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牧,必率高麗、渤海、達靼、黑水女真、室韋等國會戰,其來既遠,其糧匱乏。臣聞以近待遠,以佚待勞,以飽待飢,用兵之善計。又聞得敵自至者勝,先據便地者佚。以臣所見,請舉慶曆之策,合觽河於塘泊之北界,以限戎馬,然後以景德故事,頓兵自守。步卒十二萬【三○】,騎卒三萬,強壯三萬,歲計糧餉百八十三萬六千斛。又旁河郡邑,可由水運以給保州。然後以拒馬車三千、陷馬槍千五百、獨轅弩三萬,分選五將,臣可以備其一,來則戰,去則勿追。幽州糧儲既少,敵不可久留,不半年間,當遁沙漠。則進兵斷古北口,塞松亭關,傳檄幽薊,燕南自定。
昔漢高祖提三尺劍定天下,唯匈奴未滅,至孝武時始逐出漠北。唐太宗建義旗取天下,唯吐蕃未滅,至代宗時始入貢稱藩。我太祖駿膺天命,天下咸服,亦唯契丹未滅,當俟聖謀,奉行天討。且彼之所恃者,惟馬而已。但能多方致力,使馬不獲伸用,則敵可破,幽燕可取。帝壯其言,詔置獨轅弩二萬,尋命諮同提點在京諸司庫務,及揀內軍器庫兵仗,下南北作坊繕完,特命諮提舉。同提點百司在七月甲辰,提舉修完兵器在八月己未,今并書之。貴人董氏生皇第十一女,庚寅,進位美人,固辭之,乞贈父官一級【三一】,如其請。
壬辰,賜修狹河木岸役卒緡錢。
癸巳,賜明州進士楊適粟帛,以轉運使言其文行稱於鄉里也。
詔:「西川、廣南罷任官有侍行子孫歸本貫取解不及,鎖廳人在川、廣、福建罷任,及元係川、廣、福建人【三二】,見在本鄉守選待闕者,並許就本路轉運司起解【三三】。應明經、諸科省試三場以前九否、十否者,令貢院再考校,本處解送試卷。若以否為粗,以粗為通,及出義不依條制,致有妄薦者,以舊條坐之,不在末減。若考校通、粗及出義依條別無差繆,省試三場前九否、十否,即考試官於元條上減一等定罪。舊條合殿選者與免殿選,選人該衝替者實殿一選,京朝官勒停者與衝替,衝替者與監當,監當者與遠處差遣。」先是,秘閣校理陳襄等言:「諸科之弊,在於傳義難禁,而考試官止較其文,莫能檢察。及到省所對十否,而考試官多坐罪勒停。原情定罪,宜在末減。」乃下兩制與貢院議而裁定之。
甲午,觀文殿大學士、戶部侍郎龐籍為太子太保致仕。籍自定州召還,既入見,詣中書白執政求致仕,執政曰:「公康寧如是,且上意方厚,奈何欲去之堅也?」籍曰:「若待筋力不支,人主厭棄然後去,斯不得已爾,豈得為止足哉!」遂歸臥於家。前後凡七上表,其劄子不可勝數,乃許之,仍詔籍出入如二府儀。
乙未,詔:「京城疾疫,其蠲官私房錢十日。」
丁酉,詔三司置□卹民力司。六月乙亥遣使。本紀但書遣使,不書置司。
己亥,潁州進士常秩為試將作監主簿、本州州學教授翰林學士胡宿等言其文行稱於鄉里也。秩,臨汝人,嘗舉進士不中,退在陋巷二十餘年,為學求自得,尤長於春秋。學者常以孫復所學問秩,秩曰:「此商君法爾,步過六尺與棄灰於道者皆有誅,不近人情甚矣。」秩于皇祐六年賜粟帛。
甲辰,光祿寺丞致仕梁造為太常寺太祝、知單父縣。京東安撫使言其節行聞於鄉里,故特起之。
丙午,秘書監林濰致仕。先是,濰知汝州,秦悼王墳域在汝,宗室祔葬,役兵無慮五千人。濰以汝近鄉閭,因役兵畢功,使採薪芻、冶鐵石,輦致其家。觽怨憤,謀殺濰,會日暮,城門閉不能入,遂劫大校,相率叛走。濰匿不敢出。通判、大理評事竇卞破鑰啟關招之,反復說諭,觽已稍定,因紿語曰:「此輩特醉酒狂呼耳【三四】。」密推為首者羈之,請於朝,悉從配徒。因詔濰致仕。卞,噃句人也。濰附傳及本傳並不載致仕因由,今取竇卞傳所書附此。
戊申,樞密直學士、吏部郎中、權知開封府陳旭以足疾罷為右諫議大夫、同提點在京諸司庫務,樞密直學士、禮部郎中、知泉州蔡襄為翰林學士、權知開封府。
降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韓絳知蔡州。初,絳彈奏宰臣富弼,且言張茂實人以為先帝子,而引用管軍,事密難測。既而居家待罪,自言不敢復稱御史中丞。上遣中使召,不出。翌日,臺屬官往勸之,乃出,又不秉笏穿朝堂。知諫院唐介、右正言王陶、侍御史知雜事范師道、御史陳經呂誨、裏行陳洙等皆言:「茂實頃為狂卒誣詆,已經朝廷辨白;兼復用管軍,乃中書、密院同議,人亦無間言。今絳苟欲以危法中傷人臣【三五】,而不知主無根之言,搖動觽聽,翻為朝廷不便;兼絳舉指顛倒,不足以表率百司。」故出之。賜國子博士、新通判明州趙至忠【三六】銀百兩、絹百匹,至忠數以契丹機密事來獻故也。實錄云:至忠獻契丹蕃漢兵馬機密事十冊并契丹出獵圖。嫌與二年四月辛未【三七】相重,因稍刪潤之。癸丑,以侍御史趙抃為右司諫,諫院供職。
甲寅,以淮南、江、浙、荊湖、福建等路提舉運鹽公事、職方員外郎朱處仁為屯田郎中。時新置運鹽司,處仁歲滿當遷官,已除祠部郎中,命未下,而處仁自援例請改名曹,故奪而下遷之。
乙卯,御崇政殿,錄繫囚,雜犯死罪以下遞減一等,徒以下釋之。
六月乙丑,詔戒上封告訐人罪或言赦前事,及言事官彈劾小過或不關政體者。時殿中侍御史呂誨言:「故事,臺諫官許風聞言事者【三八】,蓋欲廣其采納,以輔朝廷之闕失。比來中外臣僚多上章告訐人罪,既非職分,實亦侵官【三九】。甚者詆斥平素之缺,暴揚曖昧之事,刻薄之態,浸以成風,請懲革之。」故下是詔。王偁東都事□:詔曰:「朕聞前代之稱治者,君臣同心,上下輯睦,人知禮義之節,俗無激訐之風,何其德之盛也!朕雖弗敏,竊嘗慕焉。自今臣僚如有輒上封章告人罪及以赦前事言者,並當訊劾之。言事之臣雖許風聞,宜務大體,如事關朝政,無憚極論,自餘細故,勿須察舉。」
丙寅,命天章閣待制張掞同詳定均稅。
戊辰,寧國節度副使孫沔為光祿卿,分司西京。
辛未,翰林學士胡宿、御史中丞趙概磨勘轉運使、提點刑獄課績。
壬申,詔禮部貢院:「內外鎖廳并親戚舉人,並同引試,解十分之一;如不及十人,亦許解一人;四人以下送鄰路聚試。」乙亥,遣官分行天下,訪□恤民力事。五月丁酉初置司。張耒明道雜志曰:「韓魏公當國,遣使出諸道,以□恤民力為名。既行,魏公大悔之,每見外來賓客,必問□恤使者不擾郡縣否,意恐詔使騷擾,民重不安也。無幾,皆罷之。」此事當考。今雲安軍下巖寺有石刻,「榮州資官令孔嗣宗奉詔□恤民力,嘉祐六年十月十五日過此。」不知竟用何時罷遣□恤使者。然則耒所稱無幾,蓋不然也。
戊寅,廣西經略司言,邕州甲峒等蠻賊五十餘人內寇。詔邕州發兵攻討之。
辛巳,詳定編敕所言,「皇親宮院有違禁衣服、首飾、器用之類,及雖係所賜或父祖所置者,聽百日中改造。如違令,本宮使臣覺察,申大宗正司施行。」從之。
甲申,詔審官院,京朝官當入西川、廣南、福建路差遣,而用薦舉規避者,委本院執奏之。
三司減省□費所言,比歲內人請俸倍多,乞酌天聖初嬪御以下人數,著為定額。從之。
閤門編纂條例所言:
伏見臣僚以疾乞免大起居舞蹈之類,竊以臣下見君,當極恭肅,一有不至,罰必及之;以疾自言,乞損拜伏,人取其便,非所以致恭肅、尊朝廷也。且有疾與告,著令所容,殺禮見君,古訓無有。自今敢干請者,乞令閤門彈奏,重致其罰。惟勳德大臣,必藉任使,自從特旨。
又昨崇政殿進呈大樂,依觀雙竹例,宣召髃牧判官。檢會儀制,游宴宣召皆著定式,而髃牧判官不與。蓋當時有司之失,遂開此例。欲乞今後非次游宴觀看,不須更召。其帶館職充者,自從館閣官例。又都知押班如趁班不上,令別作一班起居。臣等以為朝廷之儀皆有定制,苟不及禮,謂之不恭。不恭有罰,未聞預設別班以待不及禮者,伏請蠲去。
又三人內及第,正、權三司判官者並賜緋,臣等以為古制有其官者服其服,未聞一官之中,更以入仕之階為之輕重,恐非聖朝平均獎勸之道,伏請蠲去。
又大朝會,綴中書門下班坐杌子、戴骪傘,中書、樞密院下馬處之類,皆是特恩異禮,近歲大臣例多得之。看詳前件禮數,皆朝廷所以尊異執政大臣也,非其人無其位者,不當有也。若人人得之,則車服輕而不尊。車服輕而不尊,則賢者怠,而不肖者有慢上之心矣。其漸不可不謹也。已別具編錄,非以為例,蓋備天子非常之詔,加禮於老成勳德之臣,訪故事於有司,則以對也。仍乞令閤門,從今非詔旨詢問,不得輒自申舉。
並從之。此據會要乃六月二十六日事,今附月末。又言:
諸賜與物等,多是逐人自乞,方得支給。然賜與者,乃人君所以優寵臣下,有祗受之禮,無自請之文。今當賜者,有司不即舉行,必待自言,或至援引比例,章訴紛然,殊失上下之體。內文臣及軍員授右職者,多是進狀乞賜公服、鹷、笏、腰帶。乞今後凡換右職者,便令閤門舉例支賜。又臣僚放免朝辭,更不支賜分物【四○】。看詳連值假故,或有急速差遣,方許放免。有當賜分物,例須自陳,亦有近侍、朝臣不免如此,尤失事體。乞今後臣僚放免朝辭【四一】,非罪累被譴者,便於特降指揮後,著合得分物,令閤門依例支給。
又使臣朝辭【四二】,雖非親民差遣,如宣命內理為親民資序,並依監押例支朝辭分物。如宣命不著本官稱合係親民資序,即會問三班院支給。則是使臣分物不以差遣高下,乃係本人資序。乞下三班院,今後如使臣受差遣,理為親民資序,不是情願乞充監當者,畫時關報閤門。其知州折資充通判,通判折資充簽判、知縣,非因過降授者,並依資序支朝辭分物。欲乞令審官院依三班院體例關報。
從之。此據會要五年六月事,但無其日,今附此。
注釋
【一】錄劉繼元曾孫允為三班借職「繼」原作「維」,「曾」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崇儒七之七五、宋史卷一二仁宗紀改補。
【二】有大星墜西南「大」原作「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全文卷九下、宋史三○二范師道傳改。又「西南」,編年綱目及宋史范師道傳俱作「東南」。
【三】天狗墜「墜」,上引編年綱目及宋史三○二范師道傳俱作「移」。
【四】如盜賊何「盜賊」原作「夷狄」,據上引編年綱目及宋史全文卷九下改。【五】而以民間會降為比「會降」二字原脫,「為比」二字原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二九王陶傳、傅增湘蜀文輯存卷六王尚書陶墓志銘補正。
【六】數請監靈仙觀「監」原作「建」,據宋撮要本、閣本改。
【七】猶追索未足「足」原作「及」,據閣本改。
【八】及詔本路安撫司「及」字在此難解,疑為「乃」字之誤。
【九】京城外四面巡檢「京」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八補。
【一○】觀文殿大學士「大」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八五劉沆傳補。
【一一】刑部尚書劉沆卒「卒」字原脫,據同上二本、閣本及同上書補。【一二】治平三年十月「三」原作「二」,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九改。
【一三】沿界河「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四】而民之捐瘠者尚多「捐」原作「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五】惄焉靡寧「焉」原作「為」,據同上三本改。
【一六】宜其丁寧訓敕之「敕」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七】己巳詔書既弛茶禁「己巳」原作「丁巳」,按弛茶禁詔書頒於嘉祐四年二月,本書卷一八九及宋史全文卷九下俱載為己巳日,同上二本正作「己巳」,據改。【一八】古人有言「有」原作「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九】至於細意委曲「意」原作「民」,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欲救其弊失「救」原作「求」,據同上二本、閣本及歐陽修歐陽文忠公集卷一一二論茶法奏狀改。
【二一】古不虛語「古」原作「舌」,據諸本及同上書改。
【二二】容民入雜「雜」原作「糴」,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