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不同,當考。
壬辰,詔郎中以上致仕者,自今與一子官。時都官郎中熊同文請老,自言更不願分司、監當,止乞錄二子各末科出身。既許同文守本官致仕,仍特補其一子太廟齋郎,因著為例。熊同文事,據會要,不知何許人。甲午,昏霧四塞。
乙未,詔三班差使殿侍及諸班差使散直、外班殿直列命官之下,攝長史、司馬之上。
丙申,奉安真宗御容於南京鴻慶宮。
壽州屬縣多盜,至白晝掠民市中,上聞之,謂輔臣曰:「不即掩捕,此長吏之責也。」詔劾知州、司封員外郎孟穆,罷之。議所以代穆者。或言知楚州度支員外郎梅詢有吏幹,嘗坐事廢黜,今可用也。乃徙詢知壽州,加兵部員外郎,仍賜御札,訓以趨事滌過之意。
賜在京諸軍班特支錢。己亥,戶部副使王博文言:「陝西緣邊蕃部捕送逃軍,多因樵採或遠探伏路,而被蕃人所執,亦有脫身得歸,復為掠去者,有司皆準法處置,情實可矜。自今請決配遠惡州軍。」詔止配外州牢城,情輕者仍奏聽裁。十二月甲戌,王隨下教,與此□同,當考。博文事又見明道元年七月甲戌。
十一月甲辰,詔見行編敕及續降宣敕,其未便者聽中外具利害以聞。
詔天禧中舉人補三班使臣者,聽換文資。
辛亥,國子監摹印律文并疏頒行。
甲寅,詔:「河北強壯,自咸平中募民為兵,如聞衰老,尚從役軍中。自今弟姪子孫願代者聽,仍勿追擾之。」先是,孫奭、馮元共薦大理寺丞楊安國為國子監直講,於是,并召安國父奉禮郎、□州州學講書光輔入見。上令說尚書,光輔曰:「堯、舜之事,遠而未易行,臣願講無逸一篇。」時年七十餘矣,而論說明暢。上欲留為學官,光輔固辭。乙卯,以光輔為國子監丞,遣還。
戊午,升涇原路蕃落指揮為禁軍,在橫塞之上。
詔臣僚奏房從子弟恩澤,降舊例一等。
己未,詔鄜延路部署司,比上邊事多失實,其飭蕃部遠斥候,無得輕出師。
庚申,詔蔭補京朝官監當六年而課不登者,更令監當一任。
甲子,以太子中舍李餘慶為殿中丞。餘慶同判秀州,請置海鹽、華亭兩縣鹽場,至是,歲收緡錢七十八萬七千,特遷之。乙丑,減諸路歲造兵器之半。
太常禮院言來年正月上辛祈穀於上帝,而長寧節上壽乃在致齋之半,請更用次辛。從之。
丙寅,詔大理寺詳斷、檢法官自今歲滿除家便知縣,候一任回與同判。明年九月戊午。
十二月癸酉,遣官祈雪。
甲戌,知秦州王隨言:「蕃部捕送逃軍,多利厚賞,而枉致其罪。今既減定刑名,其賞物亦請罷給錢綵,止與腰帶、襖子。」從之。先是,軍士負罪逃入蕃部者,戎人奴畜之,小不如意,執以求賞,坐法多死。隨下教能自歸者當免死,聽復隸軍,由是全活者多。十月己亥,王博文奏請,與此差異,當考。
丙子,翰林學士夏竦等上國朝譯經音義七十卷,賜器、幣有差,因出皇太后發願文以示輔臣。
丁丑,詔京城物價翔貴,其令三司出□米之下者貸畿內民,期以二年償麤色之半。又散置糴場數十,第取半價,民爭赴之。迄春初,無饑者。先是,太倉粟有陳腐不可充軍食者,權發遣三司事程琳因建此議,朝廷從之,凡出米六十萬斛。琳正傳於發陳粟下便云:鹽鐵副使任布請鑄大錢一當十,度支判官許申請以銅鐵雜鑄,朝廷下其議。琳言布請用大錢,是誘民盜鑄而陷之罪,唐第五琦嘗用此法,卒不可行;申欲以銅鐵雜鑄,理恐不成,當令申試之。鑄卒不就。按布為度支副使,乃天聖九年閏十月,為鹽鐵副使,又在明道二年七月,此時蓋未也,正傳誤矣。又許申以是年六月方為廣西提刑,建議亦未必在此時,今並不取。
三司下畿縣買素食物料,提點公事張嵩以畿內災歉,乞收糴於市。上問輔臣曰:「此何所用?」王曾等對曰:「御庖所須也。」上曰:「豈可以口腹擾民,其悉罷之。」辛巳,道錄院上所定名山洞府歲投龍簡者二十處【三八】,餘悉罷之。
壬午,幸玉清昭應宮、開寶寺、景靈宮祈雪。故事,車駕還,必作樂前導,上精意以禱,命毋作樂。既雪,輔臣皆賀,上喜曰:「力田之民,自今有望矣。」
丁亥,析衛州之衛縣隸安利軍,懷州之獲嘉縣隸衛州。
是日,上謂輔臣曰:「朕欲元日率百官先上皇太后壽,然後御天安殿受朝賀,其令太常禮院草具其儀。」皇太后曰:「豈可以吾故而後元會之禮哉?」王曾對曰:「陛下以孝奉母儀,太后以謙全國體,請如太后命。」因再拜稱賀。上固欲先上太后壽,既退,出墨詔付中書。
禮部尚書、集賢院學士晁迥累章請老,上謂輔臣曰:「迥先朝學士,志行修潔,朕且欲留之,可乎?」王曾對曰:「迥年七十六歲,陛下雖欲留迥,筋力恐不能也。」乃授太子少保致仕,給全俸,歲時錫賚如學士。罷天慶等五節上清宮立班。丙申,契丹遣保靜節度使蕭漢寧、兵部郎中知制誥鄭節來賀皇太后正旦。丁酉,遣右千牛衛上將軍蕭信、沙州觀察使石宇來賀正旦。接伴使孔道輔,言北朝並知兩制臣僚之數,欲乞假官外,各令兼帶本職。會要四年十二月事。太常禮院定國信司奏,正旦朝會,契丹使依舊儀設位龍墀上,次節度使南,升殿坐位如侍宴儀。此本志十二月事,當考,或削。
注釋【一】馬羊七千「七千」原作「七十」,據宋史卷三二五王仲寶傳改。【二】侍御史方慎言始奏復之「方慎言」原作「方謹言」,「慎」改為「謹」,蓋宋人避孝宗嫌名。今據宋會要食貨八之五一、□廷燮北宋經撫年表(以下簡稱經撫年表)改回。【三】夔州路歸順等州蠻人田思欽等三百二人來貢方物按宋史卷四九三蠻夷傳所載同,宋會要蕃夷五之八一作「夔州路溪峒歸順蠻人田思欽等三百二人來貢方物」。「歸順」,疑非信縻州名。
【四】同管勾河東沿邊安撫司王世文奏「東」字原闕,據宋會要職官四九之三補。
【五】維言亳州事簡「維言亳州」四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六】以給事中龍圖閣直學士王隨代之「中」字原闕,據隆平集卷五、東都事□卷五六、宋史卷三一一本傳補。
【七】侍御史知雜事韓億獨掌臺務踰年「年」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官制沿革、宋史卷三一五本傳補。
【八】三司開封府諸曹參軍及赤縣丞尉率用貴游子弟「率」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九】轉運司提點刑獄仍令領農使如故「轉運司」,疑當作「轉運使」。按本書卷六二景德三年二月丙子編謂「諸路轉運使、副並兼本路勸農使」,可參證。【一○】詳定所孫奭等特釋之「所」下原衍「以」字,據閣本刪。按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二八作「侍讀學士孫奭已下及干係官吏等並特放。」
【一一】改授西京留守推官「西京」原作「京西」,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乙正。【一二】生戕去肉取其甲「戕」原作「饦」,閣本同,活字本則作「杙」,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宋會要刑法二之一五作「生伐去肉」。【一三】特詔翰林學士夏竦草詞「特詔」原作「待詔」,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宋會要職官六之六五作「遂命翰林學士夏竦草制」,可證。
【一四】官吏率得不應奏之罪「奏」原作「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九、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改。
【一五】或巨萬或數十萬「巨萬」原作「百萬」,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上改。
【一六】日晏猶未畢「晏」原作「宴」,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七】建州南劍州邵武軍大水「南劍州」原作「劍州」。按寰宇記卷一○○、九域志卷九、宋史卷八九地理志均載:南劍州,劍浦郡,南唐曰劍州,太平興國四年加「南」字,以別于利州路之劍州。今補。
【一八】皆欲東奔「東」原作「上」,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九、宋史全文卷七上改。
【一九】敕八作司決陳留隄及城西賈陂岡地洩之于護龍河「賈陂岡地」原作「賈岡陂地」,據各本改正。按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五載稱「欲令八作司相度京城西決洩入護龍河,以減水勢……遂於賈陂開決疊水口」。【二○】陝西轉運司言民間買官糟造醋「陝西」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上治蹟統類卷二九祖宗用度損益補。又「轉運司」,宋撮要本作「轉運使」。
【二一】審刑院詳議官太常博士館陶王沿上疏言「詳議官」原作「常議官」,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卷三○○本傳改。
【二二】故屈己與之盟「己」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本傳補。
【二三】而相魏磁洺之地並漳水者「並」原作「近」,據各本及上引宋史本傳改。
【二四】分十二墱「十二」原作「十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下文「墱流十二」句義改。【二五】同流異口宋本、宋撮要本作「同原異口」。【二六】漳水渠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作「漳渠」。
【二七】故能溉糞禾黍「糞」原作「利」,據同上書改。
【二八】或割曹濮單近縣戶三五千以隸本軍「近縣」原作「縣近」,據閣本乙正。
【二九】而潦之災十一「十一」原作「十二」,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政跡、宋史卷四二六張綸傳改。
【三○】民為綸立生祠「生」字原脫,據同上書及范仲淹范文正公集卷一一宋故乾州刺史張公神道碑補。
【三一】張綸兼權知泰州乃五年六月辛卯「六月」原作「八月」,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本書卷一○五天聖五年六月辛卯編,綸以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副使兼權知泰州,在「六月」,非「八月」也。
【三二】綸及胡令儀遷官乃六年七月甲午朔「甲午」原作「甲子」,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本書卷一○六天聖六年七月甲午編,以捍海堰成,張綸領昭州刺史,前淮南轉運使、主客郎中胡令儀為金部郎中,作「甲午」是。
【三三】他後別加詳定「他後」,閣本作「此後」,宋會要選舉一九之八則同原刊。
【三四】河東則麟府豐嵐州火山軍按宋史卷一九八兵志,「火山軍」上有「岢嵐」二字,宋會要兵二四之一亦以岢嵐軍列為河東市馬之地,疑原刊於「火山軍」上脫「岢嵐」二字。
【三五】及諸路轉運司「路」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七七之三五補。
【三六】詔遣屯田員外郎劉漢傑與轉運同定利害「遣」原作「遷」,據各本改。
【三七】詔京東西淮南兩浙福建諸州軍「南」字原脫,據閣本補。按宋史卷九仁宗紀及本卷六月丁酉編並有淮南被水記載,可參證。
【三八】道錄院上所定名山洞府歲投龍簡者二十處「所」下原衍「詔」字,據閣本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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