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一百三十二

作者: 李焘15,643】字 目 录

不能避,或為持權者所逼,或因懦將之所牽,或人馬困飢而不能奮,或山川險阻而不能通,此皆將不知兵之弊也。未聞深究致敗之由而處置之,雖徒益兵馬,亦未見必勝之理。臣之所疑者一也。

去春賊至延州,諸路發援兵,而河東、秦鳳各踰千里,涇原、環慶不下十程。去秋出鎮戎,又遠自鄜延發兵。且千里遠鬥,豈能施勇?如賊已退,乃是空勞師徒。異時更寇別路,必又如此,此不戰而自敝。臣所疑者二也。

今鄜延副都部署許懷德兼管勾環慶兵馬,環慶副都部署【七○】王仲寶復兼鄜延,其涇原、秦鳳部署等亦兼鄰路,雖令互相策應,然環州至延州十四五驛,直路亦不下十驛;涇原至秦鳳又遠於此。若一處有事,宜皆發兵赴援,而山路險惡,人馬已困,欲責其功,何由可得?臣所疑者三也。

四路軍馬,各不下五六萬,朝廷盡力供億,而邊臣但言兵少。每路欲更增十萬人,亦未見成功。且兵無節制,一弊也;無奇正,二弊也;無應援,三弊也;主將不一,四弊也;兵分勢弱,五弊也。有此五弊,如驅市人而戰,雖有百萬,亦無益於事。臣所疑者四也。

古人教習,須三年然後成功。今之用兵已三年矣,將帥之中,孰賢孰愚,攻守之術,孰得孰失,累年敗耱,而居邊要者未知何謀。設更數年,或未罷兵,國用民力,何以克堪?若因之以饑饉,加之以他寇,則安危之策,未知如何。臣所疑者五也。

今言邊事者甚觽,朝廷或即奏可,或使定奪以聞,或劄下逐處,或不令下司。前條方遂施行,後令復即衝改,胥吏有鈔錄之勞,官員無看詳之暇,邊陣軍政,一無定制。臣所疑者六也。

夏竦、陳執中,皆朝廷大臣。凡有邊事,當付之不疑。今但主文書、守詔令。每有宣命,則躀錄行下,如諸處申礏,則令候朝廷指揮。如此,則何必以大臣主事。臣所疑者七也。

前河北用兵,減冗官以省費。今陝西乃日增員,且如制置青白鹽使副、招撫蕃部使臣等十餘員,所占兵士千餘人,請給歲約萬緡。復有都大提舉馬鋪器甲之類,又諸州一例招到新兵克敵、制勝、保捷、廣銳、宣毅等指揮,久未曾團立教閱,但費軍□,無益邊備。臣所疑者八也。

國家竭財用以贍軍,今軍士有手藝者,管兵之官,每指揮抽占三之一。如延州諸將不出,即有兵二萬,除五千守城之外,其餘止一萬五千。若有事宜,三日內不能團集,況四十里外便是賊境,一有奔衝緩急,何以枝梧?臣所疑者九也。

陝西教習鄉兵,共十餘萬人,其中無賴之輩,名掛尺籍【七一】,心薄田夫,豈無奸盜雜於其中?苟無措置,他日為患不細。臣所疑者十也。乞暫許臣赴闕面陳利害,如以臣言狂率不可用,則乞重行降黜之。

不報。

辛亥,詔以冬至有事於南郊。時議者或謂西兵未息,請罷大禮,上不許。壬子,翰林學士王堯臣兼龍圖閣學士。本傳不載。

詔自今內侍省押班及帶御器械闕員,並以歷邊任有功者補之。

又詔陝西都部署司,邊兵未經教閱者,權移近裏州軍,俟訓練精熟,乃遣戍邊。癸丑,上謂輔臣曰:「古之良將【七二】,皆能察士卒之好惡而同其甘苦,故觽心親附。切聞邊臣多執獨見,偏裨之屬,罕蒙聽納。其密諭朕意,令將佐日夕博議軍政,庶下情可通而士樂為用也。」

王堯臣又言:「昨安撫陝西,體問得延州、鎮戎軍、渭州山外三敗之由,皆為賊先據勝地,誘致我師,將佐不能守險擊歸,而多倍道趨利,方其疲頓,乃與生兵合戰,賊始縱鐵鷂子衝突,繼以步奚挽強注射,鋒不可當,遂致掩覆。此主帥不思應變以懲前失之咎也。今防秋是時,望敕主兵之官,常訓練軍馬,遠設探候,遇賊入界,先度遠近,俟立定營寨,然後量敵奮擊,毋得輕出。」詔以其言戒邊吏。甲寅,夏竦言乞調兵夫修浚鄜州城隍。詔以城隍近方修治,必須營葺,止役本處兵士,毋得調夫料物。此據朔曆。

廣南西路轉運司奏宜州蠻屢擾邊,已發軍士防禦。詔增宜州戍兵。此據朔曆。

知制誥□育言大臣、宗室之喪,自今須大斂成服,然後請車駕臨奠。事下太常議,乃云:「天子臨喪,禮不可緩。若奏訃在交未前,即當日出;未後,則以次日。」從之。乙卯,詔言邊事補班行者,自今不許換文資。丙辰,知永興軍、吏部侍郎范雍兼管勾陝西轉運司計度糧草公事,仍加資政殿學士。加資政在戊午日,今并書。

命秘書丞、通判同州蔣偕與環慶都監王懷端同招撫蕃落,用田況之言也。王懷端,初不見是何官職,按范仲淹慶曆二年六月奏稱環慶駐泊都監、權都巡檢王懷端,今用之。資政殿學士、尚書右丞、知應天府盛度為太子少傅致仕。度尋卒,贈太子太保,諡文肅。度卒在八月辛巳,今并書。己未,中書、樞密院言:「昨降宣命,陝西三路屯聚重兵。近據逐處累乞添兵。朝廷去年差撥軍馬赴陝西約三萬人,已是河北、河東多方徱那,即今實難抽點。欲令陝西都部署夏竦更將逐路新募及續配兵士防守城寨,更易精卒屯聚,不足,即以便宜謀畫,管不篅事【七三】。」從之。此據朔曆。

降江南東路轉運使、司勳員外郎王騭知密州,以本路體量安撫方偕言騭在部掊刻故也。復前金部郎中李宗簡為主客郎中,宗簡母朱氏上真宗賜其父伉手詔,特復之。

詔諸路,本城廂軍軍員闕馬,聽自市三歲以上十三歲以下、高四尺一寸者,官用印附籍,給芻粟。

辛酉,陝西經略安撫招討副使曹琮言,近招誘堪坡界青雞川等處戎人內屬,請下秦鳳路部署司常加存撫,其酋長能立勞暛者,優與補官。又請三都谷至渭州靜邊堡路置堡寨,控扼賊馬。並從之。

兩浙轉運司始奏鄂鄰叛狀,且言已發兵捕逐之。

壬戌,置萬勝軍二十指揮,選神勇、宣武、虎翼諸軍之在營年四十五以下者為之,立神勇之上。朔曆在己未,今從實錄。

甲子,詔將來南郊,髃臣毋得請加上尊號。

乙丑,右正言、直史館梁適同修起居注,太常博士、直集賢院、判度支勾院、同修起居注楊察為江南東路轉運使。六月壬辰,當考。

詔鄜延路部送保安軍小胡等族巡檢、內殿承制、閤門祗候胡繼諤赴京,仍令部署司擇諸族酋長才勇者代繼諤領其觽,以知延州龐籍言繼諤誅剝蕃部,其下多怨讟故也。及繼諤至京師,陝西轉運使卞咸乃言邊人頗思繼諤,因以繼諤為虢州都監,不復加罪。授繼諤虢州都監,十月庚寅,今并書。

丙寅,中書言,比聞有浮薄之人撰長韻詩以謗大臣,請下開封府,募告者賞錢三十萬,願就官者亦聽,從之。歐陽修從諫集云:前年宋庠等出外,時京師先有無名子詩一首傳於中外,尋而庠罷政事,疑即此詩也。

韓琦言:「今之試武藝弓弩,惟務斗力多而不求所射疏密,其左右斫鱲、腰射、腦射、一綽筈子放數箭之類,乃是軍中之戲;又馬槍止試左右盤弄,而不較所刺中否,皆非實藝。而使臣軍員緣此例得拔用,故諸軍亦循守常法而無所更,以此臨陣對寇,罕能取勝。臣常熟思之,縱得武士挽三石力弓,踏五石力弩,不能射中,仍與空手無異。常閱武部式,見唐取人皆較實藝。今定凡步射【七四】弓弩於四十步內,各射箭十:弓一石五以上七中為第一,一石二以上五中為第二,九斗以上三中為第三;弩三石五以上八中為第一,三石以上七中為第二,兩石五以上五中為第三。凡馬射鹿子或筍樁,各箭十,弓一石以上八中為第一、九以上七中為第二,八以上五中為第三。凡馬上使槍,左右十刺,得五中木人為及等。馬上鐵鞭、鐵簡、棍子、雙劍、大斧、連枷之類,並是一法,每兩條共重十斤為及等,但取左右實打有力者為中。馬槍、鐵簡俱及等為第三,步刺槍、步斫劍即勝者為第二,馬上盤鋸刀、木槊五十斤以上勇力過人者為第一。以上若一件入第一,請優與遷擢。入第三【七五】,量材錄用。如二件以上入第一,三件以上入第二,四件以上入第三,并槍簡及等,皆不次獎拔。」詔送樞密院【七六】。欲乞今後較試弓弩皆令射十箭,槍皆令刺木人【七七】,並以中多者為上,只如此寫出亦可。

己巳,徙秦州駐泊都監、右侍禁、閤門祗候李緯為涇原路管勾招撫蕃落公事。緯,紘弟也。

詔河東諸州所籍強壯,若雇人自代者,復其身。朔曆云:仍以所招到勇鬥兵士改作禁軍,隸宣毅指揮,今附。

庚午,以右班殿直、西京等處都巡檢使謝雲行為閤門祗候。初,雲行為澠池縣尉,捕殺軍賊李士忠等三人,身被數創,補三班奉職,為巡檢,言者以為賞薄,乃遷右班殿直,為都巡檢,仍賜銀百兩,至時又加職焉。

詔河北、河東近經霖雨,恐城壁墊壞及甲鎧、弓弩損濕,其令轉運、安撫司點檢完葺;及所部有衰疾不任職者,選吏代之。

又詔陝西自兵興以來,多法外從事,自今情理與本法不類,杖以下罪聽之,其自入徒流或加刺配者,須奏聽裁。

辛未,賜河北、河東路戍兵歲滿未代者緡錢。

乙亥,中書、樞密院言陝西緣邊蕃部歸降者,多在蕃官帳下,請令部署司察其向背者徙家內地,給閑田以處之。奏可,始從田況議也。況議在五月。

是月,元昊寇麟、府州。

注釋

【一】俘獲數千計「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二三趙珣傳補。

【二】靜邊原作「近邊」,據同上書改。

【三】入內內侍省都都知原脫一「都」字,據下文及宋史卷一一六職官志補。

【四】凡中外官任「官」原作「守」,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官制沿革上改。

【五】永著甲令「甲」原作「申」,據同上治蹟統類改。

【六】未離襁褓「離」原作「立」,據宋撮要本、閣本改。

【七】約束人數「束」原作「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官制沿革上改。

【八】伏乞特差近上臣僚「伏」字原脫,據同上書補。【九】尤加約束「加」原作「如」,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大紊紀綱原作「大綱紊絕」,據宋本、閣本改正。

【一一】中人佞人閣本同。宋本、宋撮要本作「中有佞人」。

【一二】又薦原作「又奏」,據宋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上改。

【一三】贈皇長子為太傅「太傅」上原衍「皇」字,據閣本及宋會要帝系一之三六刪。

【一四】必妄「妄」原作「佞」,據編年錄卷四改。

【一五】上謂夷簡曰「曰」字原無,據同上書補。

【一六】民以歲租占佃官田廬者「民」原作「名」,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一楊日嚴傳改。

【一七】判永興軍「軍」字原脫,據閣本、宋史全文卷八上及下文例補。

【一八】秦鳳部署司「部」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一九】嘗聞士大夫相與言「嘗」原作「當」,據同上諸本改。【二○】甫及防秋「甫」原作「俯」,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一改。

【二一】正兵「兵」原作「名」,據同上編年綱目改。【二二】中軍原作「軍中」,據宋本、宋撮要本乙正。

【二三】實為大將「為」字原脫,據同上本補。編年綱目卷一一作「為大將」。

【二四】鄜延「延」原作「州」,據同上編年綱目及宋史卷二八九本傳改。

【二五】動皆鈞禮「鈞」原作「釣」,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一改。

【二六】西路原作「西略」,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七】俯近漢界「俯」,編年綱目卷一一作「皆」。

【二八】不過一二人「二」字原脫,據宋撮要本及同上書補。

【二九】指使其上原有「使」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三○】內屬原作「西屬」,據編年綱目卷一一改。

【三一】無不得其用「其」字原無,據同上書補。

【三二】不貲原作「不貸」,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三三】以促其出師「出」字原無,據編年綱目卷一一補。

【三四】不肯離住坐「住」字原脫,據閣本補。

【三五】以賊甲之堅「賊甲」原作「戰甲」,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三○兵制損益改。

【三六】麾下「下」上原衍「將」字,據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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