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改。
【二一】文臣原作「文舉」,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選舉一四之一一改。
【二二】潛伏隘道「伏」字原無,據治蹟統類卷七康定元昊擾邊、宋史卷三二四張亢傳補。
【二三】鎮川原作「鎮州」,據宋史卷二九二明鎬傳改。宋會要方域二○之二、武經總要前集卷一七、九域志卷四、宋史卷八六地理志麟州條下均有鎮川堡,亦可證。【二四】詔斤減三錢或二錢「減」原作「鹽」,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二食貨志改。
【二五】袁抗原作「袁杭」,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三○一本傳改。
【二六】自赴陝西「赴」字原無,據韓魏公集卷一一家傳補。
【二七】沿邊之民「沿邊」下同上書有「與次邊」三字。
【二八】而竟欺為美同上書作「而競賂為美」,義長。宋本作「而競敗為美」,「敗」字當誤。
【二九】踰數十萬同上書作「數踰十萬」。【三○】又於西賊未經點集之際「未經」,宋本、宋撮要本、同上韓魏公集作「未是」,閣本作「未曾」。
【三一】則那兵次邊就食糧草「兵」字原無,據同上韓魏公集補。
【三二】應係劄團練兵「練」,宋撮要本及同上韓魏公集俱作「東」,按宋代史籍稱禁兵駐陝西者為東兵,「練」字當誤。「劄」,韓魏公集作「創」。
【三三】雙峰橋「橋」字原脫,據宋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七康定元昊擾邊、宋史卷二五五王凱傳補。
【三四】汲於河北「於」字原脫,據宋撮要本及同上治蹟統類補。
【三五】護之「護」原作「穫」,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治蹟統類、宋史卷三二六張岊傳改。
【三六】遣將將兵救之原少一「將」字,據同上治蹟統類補。
【三七】觽軍乘之「觽」原作「敵」,據宋本、閣本及同上治蹟統類改。
【三八】賊墜崖死者「賊」字原脫,據閣本補。
【三九】即舍弓肉袒而入「肉」原作「間」,據涑水紀聞卷一二改。同上治蹟統類作「即舍弓矢,袒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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