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之,必容之;有容之,必行之【八】,則三代之主也,幸陛下留聽焉。臣觀今歲自春徂夏,霖雨陰晦,未嘗少止,農田被災者幾於十九。臣以謂任用失人,政令多乖,賞罰失中之所召也【九】。天之降災,欲悟陛下,而大臣歸咎於刑獄之濫,陛下聽之,故肆赦天下,以為禳救。如此,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抵罪,而欲以合天意也。古者斷決滯訟以平水旱,不聞用赦。故赦下之後,陰霾及今。前志曰:「積陰生陽,陽生則災見焉。」乘夏之氣,發洩於玉清宮,震雨雜下,烈焰四起,樓觀萬鼑,數刻而盡,非慢於火備,乃天之垂戒也。陛下當降服減膳,避正寢,責躬罪己,下哀痛之詔,罷非業之作,拯失職之民,察輔弼及左右無裨國體者罷之,竊弄威權者去之,念政刑之失,收芻蕘之論,庶幾可以變災為祐。浹日之間,未聞為此,而將計工役以圖修復。都下之人,聞者駭惑,聚首橫議,咸謂非宜,皆曰章聖皇帝勤儉十餘年,天下富庶,帑府流衍,乃作斯宮,及其畢功,海內虛竭。陛下即位,未及十年,數遭水旱,雖征賦咸入而百姓困乏。若大興土木,則費用不知紀極。財力耗於內,百姓勞於下,內耗下勞,何以為國!況天災之,己違之,是欲競天。無省己之意,逆天不祥,安己難任,欲祈厚貺,其可得乎!今為陛下計,莫若採吉士,去佞人,修德以勤至治,使百姓足給而征稅寬減,則可以謝天意而安民情矣。夫賢君見變,修道除凶,亂世無象,天不譴告。今幸天見之變,是陛下修己之日,豈可忽哉?
昔漢宣帝三年,茂陵白鶴館災,詔曰:「迺者火災降於孝武園館,朕戰栗恐懼。不燭變異,罪在朕躬,髃有司又不肯極言朕過,以至於斯,將何寤焉。」夫茂陵不及上都,白鶴館大不及此宮,彼尚降詔四方,以求己過,是知古之帝王憂危念治,汲汲如此。臣又按五行志:賢佞分別,官人有序,帥由舊章,禮重功勳,則火得其性。若信道不篤,或耀虛偽,讒夫昌,邪勝正,則火失其性。自上而降,及濫災妄起,燔宗廟,燒宮室,雖興師徒而不能救。故魯成公三年,新宮災,劉向謂成公信三桓子孫之讒,逐父臣之應;襄公九年春,宋災,劉向謂宋公聽讒,逐其大夫華弱奔魯之應也。今宮災,豈亦有是乎?願陛下恭默內省而追革之,罷再造之勞,述前世之法,天下幸甚!
舜欽時年二十一,易□之孫,耆之子也。舜欽上疏,正史不載其月,集亦無月,今附見。戊申,龜茲國遣使來貢方物。
己酉,詔三司使副子弟毋得任在京錢穀場務。
甲寅,門下侍郎、兼吏部尚書、平章事王曾罷為吏部尚書,知□州。始,太后受尊號冊,將御天安殿,曾執不可。及長寧節上壽,曾執不可如前,皆供張別殿【一○】。太后左右姻家稍通請謁,曾多所裁正,太后滋不悅。會玉清昭應宮災,曾以使領不嚴,累表待罪,乃罷相出守【一一】。尋改青州。詔入內內侍省自今抽差親從、親事官,須憑皇城司文字抽差,不得令使臣直行勾取。先是,有內侍鄧德用傳宣親從第一指揮勾抽副校黃遂以下二百六十人赴昭應救火,無文字關本司,上以為非便,故有是詔。
是月,河北大水,壞澶州浮橋。
秋七月戊午朔,命戶部副使、刑部郎中鍾離瑾為河北安撫使,作坊使范宗古副之。仍詔瑾等所至發官廩以賑貧乏,其被溺之家存三口者給錢二千,不及者一千,溺死而不能收斂者官為瘞埋,已檢放稅外聽就近輸官,權停州縣配率。其經水倉庫營壁,亟修完之,庳下者徙高阜處【一二】。水壞官物,先為給遣。坊監亡失官馬者,不加罪,第根究送所部。官吏貪暴者奏劾之。囚繫獄者委長吏從輕決遣。其邊防事機、民間疾苦,悉具經畫以聞。
辛酉,知光州、左領軍衛大將軍石普責授左監門衛率府副率【一三】,滁州安置;同判、祕書丞王植郴州長史。初,植訟普受所部贓,私用修孔子廟錢。及遣官即訊,而并得植贓狀,故皆坐之。普尋徙潁州。
壬戌,禁士庶僧道以朱漆黙榻。
癸亥,以玉清昭應宮災,遣使奏告諸陵。甲子,刑部郎中狄棐為契丹妻生辰使,作坊使陳宗憲副之。陳宗憲,未見。乙丑,翰林學士、兼侍讀學士、中書舍人、同修國史宋綬落學士。綬領玉清昭應宮判官,而宮災,故責之。內侍為都監、承受者停降贖銅有差。道士杖脊者四人,決杖者五人。知宮李知損仍編管陳州【一四】,御史臺鞫火起,得知損嘗與其徒茹葷聚飲宮中故也。
初,太后怒守衛者不謹,悉下御史獄,欲誅之,中丞王曙上言:「昔魯桓、僖宮災,孔子以為桓、僖親盡當毀者也。遼東高廟及高園便殿災,董仲舒以為高廟不當居遼東【一五】、殿不當居陵旁,故災。魏崇華殿災,高堂隆以臺榭宮室為戒,宜罷之勿治,文帝不聽,明年復災。今所建宮,非應經義,災變之來,若有警者,願除其地,罷諸禱祠,以應天變。」而右司諫范諷【一六】亦言此實天災,不當置獄窮治。監察御史張錫言,若反以罪人,恐重貽天怒。言者既觽,上及太后皆感悟,遂薄守衛者罪。
議者尚疑將復修宮,諷又言:「山木已盡,人力已竭,雖復修,必不成。臣知朝廷亦不為此,其如疑天下何!願明告四方,使戶知之。」己巳,下詔,以不復修宮之意諭天下。改長生崇壽殿為萬壽觀。
禁淮南、兩浙、荊湖諸縣鎮買撲酒戶,因民有吉凶事,輒出引目,抑配沽酒,違者聽民告,募人代之。癸酉,出內藏庫、榷貨務緡錢各十萬,下陝西、河北助糴軍儲。
乙亥,詔殿直以上,自今不得換文資。又詔文武官奏薦別房子弟及異姓親,年幼未得俸而本房無人食祿者,具以名聞。
乙酉,罷輔臣所領諸宮觀使名,從呂夷簡、張旻、夏竦之請也。
詔每年賜諸道州府軍監衣襖,自今並就逐處依所降樣製造,但遣使臣齎詔敕取賜,免自京般送之勞。從三司奏請也。八月丁亥朔,日有食之。
詔曰:「先帝患吏廩不給,而廉潔者亡以勸,故並賜之公田。歲月浸深,侵牟滋長,獄訟數起,反以害人,重失先帝之意。其罷天下職田,官收其入,以所直均給之。仍委三司別為條約。」先是,上封者言職田有無不均,吏或不良,往往多取以殘細民,請罷之。詔資政殿學士晏殊與三司、審官、三班院、吏部流內銓參議,皆以為然,乃降是詔。
己丑,宰臣呂夷簡加吏部侍郎、昭文館大學士。
辛卯,樞密使張旻改山南東道節度使,參知政事夏竦加刑部侍郎,復為樞密副使,樞密副使范雍、姜遵、陳堯佐並加給事中,堯佐改參知政事。竦與夷簡不相悅,故以堯佐易之。
御史中丞王曙為工部侍郎、參知政事。
江南東路轉運使王碩、兩浙轉運使司封員外郎劉楚並追官勒停,坐失保任也。保任何人,當考。
甲午,詔國子監,進士自今以五十人為解額。戊戌,上封者言:「三院御史,故事,多出知州。比來王沿、李紘、朱諫並自知縣除省府推官,遂為轉運使副,擢任太速。請自今御史並舉歷知州、同判人,其見在臺資淺者,且令出知州。」從之。此事當考,並九月己未日所書。
自定折杖之制,長短廣狹,皆有尺度,而輕重無準,官吏或得任情。至是,有司以為請,乃詔凡所用杖,重無過十五兩,施印其上,責所部常驗視之。己亥,詔命官犯正入己贓者,自今毋使親民。
癸卯,禮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鞠詠為契丹主生辰使,供奉官、閤門祗候王永錫副之;職方員外郎、判三司理欠司張髃為正旦使,如京副使石元孫副之;戶部判官、度支員外郎蘇耆為契丹妻正旦使,內殿承制、閤門祗候王德明副之。
乙巳,詔邊郡差官便糴軍儲,而穀多爉惡溼腐不可食,自今雖去官,無得免其罪。
己酉,置江寧府沿江巡檢二員。
三司言:「舊制,臣僚限田三十頃,而止於一州之內。卜葬者或拘以陰陽之說,則舉事為難。請聽於他州別置墓田,毋得過五頃。」從之。
壬子,詔:「戎州夷人犯罪,委知州和斷之。若漢人,即正其法。及三年不生事者,特遷一資。」
九月戊午,定王元儼改封鎮王。
己未,詔御史臺,自今三院御史非朝參無得私出。此事與前月戊戌所書皆當考,或必有故也。會要云寶元二年四月,以御史王素言,又申明降詔。
丙寅,詔閤門,自今入內都知押班,如昭宣使以上【一七】,即與客省使等為一班;皇城使副以下,並在皇城使之前,別作一行【一八】。太祖朝,都知押班率供奉官為之,內中祗應,裹頭巾、衣褐衫而已。宰相呂夷簡不考故事,輒升其班次,議者非之。都知押班裹頭巾,衣褐衫,此據江休復雜志,又云許公升都知押班班次,不報御史臺。至今每遷官,必奏免正衙。此事當考。
戊辰,澶州官吏並坐王楚埽決貶官一等。
庚午,詔審官院,大理寺詳議、詳斷、法直官,自今非本司主判官同罪舉者無得除。
辛未,改永定軍為永寧軍,避真宗陵名也。縣驛有同名者皆改之。甲戌,司封員外郎趙廓言:「前判大理寺,每集定急案,唯本案官繫書,而他法官不與,恐不能盡心。請自今悉令簽書,若議刑有失,則并坐之。」從之。
丁丑,詔押賜諸路衣襖,每歲遣技術官,自今以閤門久宣贊及勳舊子弟之貧者參用之。
編敕既成,合農田敕為一書,視祥符敕損百有餘條。其麗於法者,大辟之屬十有七,流之屬三十有四,徒之屬百有六,杖之屬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屬七十有六,又配隸之屬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聽旨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於是,詔下諸路閱視,聽言其未便者。尋又詔盡一年無改易【一九】,然後鏤版頒行。辛巳,詔翰林學士、知雜御史而上,舉常參官歷同判一任無贓濫而才任繁劇者各一人,己之所親及執政近屬毋得舉。
又詔審官院,自今定差知州軍,令中書審視,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罷之。
壬午,徙知青州李迪知河南府。迪朝京師,太后語迪曰:「卿昔者不欲吾預國事,殆過矣。今日吾保養天子至此,卿以為何如?」迪對曰:「臣受先帝厚恩,今日見天子聖明,誠不知太后聖德乃至此。」太后亦喜。
癸未,詔三司令商人在京師入中馬草一千萬束。冬十月丁亥,故太子左諭德崔遵度妻舒城縣君何氏特封樂安郡君。遵度嘗事上東宮,其子左班殿直仲思願以所遷官回授母一郡封,上既許之,仍詔遷仲思官。
辛卯,詔:「京東、河北水災州軍,己減秋稅,聽即本處輸見錢,仍停科率一年。訴不及限者,亦體量減放。」甲午,詔:「在京諸軍班諸所支月糧,令提點倉場官、三糧料院依排定諸倉年月界分,以軍資高下給之。違者許人告,公人遷一資,百姓給賞錢三十千。」先是,上封者言諸糧料院所勘旁,多遠近不均,有軍營在西而給東倉,或在東而給西倉,固欲以邀求軍人。事下三司,三司言:「凡支軍糧,皆自糧料院先進樣,然後三司定倉牔界分,而以年月次之。今城東十二倉貯江、淮所漕米最多,城南惟有米一倉,城西三倉兼貯茶,城北四倉貯畿內賦稅及馬料,所貯既不同,難據軍營遠近就支。自今諸糧料院如敢用此有所邀求,請重致於法。」故降是詔。按沈括筆談云:太祖朝常戒禁兵,衣之長不得過膝,買魚肉及酒入營門者皆有罪。又置更戍之法,欲其習山川勞苦,遠妻孥懷土之戀。兼外戍之日多,人人少子,而衣食易足。又京師衛兵請糧者,營在城東者即令赴西倉,在城西者即令赴東倉,仍不許傭僦車腳,皆須自負,嘗親登右掖門觀之,蓋使之習力,制其驕惰,故士卒衣食無外慕、安辛苦而易使。今上封事者指陳糧料院勘旁之弊,不知乃太祖法也,更當詳考表而出之。
壬寅,御崇政殿閱虎翼武騎卒習戰,遷補有差。
丙午,京師地震。
詔:「知州軍、文武陞朝官歲舉見任判官、主簿、尉,有罪非贓私、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堪縣令者各一人,轉運使副不限以數。舉者及二人,移注近縣令。任滿無贓罪,公私罪情輕,用刑無枉濫,捉賊無追擾,本部上治狀,陞幕職。再知縣又無過譴【二○】,或有罪而公私情輕、職業愈修者,替還,引對,特遷京官。仍逐任與免選、納粟及流外入令,皆增考舉數。」先是,流內銓引選人朝辭,有老耄者授縣令,上謂宰臣曰:「縣令之職,有民有社,一邑刑政重輕,皆得自專,若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