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礬稅各歸逐路轉運司,復置判官一員,鑄錢亦別設官。上言者屢稱不便,故復置焉。」原刊省去。
【一六】內宮縣二十虡「二十」下原衍「四」字,據宋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治蹟統類卷六景祐君臣議樂、宋史卷一二六樂志刪。
【一七】與六經皆傳「與」原作「于」,據閣本改。
【一八】六甲原作「方甲」,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三二四石普傳改。
【一九】故略坐閣本及太常因革禮卷三一均作「故吾坐」。
【二○】春秋隱公五年「隱公」二字原闕,據宋會要樂三之一二、宋史卷一二六樂志及上引太常因革禮補。
【二一】且為閻文應所譖「為」原作「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三廢皇后郭氏改。
【二二】其兄西京左藏庫使宋本、宋撮要本「使」上有「副」字。
【二三】永利監原作「水利監」,據閣本及九域志卷四、宋史卷八六太原府條改。按本書卷一二六康定元年二月己亥編出并州永利東監,可證。【二四】安化留後允讓為寧江節度使「寧江」原作「江寧」,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帝系一之三四、宋史卷二四五本傳改。
【二五】凡自正刺史以上遷改者「凡」原作「元」,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五宗室遷官改。
【二六】後約見宰相王沂公「約」字原闕,據筆談卷二故事二補。
【二七】實錄會要正史「會要」原闕,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五宗室遷官補。
【二八】獨出南班官「出」字原闕,據同上書補。【二九】改宜桂州巡檢都監「都監」原作「諸監」。按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二稱沿邊有巡檢都監,今據改。
【三○】仲孫復論奏「奏」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三一】三百餘日宋本及宋史卷四八五夏國傳均作「二百餘日」。【三二】馬銜山原作「馬衡山」,據十朝綱要卷五及上引宋史改。【三三】真可謂正直剛明「真」原作「正」,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改。
【三四】長吏原作「長史」,據文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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