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提點河北刑獄、度支郎中席平知棣州,以職業不修也。
丙子,減湖南郴、永、桂陽監丁身米。初,馬氏科民採木,不以貧富,皆計丁取數。國初,量給其直,令隨稅輸米【四三】,而重輕不等,貧者苦之。上命三司取最下數為準,凡歲減十萬餘石。韓贄使荊湖,奏罷丁米,贄本傳云爾。然此時贄猶未出,八月丙戌乃受命,恐贄傳飾說,今不取。趙良規為湖南漕,奏罷馬氏所賦丁口米數萬石,良規本傳載此,當考。
丁丑,賜汴河役卒緡錢。
醫官使齊士明等援例乞同管勾本院公事。上曰:「士明等輒敢違條妄陳,以供奉藥餌有功效【四四】,特免劾罪。令提舉所嚴加戒勵。」
注釋【一】而為有司離為二甲「離」原作「繼」,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七改。
【二】廣南西路轉運司「司」原作「使」,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一○仁宗平儂智高改。
【三】詔徐宿泗耀江鄭淮陽七州軍採磬石「淮陽」,原作「淮揚」,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皇祐再定、宋史卷一二七樂志二改。
【四】比市售三千「比市」,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下六同,宋本、宋撮要本、宋史全文卷九下作「北商」,閣本作「北市」。
【五】才得二千「二千」下原有「者」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史刪。
【六】知定州韓琦及河北都轉運司皆以為言「皆」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同上宋史補。【七】故詔近臣考決大議令利害曉白各本「令」均作「今」,宋大詔令集卷一八四誡約臣僚言利詔此句作「故詔近侍之臣,考決本議,令定已下,利害曉白。」【八】大抵食貨志第三卷□茶法「志」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九】鹽法對貼已具皇祐二年正月「具」原作「□」,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河北便糴「便」原作「邊」,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祖宗用度損益、宋史卷三二八薛向傳改。
【一一】榷貨務積交引錢七百萬貫「百」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治蹟統類補。
【一二】歲得穀數萬石「數」原作「百」,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八三夏安期傳改。
【一三】兼龍圖閣學士「閣」下原有「直」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七、宋史卷二八四宋祁傳刪。
【一四】樞獨出班問曰「獨」原作「乃」,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一改。
【一五】害及善良「善良」,原作「良善」,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二賈黯傳乙正。
【一六】跡既簄遠「跡」原作「亦」,據同上宋史及續通鑑卷五一改。【一七】非所以開廣言路「開廣」原作「廣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史乙正。
【一八】黯論以為四字原無,據同上宋史及續通鑑卷五一補。
【一九】亦令三司檢舉之「亦」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令銓司差選人充曹官「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一】此據江休復雜志「江」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二二】主善筆札「善」原作「喜」,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二四八魏國大長公主傳改。
【二三】喜閱圖史「喜」原作「善」,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二四】帝遣內侍挾太醫診視「視」原作「桩」,據同上諸本及續通鑑卷五一改。
【二五】偕至第候問「候問」原作「問候」,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二四八魏國大長公主傳乙正。
【二六】侍者挾主迎之「迎之」,原作「迎立」,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續通鑑卷五一改。【二七】今獨存大主「大」原作「太」,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史、續通鑑改,下文同改。
【二八】河北民流相屬於道「民流」原作「流民」,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一乙正。
【二九】據胡宿本傳稱至今行之「行」原作「有」,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三○】下又應初「初」原作「物」,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四楊安國傳改。
【三一】按皇祐二年二月「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三二】官止遙郡刺史「史」原作「吏」,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官制沿革改。
【三三】左監門衛大將軍「衛」原作「為」,據宋史卷四六三楊景宗傳改。
【三四】詔威茂黎集壁等州「州」,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二八作「知州」,疑是。
【三五】曾□用未復職任者「曾」下原有「並」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一刪。
【三六】於貴勢無所避「所」字原脫,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補。
【三七】時盜販鹽茶者觽「販」字原脫,據同上兩本及宋史卷三○○王鼎傳補。
【三八】朕惟古先哲王隨代立樂「哲王」,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二七樂志二均作「格王」。【三九】有行遠垂久之效焉此句,宋本、宋撮要本及百衲本宋史卷一二七樂志二、宋大詔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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