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一百九十四

作者: 李焘12,408】字 目 录

一心,務祗新書,以稱朕至誠惻怛之意。令考校轉運使副、提點刑獄【三一】,課績院以所定條目施行。」條目即陳旭所論,在嘉祐二年七月。

戊寅,詔曰:「朕觀古者欲治之世,牧民之吏多稱其官,而百姓得安業。今吏多失職,不稱所以為民之意,殆以不得久於其官故也。蓋智能才力之士,雖有興利除害、禁姦勸善之意,非假以歲月,則其吏民亦且媮而不為之用,欲終厥功,其路無由。自今知州軍監、知縣、縣令有清白不擾而實惠及民者,令本路監司保薦再任,政跡尤異,當加獎擢【三二】。」

己卯,詔審刑院、大理寺:「天下歲所上獄,淹繫者多。自今月終具所斷案月日,朱書大中小事之限,於次月五日前類聚以聞。」

又詔:「自今詳議詳斷官闕,委審刑院、大理寺與學士舍人院、御史臺輪舉之。」

注釋

【一】本路提點刑獄王道古惡其輕傲「傲」原作「放」,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二二、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改。「王道古」,宋會要作「陳道古」。

【二】捃其事而廢之上引宋會要作「捃其事而按發之」,疑「廢」當作「發」。【三】依倚形似造浮說閣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同。宋本、宋撮要本作「依倚形勢,以造浮說」。

【四】按事止當上聞「止」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五】若遇庸愚之人「遇」,同上二本、閣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皆作「與」。

【六】朕惟善治之主「惟」原作「為」,據東都事略卷六仁宗紀及上引永樂大典改。

【七】臺諫數人「臺諫」,閣本及同上二書作「臺官」。

【八】不惟朝廷義理所在「惟」原作「為」,據同上二書改。

【九】勢必施行「勢」原作「執」,據宋大詔令集卷一九四嘉祐六年誡約臺諫詔改。

【一○】下河北助糴軍儲「北」字原脫,據宋撮要本、閣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宋史全文卷九下補。

【一一】萬分一亦有所未盡歟「萬分一」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二書、編年綱目卷一六補。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八三德及國朝諸臣奏議卷一司馬光上仁宗論人君之大德有三作「萬分之一」。

【一二】績效未著「績」原作「續」,據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改。

【一三】其失在於國家求名不求實二「求」字,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下、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八三德皆作「采」。

【一四】無或□貸「或」,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全文、永樂大典、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八御臣作「加」。

【一五】今縱不能澄汰衰老以省大費「能」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八揀兵補。

【一六】往往咨嗟悲怨「咨」原作「恣」,據同上二本、閣本改。

【一七】曾與不曾二「曾」字原皆作「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八揀兵、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改。

【一八】崇儀使原作「崇議使」,據上引永樂大典改。

【一九】兔毛川「毛」原作「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永樂大典、宋史卷二五五王凱傳改。

【二○】詔遣鹽鐵判官楊佐「詔」原作「認」,「鹽」原作「監」,據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宋史卷三三三楊佐傳改。【二一】非國家之善政也「非」原作「然」,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下、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八論赦及簄決狀改。

【二二】今後每歲疏決不過一次「今」原作「令」,據同上二書改。

【二三】趙抃「抃」原作「忭」,據閣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宋史卷三一六趙抃傳改。

【二四】物未之知也「未之」二字原倒,「知」原作「至」,據閣本、活字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六、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九重微改正。

【二五】則憂可知矣「則憂」原脫,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上引永樂大典補。

【二六】摶土為璙「摶」原作「搏」,據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九務實改。

【二七】策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者」字原脫,據宋會要選舉一一之八補。

【二八】軾所對入第三等「入」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全文卷九下、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補。

【二九】陛下棄置憂懼之心二十年矣「之」原作「小」,據蘇轍欒城應詔集卷一二御試制策及宋史卷三三九蘇轍傳改。

【三○】此正陛下側身克己之時「正」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與楊畋論燕飲狀補。【三一】令考校轉運使副提點刑獄「令」原作「今」,據閣本改。

【三二】當加獎擢「當」原作「常」,據宋撮要本、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下、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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