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一百四十三

作者: 李焘19,615】字 目 录

雨,至今麥種未得,江淮倫賊之後【八九】,繼以饑蝗;陝西災旱,道路流亡,日夜不絕。似此等處,將來盜賊必起,是見在者未滅【九○】,續來者更多。而乾象變差、譴告不一,於古占法多云【九一】「天下大兵並起」。今兵端已動於下【九二】,天象又告於上,而朝廷安恬舒緩,無異常時,此臣前狀所謂古之智者能慮未形之機,今之謀臣不識已形之禍者也。

臣聞兩漢之法,凡盜賊並起、人民流亡、天文災異,如此等事,皆責三公,或被誅戮,或行黜放。今幸朝廷仁聖寬慈,大臣偶免重責,而猶忘忽禍患,偷習因循,此臣所謂大臣不肯峻國法以繩官吏【九三】,蓋由陛下不以威刑責其大臣者也。

今見在賊已如此,後來賊必更多,若不早圖,恐難後悔。臣計方今禦盜者不過四事:一曰州郡置兵為備;二曰選捕盜之官;三曰明賞罰之法;四曰去冗官,用良吏,以撫疲民,使不起為盜。此四者,大臣所忽,以為常談者也。然臣視朝廷於此四者,未必有一事合宜。伏望聖慈嚴敕兩府大臣,問其捨此四事【九四】,別有何術可為【九五】,苟無他術,則此四事宜可施行。臣竊聞州郡置兵,富弼已有條奏,其餘三事,前後言事者論議甚多,伏乞合聚髃議,擇其善者而行之。

修又言:

臣自初忝諫官,於第一次上殿日曾建言:今方彫殘,公私困急,全由官吏冗濫者多,乞朝廷選差按察使糾舉年老、病患、贓污、不材四色之人,並行澄汰。仍具陳按察之法,條目甚詳。如臣之議,本欲使使者四出,而天下悚然知朝廷有賞善罰惡之意,然後按文責實,其惡者黜,其善者升,中才之人盡使警勵。凡臣所言者,乃所以救民急病,澄革四十年蠹弊之事,若非遭逢聖主銳意求治之時,上下力行之不可也。奈何議者憚於作事,惟樂因循,祗命諸路轉運使就兼其職。時雖再具論奏,其議格而不行,按察空文,今遂寢廢,生民蠹病,日益可哀。

伏見陛下聖德日新,憂心庶政,近發手詔,督勵宰輔。然天下之事積弊已多,如治亂絲,未知頭緒。欲事事更改,則力未能周,而煩擾難行;欲漸漸整葺,則困弊已極,而未能速效。臣謂如欲用功少,為利博【九六】,及民速於事功,則莫若精選明幹朝臣十許人,分行天下,盡籍官吏能否,坐而升黜之,如臣所陳然後可。臣聞治天下者,如農夫之治田,不可一概也。蒿萊蕪穢、久荒之地,必先力行芟闢,然後以時耕耨。今特遣之使,如久荒而芟闢也,轉運兼按察,乃以時而耘耨者爾,寬猛疾徐,各有所宜也。漢之刺舉,唐之黜陟使、考課使之類,每歲遣出。祖宗朝亦有考課院。蓋按察升黜,古今常法,非是難行之異事也。

方今言事,多以高論見棄,或以有害難行。如臣所言,只是選十餘人明幹朝臣察視官吏善惡,灼然有跡易見者,著之簿籍,朝廷詳之,黜其甚者耳。臣自謂於論不為甚高,行之有利無害,然尚慮議者未以為然,謹別條具冗官利害六事,以明利博效速而可行不疑,伏望聖慈特賜裁擇:

一,去冗官,則民之科率十分減九。臣伏見兵興以來,公私困弊者,不惟賦斂繁重,全由官吏為姦,每歲科率一物,則貪殘之吏先於百姓而刻剝,老謬之人恣為髃下之誅求。朝廷得其一分,姦吏取其十倍。民之重困,其害在斯。今若去此四色冗官,而代以循良之吏,事隨便宜,絕去騷擾,使民專供朝廷實數科率,免卻州縣分外誅求。故臣謂於民力十分減九也。比於別圖減省細碎無益者,其利博矣。

二,不材之人為害深於贓吏。國家之法,除贓吏,因民告發者乃行之【九七】;其他不材之人,大者壞州,小者壞縣,皆明知而不問。臣謂凡贓吏多是強黠之人,所取在於豪富,或不及貧弱。不材之人不能馭下,雖其一身不能乞取,而恣其髃下共行誅剝,更無貧富,皆被其殃,為害至深,縱而不問,故臣尤欲盡取老病繆懦者,與贓吏一例黜之。三,內外一體,若外官不澄,則朝廷無由致治。今朝廷雖有號令之善者【九八】降出外方,若落此四色冗官之手,則或施設乖方,不如朝廷本意【九九】,反為民害。或留滯廢失,全不施行,而又無糾舉,多作空文。若外邊去卻冗官,盡得良吏,則朝廷行下之令,雖有乖錯,彼亦自能回改,或執奏更易,終不至為大害。是民之得失,不獨上賴朝廷,全賴官吏善惡。以此而言,冗官豈可不去?四,去冗官,則吏員清簡,差遣流通。今天下官有定員,而入仕之人無定數,既不黜陟,冒濫者多,差遣不行,賢愚同滯。每有一闕,觽人競爭,得者無廉恥之風,不得者騰怨嗟之口,濫官之弊,近古無之。今若擇四色冗官去之,則待闕之人可無怨滯。

五,去冗官,則中材之人可使勸懼。今天下官吏,豈必盡是不材,蓋為朝廷本無黜陟,善惡不分。今若見國家責實求治,人人精別,則中材之人皆自勉強,不敢因循。雖有貪殘,亦須斂手。

六,去冗官,則不過期月,民受其賜。方今朝廷雖有憂勤恤民之意,然上下困乏,必未有餘力廣惠及民。若但去冗官,則民受速賜。蓋臣嘗見外處州縣,每一謬官替去,得一能者代之,不過數日,民已歌謠。今若盡去冗濫之吏,而以能吏代之,不過期月,民必受賜。此臣所謂及民速於事功者也。此疏不得其時,疏云近發手詔,督勵宰輔。按實錄於十二月十二日,始載手詔。然手詔一再下,實錄俱不載,但同選差張□之等并言之,然則決非十月十二日手詔始下也。今以此疏附九月末。

注釋

【一】然事有後先「事」字原脫,據宋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八富范條奏十事本末、編年綱目卷一二補。

【二】上再賜手詔督促曰「督」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全文卷八上補。

【三】綱紀制度「制」原作「法」,據宋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范文正公集奏議卷上、宋文鑑卷四三答手詔條陳十事改。

【四】此豈黜陟幽明之意耶「耶」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補。【五】指為生事「指」原作「稱」,據宋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明黜陟、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改。

【六】一二年者「者」字原脫,據宋本及同上書補。

【七】今後兩地臣僚「兩地」,宋史卷三一四范仲淹傳作「二府」。

【八】兩赤縣「赤」原作「京」,據宋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九】及升朝官在京朝請月日「升」原作「外」,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改。

【一○】具情理輕重「具」原作「原」,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明黜陟、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改。

【一一】進改同上范文正公集作「改遷」。

【一二】拘考績之限「限」原作「功」,據宋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范文正公集奏議上、宋文鑑卷四三答手詔十事改。【一三】皆有爵命「有」原作「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抑僥倖、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改。

【一四】優於庶僚閣本同。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范文正公集、宋文鑑均作「明異於庶僚以示區別」。

【一五】今後原作「此後」,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一六】別有勳勞「別」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

【一七】合奏得子弟職事者「職事」,同上諸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均作「身事」,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同本書。【一八】今後進士三人內及等者「等」原作「第」,據同上范文正公集及宋文鑑改。

【一九】看詳「詳」原作「許」。據宋本及同上書改。

【二○】第二等者「第」原作「等」,據宋本及同上書改。

【二一】以墨義取諸科「義」原作「藝」,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二】進學宋本作「進業」。

【二三】依自來通粗施行「通」、「粗」二字原互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范文正公集奏議卷上、宋文鑑卷四二答手詔條陳十事乙正。

【二四】加以彌封「加」原作「如」,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改。【二五】意思不達「達」原作「遠」,據同上治蹟統類改。

【二六】雖生平苦辛「苦」、「辛」二字原互倒,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治蹟統類乙正。

【二七】又御試之日更拘聲病「又」字原無,據文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補。

【二八】合同姓名偶有高下者句上原有「等第」二字,據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及治蹟統類刪。【二九】更宣兩地參較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宣」作「宜」。

【三○】即於高等人中選擇「於」字原脫,據宋撮要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治蹟統類補。

【三一】必來見逼「來」原作「求」,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改。【三二】思深慮遠「慮」原作「謀」,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均公田、同上范文正公集改。

【三三】善政「善」原作「聖」,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改。

【三四】粟帛常貴「貴」原作「責」,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三五】輦運之費「輦」原作「替」,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三六】摧壞「壞」原作「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三七】六七百文足「文」字原無,據同上書補。【三八】工料原作「工科」,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三九】簡約易從之術「簡」原作「減」,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四○】邊防未徹「徹」原作「撤」,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四一】邊陲之患「邊」原作「遠」,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四二】不過百家「百」上原有「三」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刪。

【四三】防團州「州」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四四】孤寡宋本、宋撮要本及范文正公集奏議卷下答手詔條陳十事均作「孤貧」。

【四五】赦書「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補。

【四六】徒二年斷閣本及同上書同。宋本、宋撮要本「二」作「三」。

【四七】監臨主司「監」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補。

【四八】輕而弗礏「礏」原作「懍」,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下同。

【四九】詔書「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補。

【五○】如事干刑名者「事」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

【五一】科斷二字原互倒,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乙正。

【五二】須至便宜而行者「者」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

【五三】仍便相度「便」原作「使」,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五四】答手詔條上七事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八同。宋本「七」作「十」。【五五】貢舉新制「新」原作「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八富范條奏十事本末改。

【五六】斧鑕「鑕」原作「躓」,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七呂夷簡事跡、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論呂夷簡劄子改。【五七】病廢「廢」原作「發」,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論止絕呂夷簡暗入文字劄子改。

【五八】其子弟輩又不肖「輩」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五九】苟夷簡姦謀邪說「苟」,同上書作「於」。

【六○】堪任巡檢者「堪」字原無,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四八外郡寇賊補。【六一】蓋其穢德醜不可當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作「蓋其穢德惡醜不可當」,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論李淑姦邪劄子無「德」字。

【六二】賊遂駭散「遂」原作「盜」,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八外郡寇賊改。

【六三】選差「差」字原無,據同上書補。

【六四】執法之側「側」原作「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上改。

【六五】恩寵「寵」原作「榮」,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六六】置在兩府「兩」原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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