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言之公私,則聽之易也。凡言拙而直,逆耳違意,初聞若可惡者,此忠臣之言也。言婉而順,希旨合意,初聞若可喜者,邪臣之言也。至於言事之官,各舉其職,或當朝正色顯言廷臣,或連章列疏共論某事,其言一出,則萬口爭傳,觽目共視,雖欲為私,其勢不可。故凡明言于外,不畏人知者,皆公言也。若非其言職,又不敢顯言,或密奏乞留中,或面言乞出自聖斷,不欲人知言有主名者,蓋其言涉傾邪,懼遭彈劾。故凡陰有奏陳而畏人知者,皆挾私之說也。自古人主能以此術知臣下之情,則聽言易也。
伏惟陛下仁聖□慈,躬履勤儉,樂聞諫諍,容納直言,其於大臣尤所優禮,常欲保全終始,思為臣下愛惜名節,尤謹重於進退。故臣謂方今言事者,規切人主則易,欲言大臣則難。臣自立朝,耳目所記,景祐中,范仲淹言宰相呂夷簡,貶知饒州【三四】;皇祐中,唐介言宰相文彥博,貶春州別駕;至和初,□中復、呂景初、馬遵言宰相梁適,並罷職出外;其後趙抃、范師道言宰相劉沆,亦罷職出外;前年韓絳言富弼,貶知蔡州【三五】;今又唐介等五人言陳旭得罪。自范仲淹貶饒州後,至今凡二十年間,居臺諫者多矣,未聞有規諫人主而得罪者。臣故謂方今諫人主則易,言大臣則難。陛下推此以察介等所言,則可知其用心矣。
昨所罷黜臺諫五人,惟呂誨新進,入臺未久,其他四人出處本末,跡狀甚明,可以歷數也。唐介前因言文彥博,遠出廣西鞕瘴之地,賴陛下仁恕哀憐,移置湖南,得存性命。范師道、趙抃並因言論劉沆,罷臺職,守外郡,連延數年,然後來復。今三人者又以言樞臣罷黜,然則介不以前蹈必死之地為懼,師道與抃不以中滯進用數年為戒,遇事必言,得罪不悔,蓋所謂進退一節、始終不變之士也。至如王陶者,本出孤寒,只因韓絳薦舉,始得臺官。及絳為中丞,陶不敢內顧私恩,與之爭議,絳終得罪。夫牽顧私恩,人之常情爾,斷恩以義,非知義之士不能也,以此言之,陶可謂徇公滅私之臣矣。此四人者,出處本末之跡如此,可以知其為人也。就使言雖不中,亦其情必無他。
議者或謂言事之臣好相朋黨,動搖大臣,以作威福。韓絳言富弼之時,介與師道不與絳為黨,乃與諸臺諫共論絳為非,然則非相朋黨,非欲動搖大臣明矣。臣固謂未可以此疑言事之臣也。況介等此時雖為謫官,幸蒙陛下□恩,各得為郡,未至失所。其可惜者,斥逐諫臣,非朝廷美事,阻塞言路,不為國家之利,而介等盡忠守節,未蒙憐察也。欲望聖慈特賜召還介等,置之朝廷,以勸守節敢言之士,則天下幸甚。修疏不得其時,唐介等逐在四月二十七日。修云在樞府已逾半骞【三六】,按修以去年十一月十六日拜樞副,則奏此疏當在五月、六月間,今附夏末。七年三月九日,乃召王陶及范師道。
注釋
【一】樂曲誰所撰「撰」,閣本作「賜」。
【二】請自今兩制亦許與臺官相見「臺」下原衍「諫」字,據閣本及文義刪。
【三】內殿承制「承」原作「永」,據閣本及本書卷一九四改。【四】不能篃補也「篃」原作「編」,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五】趙抃「抃」原作「忭」,據同上三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下、宋史卷三一六趙抃傳改。注文同。
【六】楊懷敏「楊」原作「揚」,據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唐介等劾陳旭、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改。
【七】朱史傳既載旭自辨語「語」原作「明」,據閣本、活字本及下文改。
【八】獨閻士良交結本末此語欠省,疑有脫文。
【九】樂京「樂」原作「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宋史卷三三一樂京傳改。
【一○】龍蛇鼓一面次之「蛇」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二一禮志補。
【一一】遠則為小人所指目「則」字原脫,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劉敞公是集卷三一論張茂實補。【一二】邱與區也「邱」,宋撮要本作「驅」。【一三】府有正號官有名稱「官有名稱」四字原脫,據宋會要儀制一三之二○補。
【一四】舒父名會「名」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補。
【一五】許用式奏改「改」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宋會要儀制一三之二一、宋史卷三○二賈黯傳補。
【一六】同中書門下二品「二」原作「三」,據本書卷一及上引宋會要、東都事略卷二○慕容延釗傳改。
【一七】□廷祚「廷」原作「延」,據宋史卷二五七□廷祚傳改。
【一八】改為同中書門下二品「二」原作「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儀制一三之二一、宋史卷二五七□廷祚傳改。
【一九】韓億父名保樞「樞」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上引宋會要補。
【二○】此又雖請避而不許者「者」字原脫,據同上二本與上引宋會要補。
【二一】餘不在避免之限「避免」二字原倒,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乙正。
【二二】周篃華夷「周」原作「用」,據宋本、宋撮要及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八日食遇陰雲不見乞不稱賀狀、宋史全文卷九下、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改。
【二三】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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