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其名。敞所以求待豐歲者,惡斥言之耳。敞又以為琳之度田,起自萬泉、龍門,此兩邑皆山田,崎嶇三二百里間。審如琳法,非旬歲不可周篃也,琳皆不出一月而奏畢功。會敞奏至,中書信琳言,即具報敞,但降敕牓禁民毋得殘桑柘而已。其後河中民果訴曾減田稅不平,凡數萬戶。敞事具敞行狀及奏議。
歐陽修亦言:臣為諫官時,嘗首言均稅事,乞差郭諮、孫琳,蒙朝廷依臣所言,起自蔡州一縣,以方田法均稅。事方施行,而議者多言不便,尋即罷之。近者伏見朝廷特置均稅一司,差官分往河北、陝西均稅。始聞河北傳言,人戶虛驚,斫伐桑棗,尚不為信。次見陝西州郡,有上言歲儉民饑,乞罷均稅者,稍已疑此一事果為難行。而朝廷之意,果在必行,言者遂不能入。近者又見河北人戶凡千百人,聚訴於三司,然則道路傳言與州郡上言,雖為不足信,其如聚集千人於京師,此事不可掩蔽,則民情可知矣。蓋均稅非以規利,而本以便民,如此民果便乎?
竊知朝廷本只以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初不令其別生額外之數也。近聞衛州、通利軍括出民冒佃田土,不於見在管榷數內【三三】,均減重者攤於冒佃戶,卻生立稅數配之,此非朝廷之意,而民所以喧訴也。又聞澶州諸縣於見今實額管榷數外,將帳頭自來樁坐有名無納及失開閤兩項遠年稅數,並係祥符、景德以前,以至五代長興年樁管虛數,並攤與見今人戶。又聞以地肥瘠定為四等,其下等田有白□帶鹹地【三四】,並鹹鹵沙薄可殖地、死沙不殖地,並一例均攤與稅數,謂此雖不可耕種,尚可煎鹽。且河北之民,自祖宗以來,蒙賜恩卹,放行鹽禁,只令據鹽斤兩納稅【三五】。今煎鹽者已納鹽稅,又令更納田稅,豈祖宗所以惠河北之民意!又聞河南不殖之地繫禁鹽地分者【三六】,亦均攤與稅,又不知民何以納也?澶衛去京師近,偶可聞知者如此,其餘遠地,謂所均稅悉便於民,其可得乎!以此見朝廷行事至難。小人希意承旨者,言利而不言害;俗吏貪功希賞,見小利忘大害,為國斂怨於民。朝廷不知則已,苟已知之,其可不為救其失哉?
欲望聖慈特賜指揮,令均稅所只如朝廷本議,將實榷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其餘生立稅數及遠年虛數,卻與放免,及未均地分,並且罷均。且均稅一事,本是臣先建言,聞今事有不便,臣固不敢緘默。歐陽修言不得其時,今附劉敞後,當是未除樞副十一月以前。或因敞面對論此,修亦具奏,時為翰林學士,九月、十月之間也。
是歲,置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劾諸部公事。此據兩朝史志,不得其月,今附歲末。治平二年正月罷。開寶八年十一月當考。
牛羊司舊有宰殺務,大中祥符四年析出,改曰供庖務。是歲,併入牛羊司,其務廢罷。
注釋【一】申詔泰「申」原作「甲」,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二李師中傳改。
【二】明日「日」原作「年」,據同上本改。
【三】而汝弼嘗多取寄州廚生餼「州」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一補。
【四】崇文院檢討「院」原作「殿」,據王稱東都事略卷六五及宋史卷四三二劉羲叟傳改。
【五】心疾此指正文「上將感心腹之疾」,按本書卷一八三嘉祐元年八月乙亥條,作「上將感眩惑之疾」,與此注不同。
【六】客星出昴「昴」字原脫,據宋本、閣本補。
【七】轉相浸灌「相」字原脫,據宋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下、宋史卷四二六趙尚□傳補。
【八】宜深詔執事「詔」,閣本作「戒」。
【九】篤馬河「馬」字原脫,據漢書卷二九溝洫志及宋史卷九一河渠志補。
【一○】不若大名之東開金隄「大名」原作「大明」,按宋史卷八六地理志,「大名府,魏郡」。宋史卷三三一韓贄傳稱:「不若開魏金隄使分注故道」。是「大明」為「大名」音同致誤,故改。
【一一】薛向權陝西轉運副使「副」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二之四、東都事略卷八二薛向傳及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補。【一二】權轉運副使薛向「副使」原作「司使」,據宋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一三】渭州「州」原作「川」,據宋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六、上引宋會要、宋史卷一九八兵志改。
【一四】然後以比日臣僚奏請「比」原作「此」,據宋本、閣本改。
【一五】豳「豳」原作「幽」,據宋本及歐陽修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二論監牧劄子、宋史卷一九八兵志改。
【一六】元池「池」原作「地」,據新唐書卷五。兵志、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二論監牧劄子、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一五一兵考及宋史卷一九八兵志改。
【一七】則河北諸監有地不宜馬「地」下原衍「有」字,據宋本及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全文卷九下刪。
【一八】即遣官一人按視「一」,閣本作「二」。
【一九】計所直并道路之費「直」原作「置」,據宋本及宋會要兵二二之五、宋史卷一九八兵志改。
【二○】凡犒勞以俸錢「犒」原作「沿」,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二二之七改。
【二一】三十斤宋本作「二十斤」。【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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