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一百二十九

作者: 李焘11,899】字 目 录

大小,最為折中。歷代改更【六五】,法雖精密【六六】,不能期年,即復改鑄。議者欲繩以峻法,革其盜鑄。昔漢變錢幣【六七】,盜鑄死者數十萬;唐鑄乾元及重輪乾元錢,錢輕幣重,嚴刑不能禁止。今禁旅戍邊,月給百錢,得大錢裁十,不可畸用。舊錢不出,新錢愈輕,則糧芻增價。臣嘗知湖州,民有抵茶禁者,受千錢,立契代鞭背【六八】。在京西,有強盜殺人,取其敝衣,直不過數百錢。盜鑄之利,不啻數倍。復有湖山絕處,凶魁嘯聚,鑪冶日滋,居則鑄錢【六九】,急則為盜。民間銅鉛之器,悉為大錢,何以禁止乎!」本志云:軍興,陝西移用不足【七○】,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七一】,朱陽二監以鑄錢。按實錄,乃鑄鐵錢,與本志不同,當考。孫沔奏乞罷鑄大錢,當刪附。

將作監丞通判儀州耿傳、供備庫副使知青澗城种世衡同計置陝西隨軍糧草。傳,河南人也。

權三司使葉清臣言新茶法未適中【七二】,請擇明習財利之大臣,別議課校。上以號令數更,民聽眩惑,乃詔即三司裁定,務優販者,然亦卒無所變也。

初,明道二年,復用天禧舊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此據食貨志第四卷,已附明年明道二年年末。及景祐二年,三司言諸路博易無利,乃罷之,而入錢京師如故。此亦據食貨志第四卷。景祐二年詔,實錄無之,今且依本志附此。

是歲,又詔商人入芻粟陝西並邊,願受東南鹽者,加數予之。此亦據食貨第四卷,志云康定元年詔,而實錄亦無有,今且附此。

會河北穀賤,三司因請內地諸州行三稅法,募人入中,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詔糴至二十萬石止。此據食貨志第三卷。其第四卷【七三】加數與東南鹽下又云:河北用三稅法,亦以鹽代京師所給緡錢,即第三卷所書也。第三卷所書稍詳,今用之。

注釋

【一】堯封母「封」原作「佐」,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東都事略卷一三世家一溫成皇后張氏改。【二】張是時八歲「是」,宋本、宋撮要本都作「氏」。【三】寖長「長」字原脫,據宋撮要本及東都事略卷一三世家一溫成皇后張氏補。宋史卷二四二本傳云:「長得幸,有盛寵。」

【四】嬪使閣本作「嬪侍」。【五】緘印之其上原有「章囊」二字,據宋本、閣本及宋史卷一九六兵志刪。

【六】廣二丈「二」原作「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三禮志改。

【七】用牲「牲」原作「牡」,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史改。【八】歲以三月九月擇日「九月」二字原脫,據同上宋史及續通鑑卷四二補。

【九】二送中書樞密院「二」原作「一」,據文義及閣本改。【一○】涇縣尉「涇」原作「經」,按宋無「經縣」,據閣本改。

【一一】來歸者原作「歸來者」,據閣本乙正。

【一二】沿江淮兩岸同巡檢宋會要兵一一之一六作「都同巡檢」。【一三】指使原作「指揮」,據閣本改。宋史卷二九○狄青傳謂青寶元初為三班差使、殿侍、延州指使,亦可證。【一四】州府軍監「軍」原作「庫」,據閣本改。

【一五】乃擢之也「之」下原有「誤」字,據閣本刪。【一六】滿萬二千乃舉令「二千」原作「二十千」,據宋史卷二八五賈昌朝傳刪。

【一七】載其事於九月「於」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八】凡撅飛蝗遺子一升者「凡」原作「民」,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下改。【一九】荀卿王肅等「等」字原脫,據宋會要禮一五之二九、宋史卷一○六禮志補。

【二○】劉承宗「宗」原作「忠」,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一】孫廉劉興並落管軍仍詔步軍都虞候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孫廉」以下二十五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二】披梯宋本、宋撮要本作「杭梯」。

【二三】今附見「附見」原作「所見」,據宋本、宋撮要本改。【二四】條理後事甚詳「條理」原作「修理」,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五】宣獻原作「忠獻」,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東都事略卷五七、宋史卷二九一本傳改。

【二六】當世之作「當世」原作「當時」,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七】筆札尤精妙「精妙」原作「精好」,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東都事略卷五七、宋史卷二九一本傳改。

【二八】非萬全計「計」原作「策」,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八仁宗經制西夏要略、宋史全文卷七下改。

【二九】京又曰「京」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下補。

【三○】始賊萌亂之初「萌亂」原作「萌動」,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

【三一】吾兵已老「老」原作「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集改。

【三二】忿而出攻「忿」原作「忽」,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集改。

【三三】遂求通聘「求」原作「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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