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一百四十五

作者: 李焘14,191】字 目 录

,下有私身【七一】,當不啻數千人矣。臣近聞染院計置染綾羅甚急,以備宮中支用,言左藏庫所積紅羅,去冬已絕,他物稱此,則浮費可知也。陛下省之,立可感動人心,以消災譴。張修媛寵恣市恩,禍漸已萌。夫后者,正嫡也,其餘皆婢妾爾。貴賤有等,用物不宜過僭。自古寵女色,初不制而後不能制者,其禍不可悔。」帝曰:「用物在有司,朕恨不知爾。」甫曰:「世謂諫臣耳目官,所以達不知也。若所謂前世女禍者,載在書史,陛下可自知也。」上深嘉納之。是年,張美人生女幼悟,但不知是何月,五年四月卒,才三歲。

韓琦既至陝西,屬歲大饑,髃盜嘯聚商、虢之郊,張海、郭邈山、黨君子、范三、李宗者,為之渠率,觽相合涉京西界,□掠州縣。環繞虢州盧氏之東,洛陽、長水之西,脅從者僅千餘人。繼而光化軍宣毅叛卒五百餘人,邵興為之長,至商於瀼口,觽已千餘人,與上官珙戰,珙死之,餘軍以失主將【七二】,悉潰散於藍田界上,藏匿山谷間【七三】。邵興又距百里【七四】,揭榜招誘本州鑄錢監兵約二千人,皆鄜、延、涇、原失陷主將正軍及鼎、澧、岳、鄂累作過配隸籍中者。商虢、藍田馳急報於延雍,而帥臣未有所處。琦尋遣屬官乘傳往商於,料簡錢監役兵。其舊係沿邊禁兵,即令卻歸元配州軍,仍隸籍鼎、澧、岳、鄂州;壯健役兵,並押赴陝府,填龍猛、龍騎、壯勇闕額。邵興誘致之謀,遂不得行。又遣內侍黃琮、范遷齎宣撫司榜,收集上官珙下散軍,諭以免罪歸所屬,仍召謝雲行等將沿邊土兵,入山捕張海等。邵興以無援,竄入興、洋界,被殺,十一月辛巳,陳曙擒邵興於貋水。張海等相繼殲耱【七五】,擒捕餘黨殆盡,關輔遂安堵矣。紀事本末四年二月壬寅,以東頭供奉官陳曙遷職有差,賞誅賊之功也,西邊屬羌之亂。

是冬,大旱,河中、同、華等十餘州軍物價翔貴,饑民相率東徙。琦即選官分詣州縣,發省倉賑之,奏差提點刑獄許宗壽專切往來提舉蒲、華、同三州,所活凡二百五十四萬二千五百三十七人,他州人數稱是。時民力久困,琦乃蠲賦役,察官吏能否者陞黜之。又以兵數雖多而雜以疲老,耗用度,選禁軍不堪征戰者,停放一萬二千餘人【七六】。後田況乞選諸路軍不堪戰者為廂軍,云:「若謂兵驕久,一旦澄汰,恐致亂,則去年韓琦汰邊兵萬餘,豈聞有亂者哉!」此據琦家傳,並附歲末。薛向未嘗為琦屬官,家傳稱屬官薛向,恐誤,今削去姓名。實錄載田況奏在三年七月,今移見四年六月,就彼辨之。

注釋

【一】近聞梁適舉王礪「礪」原作「勵」,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論臺官不當限資考劄子改。【二】可以稱職「以」原作「為」,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再論臺官不可限資考劄子改。

【三】須得三丞以上成資通判「通」原作「過」,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同篇改。

【四】近日臺官「日」原作「者」,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同篇改。【五】欲以計中京「計」,宋本、宋撮要本、編年綱要卷一二同作「奇」;宋史全文及宋史卷三○二李京傳作「苛」。

【六】嘗知天長縣「天長縣」,原作「天畏縣」,按宋無「天畏縣」,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三一六包拯傳改。【七】光化軍宣毅卒又二三百人作亂「作亂」二字原脫,據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三論光化軍叛兵家口不可赦劄子補。

【八】乃是反賊使其不敗為患如何「乃是反賊,使其不敗為患」十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同篇補。

【九】伏望陛下勿採迂懦所說婦人女子之仁「懦」原作「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閣本改。下同。

【一○】其正己仍聞已有臺憲上言「仍」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補。

【一一】壞得天下事「得」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補。

【一二】臣謂王倫一叛卒「卒」字原脫,據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三論光化軍叛兵家口不可赦劄子補。閣本此句作「臣謂王倫一卒」。【一三】則紀綱隳壞「紀綱」,原作「綱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二論江淮官吏劄子乙正。

【一四】其壞之者誰哉「之」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五】使朝威不振「朝威」,原作「朝廷」,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一六】或聞以謂自是朝廷素不為備「或聞以謂」,原作「謂或聞以」,據同上書乙正。

【一七】假如有殺父與兄者「有」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八】而不罪殺親之人「親」字原脫,據同上書及閣本補。

【一九】李熙古豈獨是朝廷素有備之州「是」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二論江淮官吏劄子補。

【二○】為大臣者又不責之守州縣者合罪又寬之竊緣韓綱是大臣之家「為」下原脫「大臣者又不責之守州縣者,合罪又寬之。竊緣韓綱是」二十一字,據閣本及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補。又歐集在「合罪又寬之」下更有「天下之事,何人任責」八字。

【二一】使人迎勞「勞」原作「營」,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閣本改。

【二二】富公素以丈事范公云「云」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二三】自今見任「今」原作「京」,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大詔令集卷一九三誡約兩府兩省不得陳乞子弟親戚館職任詔改。【二四】一任回無過犯者「回」原作「內」,據同上書改。

【二五】取優等者充「充」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閣本補。

【二六】取曾有兩府二人兩省三人同罪舉充者各本同。案宋大詔令集卷一九三誡約兩府兩省不得陳乞子弟親戚館職任詔,此句作「即以嘗有兩府臣僚二人或大兩省已上三人嘗保薦者」,疑「充」字衍。

【二七】會要以為十一月二十六日詔宋本、宋撮要本「詔」下均有「四年四月六日可考」八字。

【二八】事業又非絕出「事業」,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論舉館閣之職劄子作「所業」。

【二九】則前已在館閣者「在」原作「有」,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三○】欲乞應貴家子弟入館閣見在人中「應」原作「令」,據同上書改。

【三一】望與二府大臣熟計其事「熟」原作「孰」,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三二】立保任之條「任」原作「家」,據宋本及宋大詔令集卷一六一任子詔、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抑僥倖改。

【三三】期親寺監主簿「寺」原作「侍」,據同上書及閣本改。【三四】止蔭子孫親屬一人「止蔭」上原衍「閣職」二字,據同上書刪。

【三五】尚在謫籍者弗預「尚」原作「倘」,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抑僥倖改。

【三六】凡選人年二十五以上「上」,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均作「下」。

【三七】試論或詩賦原作「或試論詩賦」,據上引書及宋大詔令集卷一六一任子詔乙正。

【三八】以上經兩試上引宋大詔令集「以」字上有「七選」二字。

【三九】今子及期親如舊「子」下原有「孫」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大詔令集、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抑僥倖刪。

【四○】今子孫及期親如舊上引宋大詔令集「期親」下有「尊屬」二字。【四一】補邊任「任」原作「在」,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抑僥倖改。

【四二】自可以持重「重」原作「理」,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暨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二論乞令宣撫使韓琦等經略陝西劄子改。

【四三】如聞大臣議於緣邊置榷場「如聞」,原作「始聞」,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四四】此左傳所謂疾首痛心「左」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二論西賊議和請以五問詰大臣狀補。

【四五】又須二三十萬「二三十萬」,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作「一二十萬」。

【四六】則邈川首領「邈川」,原作「選用」,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改。【四七】一旦興兵「興」原作「典」,據同上書改。

【四八】引之轉來此句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補。

【四九】尚可抑絕「可」原作「未」,據同上諸本、同上書改。

【五○】雖不許此亦可「此」原作「也」,據同上書改。

【五一】凡節鎮長吏十五頃「凡」原作「比」,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一七二職官志改。

【五二】幕職官三頃「三頃」,宋本、宋撮要本作「二頃」。

【五三】安撫都監路分都監比節鎮通判大藩府判官本句宋會要職官五八之一○作「路分都監比節鎮通判,州都監比大藩府判官」。宋大詔令集卷一七八略同。宋史卷一七二職官志「大藩府判官」作「大藩府都監,比本府判官」。

【五四】士有定限「士」,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均公田作「土」。

【五五】即依慶曆元年已前舊制外其未有職田處此一十七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五六】乃慶曆五年十一月「乃」原作「及」,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閣本改。【五七】幸荊王元儼第問疾「第」原作「弟」,據活字本改。

【五八】生戶「生」原作「主」,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閣本改。

【五九】藉淺草得不死「得不死」,原作「不得死」,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三○○楊畋傳改。【六○】則曰將帥非材「帥」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六一】只是僅能潰散「只是」,原作「久之」,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三論澧州瑞木乞不宣示外廷劄子改。

【六二】常合修省「常」原作「當」,據同上書改。

【六三】臣視方今「方」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補。【六四】便謂天下大豐熟「謂」原作「為」,據同上書改。

【六五】伏乞更不宜示臣僚「伏」原作「狀」,據同上書改。

【六六】河東地震五六年不止「年」原作「日」,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二、宋史卷二九五孫甫傳改。

【六七】莫若自主威福「若」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補。【六八】莫若外謹戒備「謹戒備」,原作「除戎器」,據同上書及閣本改,下同。

【六九】且裁節其恩「且」字原脫,據同上書補。【七○】又上有貴職「上」原作「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閣本改。

【七一】下有私身「下」字原脫,據同上書補。【七二】餘軍以失主將「以」原作「與」,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韓魏公集卷一三家傳改。【七三】藏匿山谷間「山」字原脫,據同上書補。【七四】邵興又距百里上引韓魏公集「距」下有「商」字。

【七五】張海等相繼殲耱「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韓魏公集卷一三家傳補。

【七六】停放一萬二千餘人「餘」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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