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外郎朱壽隆提點廣南西路刑獄。朝廷懲嶺表無備,命完城,貴州守者虐用其人,人不堪命。壽隆馳至州,械守送獄,奏黜之,州人為立生祠。壽隆,台符子也。注釋
【一】監郴州稅「郴州」,原作「柳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九唐介劾張堯佐、宋史全文卷九上、宋史卷三一六唐介傳改。
【二】皆在其數「其數」,原作「數其」,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祖宗用度損益乙正。【三】昨為唐介顯涉結附「顯」原作「顧」,據同上諸本及宋會要帝系九之一二改。
【四】畫時進入「畫」原作「晝」,據同上諸本及宋會要帝系九之一三改。
【五】建州人也「也」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六】請以所當受錢畀之「受」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二補。
【七】於是擢副三司「擢」原作「權」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改。
【八】民多破產失業「民」上原有「小」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續通鑑卷五二刪。
【九】今但取小錢「取」原作「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二改。【一○】亢池主波水往來送迎之事「池」原作「地」,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五○天文志三改。又「波」,上引宋史作「渡」,按本句文意,疑是。
【一一】天江原作「大江」,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一○二禮志五改。
【一二】挺言宜如漢橋玄「橋玄」原作「喬元」,據後漢書卷八一橋玄傳改。
【一三】顧理道如何「如何」原作「何如」,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包孝肅公奏議卷一致君七事乙正。
【一四】論薦者「論」原作「諭」,據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改。
【一五】刑法官接見雪罪睳勞之人「接」原作「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改。
【一六】臣謂皆非帝王推誠盡下之道也「盡」原作「待」,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一七】罪罟橫罥「罥」原作「冒」,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八】豈奎與拯同在諫省時論列「豈奎」原作「奎豈」,據宋本、宋撮要本乙正。
【一九】宜無後期不及之患「宜」原作「且」,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如謂戍兵不可遽減「戍」原作「屯」,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宋史卷三一六包拯傳改。【二一】方今邊鄙無事「無事」,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包孝肅公奏議卷九再請移那河北兵馬及罷公用回易均作「不聳」。
【二二】僅有三二年之備「三二年」,原作「二三年」,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乙正。
【二三】而河朔塗炭如此「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補。
【二四】諸軍即分屯於河南諸州「即」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同上書補。【二五】矜念元元「矜」原作「務」,據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改。
【二六】保安軍原作「保信軍」,據宋史卷八七地理志及宋會要兵四之四改。【二七】量其家口數「口」原作「田」,據同上宋會要改。
【二八】韓絳等自江南安撫還「江南」原作「淮南」。按本書卷一七一皇祐三年八月丙戌條謂韓絳體量安撫江南東、西路,內殿崇班翁日新副之,下文亦明言「江西人,蕃賦重」云云,「淮南」當為「江南」之誤,因改正。下文「及絳自淮南還」,宋史卷一八二作「韓絳安撫江南還」,亦同改。
【二九】人蕃賦重「蕃」原作「繁」,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三○】經略使夏安期言其便「其」原作「甚」,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九七兵志改。【三一】監郴州稅唐介為秘書丞「州」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補。【三二】是日「日」原作「月」,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一○仁宗平儂智高改。
【三三】面如生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治蹟統類均無「面」字。
【三四】號為四目□牚「目□牚」原作「目□掌」,據宋本、宋撮要本改,下同改。又按宋史卷四四六孔宗旦傳「目□牚」作「瞠」,義同。
【三五】已見慶曆七年「七」原作「四」,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三六】後八日乃破橫州「日」原作「月」,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本書下文癸丑條改。
【三七】傳蓋因曾鞏書「傳」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補。
【三八】鞏書亦稱橫山寨「鞏書」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三九】著周易旨要老佛雜說十篇各本均同,宋史卷四五八代淵傳及續通鑑卷五二「十篇」作「數十篇」。
【四○】及府罷原作「府及罷」,據閣本、活字本乙正。
【四一】吾守臣也「臣」原作「城」,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治蹟統類卷一○仁宗平儂智高、宋史卷四四六曹覲傳改。
【四二】封川令率鄉丁弓手繼進「川」原作「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治蹟統類、宋史改。
【四三】付汝兵柄「汝」原作「以」,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改。
【四四】師旦即臥內大鼾「即」下原有「入」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治蹟統類、宋史卷四四六趙師旦傳刪。
【四五】卒不勝「不」下原有「能」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王文公文集卷八八丁君墓誌銘刪。
【四六】六路轉運司仍舊以公牒往來「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宋史卷二九九許元傳及本書下文補。
【四七】命崇儀使知韶州陳曙領兵討儂智高「知韶州」,宋史卷一二仁宗紀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均作「知桂州」,後者並加注:「長編作韶州」。案本書下文六月庚辰條,又有「知桂州崇儀使陳曙同捉殺蠻賊」,而同月乙亥條注云:「余靖知桂州日庚辰。」不宜同日有兩人知桂州,疑作「知韶州」是。
【四八】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是」原作「然」,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宋會要樂二之二七、通考卷一三一樂四、宋蜀文輯存卷八錄名臣奏議卷六○改。
【四九】河東之人謂之黑麻「麻」,治蹟統類卷七皇祐論樂同異、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均同,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作「诬」,宋會要樂二之二五作「黍」,上引通考作「禾」、宋史及同上宋蜀文輯存作「米」。
【五○】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矣「止」原作「正」,據宋會要樂二之二六及同上通考、宋史、宋蜀文輯存改。
【五一】深八分一釐「分」原作「寸」,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會要、通考、宋史、宋蜀文輯存改。
【五二】好三寸以為度「度」原作「尺」,據周禮考工記玉人及上引宋會要、通考改。
【五三】同謂之周尺者「尺」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會要、通考、宋蜀文輯存補。【五四】今圓分而以方法算之「分」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樂二之二七、宋史卷七一律曆志四同上通考、宋蜀文輯存補。
【五五】此算數非是「數」下原有「之」字,據同兩本及同上書刪。
【五六】臣固知其無形之聲音「其」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宋會要、通考、宋史卷七一律曆志四補。
【五七】庣旁九釐五毫與方尺深尺六寸二分孰是「深尺」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會要、通考補。
【五八】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與一米孰是「重」原作「量」,據同上宋會要、通考、宋蜀文輯存及宋史卷七一律曆志四改。
【五九】彰化節度使「化」原作「信」,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錄卷五、宋史全文卷九上、宋史卷二九○狄青傳改。【六○】今其不可有五「五」原作「四」,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四、宋史全文卷九上改。
【六一】朝廷大臣將鯭與為伍不可三也此十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同上編年綱目作「大臣將恥與為伍三也」,宋史全文作「大臣將帥鯭與為伍三也」。
【六二】不可四也「四」原作「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六三】不可五也「五」原作「四」,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改。
【六四】由□爾「由」原作「面」,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狄青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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