卒行景策。詔下,蒲、解之民皆作感聖恩齋。此據司馬光記聞。自是雖商賈流行,而歲課之入官者耗矣。此據實錄。
丁酉,占城國遣使來貢方物。己亥,以內殿崇班、閤門祗候趙振子珣、瑜並為三班借職。珣、瑜善騎射,舞鐵鞭,召試崇政殿,以其材勇絕人,特錄之。
壬寅,置天章閣待制,位龍圖閣待制之下,命鹽鐵副使禮部員外郎鞠詠、兼侍御史知雜事權判吏部流內銓范諷為之。
癸卯,以兵部郎中、龍圖閣待制韓億為樞密直學士知益州,代程琳也。琳在益州,上元張燈,州人夜聚遨嬉,琳先戒火備,曰:「有火則隨救之,勿以白。」已而果有火,終燕,人無知者,或告振武軍變,琳曰:「軍中動靜,我自知之,苟有謀,不待告也。」蜀民歲為社,祠灌口神,有妖人自名李冰神子,置官屬吏卒,聚徒百餘,琳捕其首斬之,而配其社人於內地,道路或以為冤。事聞,朝廷遣內侍張懷德馳視,懷德視蜀既無事,還奏得解。益州故事歲出官粟六萬石糶貧民。億至,會歲大旱,令先期倍數出粟予民。又疏九昇江口,溉田數千頃。億明年四月乃到益州,出粟疏江,今附見。
詔三班使臣監當一任回,別無遺闕,並依舊條,卻與監押、巡檢差遣,所有天聖六年正月暣勿行。
權判流內銓王隨言:「在京文武臣僚奏舉幕職、州縣官充京官奏狀,多無印記,難辨真偽,欲乞今後舉官並用舊條,奏狀年月邊貼黃,明言使某處印。其貼黃亦須用印記,方許於閤門投進,所貴久遠有憑。」從之。
十一月乙卯,西上閤門副使、勾當翰林司郭承祐除名,配岳州衙前編管;父比部員外郎世隆特勒停。承祐,從義曾孫,娶舒王元偁女,坐盜御酒及用上方金器,法當死,特貸之。世隆亦嘗受所盜物也。戊午,漖部川都蠻王黎在遣卑郎離滅等來貢方物。
丙寅,朝饗景靈宮。
丁卯,饗太廟。
戊辰,合祀天地於圜丘,大赦。賀皇太后於會慶殿。戚里有毆妻致死更赦事發者,太后怒曰:「夫婦齊體,奈何毆致死耶?」權知開封府寇瑊對曰:「傷居限外,事在赦前,有司不敢亂天下法。」卒免死。
十二月癸未,加恩百官。
庚寅,給江寧府學田十頃,從張士遜之請也。
辛卯,詔京朝官自今陳乞移替者,其磨勘轉官,無得以在任歲月并計之。
壬辰,以雷州司戶參軍丁謂為道州司戶參軍。始,南郊肆赦【二三】,中外疑謂必將內徙,刑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劉隨言:「彼擅移於陵域,將不利於君親。只合取彼頭顱,置諸郊廟。」殿中侍御史張錫言:「謂姦邪弄國,罪當死,無可憐。且大臣竄逐,本與天下棄之,今復還,是違天下意。」由是止徙道州。張唐英政要云劉隨以諫官論丁謂,本傳亦具載于未出知齊州已前,盡誤也,隨罷諫官踰年矣,今年十月,乃由起居郎為刑部、兼知雜御史。歐陽修誌張錫墓,云錫以監察御史論丁謂,本傳因之,不知錫七年七月已遷殿中侍御史矣。
權知高麗國事王珣遣御事民官、侍郎元潁等來貢方物。
乙未,詔長寧節百官上壽於崇政殿。初,上謂輔臣曰:「昨郊禮畢,朕嘗率文武百官,諸軍將校賀皇太后於會慶殿。明年長寧節,宜定百官上壽儀。」下太常禮院議,而太后不欲御會慶。乙未,詔上壽於崇政殿。既而復就會慶。辛丑,詔翰林學士宋綬、天章閣待制范諷以七年五月庚午詔書,考次國朝以來文武官之子孫合預推恩者以聞。其曾任中書、樞密院及使相子,並為校書郎或三班奉職,弟姪孫為試寺監主簿;少卿監以上為太廟齋郎;節度使、上將軍子為三班奉職,餘為借職;大將軍至刺史以上子為借職,餘為下班殿侍、三班差使。推恩等第,在九年五月,今并附此。
癸卯,契丹遣天德軍節度使蕭昭古、引進使竇振來賀皇太后正旦。甲辰,遣啟聖軍節度使耶律元吉、少府監崔潤來賀正旦。
丁未,定難節度使、西平王趙德明遣使來獻馬七十匹,乞賜佛經一藏,從之。
詔自今御史臺官并三司判官、開封府推判官差出勘鞫公事,或已請驛料外,並依舊支與本職添支。
注釋
【一】即望瑋所在「在」原作「出」,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五八曹瑋傳改。
【二】瑋下令曰「瑋」字原闕,據隆平集卷九、東都事略卷二七、宋史卷二五八曹瑋傳補。
【三】環慶屬羌田多為邊人所市「屬羌」原作「熟羌」,據宋本、宋撮要本、宋史全文卷七上、編年綱目卷九及上引東都事略、宋史改。「邊」字原闕,並據上引編年綱目、東都事略、宋史補。
【四】觽為出錢市馬「為」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上、編年綱目卷九、隆平集卷九與東都事略卷二九曹瑋傳補。
【五】初名罔「罔」原作「岡」,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四三二賈同傳改。【六】使先帝免後世之議「之」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補。
【七】會聖宮原作「三聖宮」,據編年綱目卷九、十朝綱要卷五、宋史卷九仁宗紀、續通鑑卷三八及本書卷一一○天聖九年三月甲寅編改。按宋會要禮三七之三一——三二亦出「會聖宮」。
【八】試諸科「試」原作「賜」,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上改。
【九】敢以財冒為婚「財冒」,宋本、閣本同;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三八均作「財帛」。按宋史卷九仁宗紀:天聖八年三月「乙亥,禁以財冒士族娶宗室女者」。則此處作「財冒」或「財帛」均可解,但句義有別。
【一○】因權倖以干掖庭「以」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三八補。
【一一】京朝官任廣南西川而當遷官者「西川」,宋會要職官一一之一○作「東西川」,疑是。
【一二】監修國史呂夷簡等上新修國史於崇政殿「上」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上、宋史卷九仁宗紀補。【一三】志五十五「五十五」原作「五十」,據閣本補下一「五」字。按下文稱「凡一百二十卷」,合帝紀與列傳,志作「五十五」,適得其數。
【一四】元真殿原作「元貞殿」,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崇儒七之四二、長編紀事本末卷三○聖德、宋史卷九仁宗紀改。
【一五】自復轉對此句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九、宋史全文卷七上、續通鑑卷三八補。【一六】命未出「出」原作「入」,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二八八趙稹傳改。
【一七】開先殿原作「開元殿」,據宋朝事實卷六引宋曾紆景靈西宮記及宋史卷九仁宗紀改。
【一八】歲為鹽百五十二萬六千四百二十九石「五十二萬」原作「二十五萬」,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鹽法、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改。【一九】石五十斤「石」字原闕,據上引宋史志補。
【二○】孟原作「益」,按宋京西路無「益州」,今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史改。
【二一】而兵民罷勞「民」原作「力」,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二二】官課日虧「課」原作「鹽」,據同上書改。
【二三】南郊肆赦「肆」原作「四」,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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