目的区别开,就如同我们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区分一样,否则我们永远都摆脱不了理论和思维的混乱。公正地消解冲突的诉讼目的,不仅设定了审判者必须中立的诉讼立场,而且也限定了审判者基本的行为方式和活动特点。控辩双方的诉讼目的倾向于对立:控方追求诉讼主张的成立,辩方则意图使其不成立。双方的实体欲求则潜存于诉讼主张或意见之中,能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取决于诉讼目的能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目的理论,不仅对于一审而且对于其他审判程序也都具有普适性意义。实现诉讼目的的基本方式,在法院是听证和认证,在控辩双方是控诉和抗辩。法院过多地进行调查取证活动显然与其诉讼角色是不符的。由于控诉所具有的攻击性特点和举证责任的存在,侦查权成为控方必不可少的力量支撑,这也是建立诉侦督导关系的根据所在。但是任何时候,控诉强制都是非正当的,强制侦查必须受制于法院的司法监控。单从体制上讲,游离于司法之外的行政侦查的结果是不具有诉讼效用的。当侦查不受审判权监控并且侦查所获可以直接用作审判证据时,审判公正、司法独立和被告人的抗辩权就都遭到了根本的破坏。西方两大法系不同模式的审判中心主义设计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除此之外,控方还不得将自己凌驾于法官之上。在辩护方,抗辩权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辩护行为只能是护卫性的而不能是攻击性的,因而如英美那样过多的辩护权配置对控方是不公正的,结果只会导致对犯罪一程度的放纵。明确诉讼主体的身份是把握其诉讼方式正当与否的重要前提。传统上,诉讼程序对案件实体内容的依附导致在一审后各种救济审程序中出现诉讼主体角色的混乱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