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一百八

作者: 李焘8,267】字 目 录

若非其人,為害不細,雖遠方僻郡,尤當擇人宣朝廷德意。此輩皆昏耄,使之臨民,必有貪墨疲懦之弊。」會有上言乞奏舉以充縣令,乃降是詔。上云云,據張唐英政要,當考。

丁未,詔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奏計京師,毋以土物饋要近官。先是,鍾離瑾因奏計多載奇花怪石納禁中,且賂權貴。殿中侍御史鞠詠、右司諫劉隨皆劾瑾,詠請付御史臺治,帝面諭瑾亟還所部,於是又條約之。

樞密院言御馬直于榮鬻自制紫衫,而開封府以軍號法物定罪,請下法官議。而審刑院言紫衫榮所自制,非官給,難以從軍號法物定罪。乃詔自今諸軍班典買官所給軍號法物者,以違制論,自餘以不應為從重科之。

壬子,復給事中、知永興軍李諮為樞密直學士。永興衣冠子弟,多恃蔭無賴者,諮悉杖之,境內肅然。

內殿崇班、帶御器械夏元正為閤門宣事舍人。元正初以武技自陳,召見,詔騎射,擢為帶御器械,既而以其父守贇方典禁兵,故改命之。下溪州蠻彭仕端、仕羲等來貢方物。癸丑,河北知州軍多武臣,其幕職官又或經學出身,而書斷案牘,頗不通。詔自今令吏部流內銓選嘗為人薦舉者注擬之【二一】。

流內銓言:「應初任官未得求試書判拔萃,須歷四考以上,方得投狀。其見任沿邊川、廣、福建及見係銓司起請移官人,並須回日投狀,仍先以所納到判詞,編排作三等具奏。乞下兩制別差官考定。」詔:「歷官三考以上,乃聽投狀。看詳判詞,分三等,只委判銓官。餘從之。」十一月乙卯朔,黔州蠻、舒延蠻來貢方物。

庚申,詔:「京朝官自今依景德四年七月敕,到闕以前轉官及三年者聽磨勘,未及者須四年。其任廣南、四川及三年,許上課於審官院。」

癸亥,冬至,上率百官上皇太后壽於會慶殿,乃御天安殿受朝。祕閣校理范仲淹奏疏言:「天子有事親之道,無為臣之禮;有南面之位,無北面之儀。若奉親於內,行家人禮可也;今顧與百官同列,虧君體,損主威,不可為後世法。」疏入,不報。晏殊初薦仲淹為館職,聞之大懼,召仲淹,詰以狂率邀名且將累薦者。仲淹正色抗言曰:「仲淹繆辱公舉,每懼不稱,為知己羞。不意今日反以忠直獲罪門下。」殊不能答。仲淹退,又作書遺殊,申理前奏,不少屈,殊卒媿謝焉。又奏疏請皇太后還政,亦不報,遂乞補外。尋出為河中府通判。歐陽修作仲淹神道碑,云太后將以至日大會前殿,上率百官為壽,仲淹言之,其事遂已。按仲淹疏入不報,上壽會慶殿,未嘗已也,豈修謂止在便殿不在前殿,為聽仲淹之言乎?然供張便殿,實自王曾執奏,非由仲淹矣,修蓋誤,今不取。富弼作仲淹墓碑,亦云疏奏,遂罷上壽儀。然後頗不懌,尋出為河中府通判。弼亦誤。今但取其出倅河中府,附見于此。僧文瑩以為仲淹時任右司諫,太后先遣中使諭令勿言,此妄也,今不取。

庚午,詔天下孤獨疾病之民,所在為致醫藥存視之。

詔:「逃田十年見荒閒者,聽百日復業,與免賦役。後五年,與減舊稅十之八。限滿不至,他人請佃者,亦如之。」

上封者言,今歲開封府舉進士者至千九百餘人,多妄冒戶籍,請條約之。癸酉,詔:「舉人有開封府戶籍七年以上不居他處者,聽取解。雖無戶籍,亦不曾占名他州者,先經所屬投牒察訪行實,召京朝官二人保之,違犯則保官以違制論。其外州寄應者,悉令還本貫,與理舊舉場第。若行賂而妄冒鄉貫三代者,以違制失論,不以蔭贖。」

丙子,詔廣南、福建官丁憂未有替人而見任事者,續其俸。

繡州蠻向光緒遣使來貢方物。

庚辰,賜莫州、順安軍修城卒緡錢。

癸未,詔陝西弓箭手已刺而逃者,聽本家權以少壯子弟代役,滿三月不首,即使其子弟為之。

是月,詔自今每遇南郊大禮,錄周世宗從孫一人班行。此據本志,當考。十二月丁亥,賜永靜軍修城卒緡錢。

庚寅,以知制誥李仲容判禮部。故事,茂才異等、高蹈邱園、沈淪草澤三科所上策論,先委禮部考覈以聞【二二】,乃得召試。時直史館康孝基判禮部,定富弼等十人詞理皆優,上意其品藻未精,故改命仲容,而以孝基為同判,仍取弼等策論覆校之。弼,河南人也。

丁酉,詔河北盜決屯田堰岸者,從盜決隄防律,再犯者送河南州軍編管。

庚子,詔中書,自今朝官以上告詞,別錄本上禁中。

乙巳,賜深州、邢州修城卒緡錢。

己酉,契丹遣奉國軍節度使耶律高、崇祿少卿韓知白來賀皇太后正旦。庚戌,遣中興軍節度使耶律倚、賓州防禦使韓昭一來賀正旦。

辛亥,以左司諫、龍圖閣待制孔道輔知鄆州,坐糾察刑獄事不當也。曹利用未敗時,道輔嘗言:「利用及上御藥羅崇勳竊弄威權,宜早斥去,以清朝廷。」立對移刻,太后可其言,乃退。利用既被譴死,而崇勳固在云。本傳云道輔除左正言,受命日,論奏樞密使曹利用、上御藥羅崇勳竊弄威柄,宜早斥去,以清朝廷。立對移刻【二三】,太后可其言,乃退。按道輔為左正言,乃天聖元年八月,此時利用及崇勳驕恣之狀猶未著,道輔必不以受命日首論此二人。及五年十二月,遷左司諫,或可論矣。然距利用貶黜尚一年餘,遽云太后可其言,亦妄矣。且利用不應與崇勳同論,或道輔果曾同論二人,亦必不在始受命日。傳蓋誤也。今略加刪潤,附道輔知鄆州後。道輔出守,未必不由論崇勳故耳,當考。

先是,有越黃河者十數人繫鄆州獄,吏白罪當徒,道輔皆釋之,因曰:「異時河決南燕,至於鄆,故有禁。今河水復故道,為乾河,何禁也。」此據附傳,正傳削去。

河朔罹水患,朝廷以民疲不任繇率,故王楚埽尚未塞,都大巡護澶、滑河隄高繼密,請自澶州嵬固埽下接大隄東北,即高阜築遙隄,為備禦計。侍御史高弁,又請於澶州之西,分導二河以殺水勢。壬子,命龍圖閣待制韓億、左藏庫使閻文應等,往河北同轉運使相視之。

詔:「自今中書轉補錄事以上職名,更不依名次,並擇廉謹有行止、明曉公事者充填。仍召近上職名二人委保,如犯正枉法贓罪,並當連坐。

先是,開封府界提點諸縣公事張應物言:「諸縣酒務,多為豪民買撲,坐取厚利。自今請差官監榷,仍委三司保舉。」從之,時天禧四年也。乾興中罷舉官,天聖四年應物復以為請,乃詔依前舉官。是歲,上封者又言:「諸縣課額多虧,蓋監臨之官皆是保舉,多相庇匿不言。自今請止委審官、三班院差人監當。」自是遂罷府界舉官之制。天下上戶部主戶六百萬九千八百九十六,口二千三萬一千九百二十六;客戶四百五十五萬二千七百九十三,口六百二萬二千三百一十二。

注釋

【一】競為浮誇靡曼之文「曼」原作「蔓」,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上、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改。

【二】命官刪定編敕議者以唐令有與本朝事異者亦命官修定「刪定編敕,議者以唐令有與本朝事異者,亦命官」十九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二刪定編敕補。按本編並見宋會要刑法一之四。

【三】六經郊祀未錄用子孫及見無食祿者「者」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四】西川原作「四川」,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四七之七改。

【五】但路居衝要處充知州「充」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四七之八補。【六】祥符七年詔書在三月七日戊寅按本書卷八二,詔書繫於大中祥符七年二月戊寅日下。原注疑有誤。

【七】位諸州同判上「同判」原作「司判」,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八】有容之必行之「有容之,必」四字原闕,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二玉清昭應宮災補。【九】賞丝失中之所召也「所」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

【一○】皆供張別殿「皆」,宋史卷三一○王曾傳及續通鑑卷三七均作「止」。

【一一】乃罷相出守「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九、編年錄卷四補。

【一二】庳下者徙高阜處「徙」原作「陟」,據閣本改。

【一三】知光州左領軍衛大將軍石普責授左監門衛率府副率「府副率」三字原闕,據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三○、宋史卷三二四本傳補。

【一四】知宮李知損仍編管陳州「仍」原作「乃」,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二玉清昭應宮災改。

【一五】董仲舒以為高廟不當居遼東「為」字原脫,據同上書及宋史全文卷七上補。【一六】右司諫范諷「右司諫」原作「左司諫」,據同上書及編年綱目卷九、宋史卷三○四本傳改。

【一七】如昭宣使以上「昭宣使」原作「昭皇使」,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儀制三之一四改。【一八】別作一行「作」原作「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一九】尋又詔盡一年無改易「盡」原作「書」,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二刪定編敕改。

【二○】再知縣又無過譴「又」原作「有」,據各本改。

【二一】詔自今令吏部流內銓選嘗為人薦舉者注擬之「詔」字原脫,據文補。按宋會要職官四八之八作:「詔吏部銓選注。」

【二二】先委禮部考覈以聞「禮部」原作「吏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選舉一○之一八、治蹟統類卷二七祖宗制科取人改。

【二三】立對移刻「刻」原作「時」,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 下一页 末页 共3页/6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