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故欲以言職試之。」光曰:「宋敏求繳定辭頭,何至奪職?」上曰:「敏求非坐定也。朕令草呂公著誥詞,言興晉陽之師,除君側之惡。王安石以諭敏求,而曾公亮以為不可,敏求不遵聖旨,而承公亮之語,但云援據非實而已。」光曰:「公著誠有此言,亦不過欲朝廷從琦言罷青苗耳。語雖過差,原情亦可恕也。今明著於誥詞,暴之內外,『君不密則失臣』,造膝之言若皆暴以為罪,自今髃臣誰敢為陛下盡言者?臣以為敏求隱晦其語,亦未為失體也。且敏求非親承聖旨,據曾公亮之言而為之耳。」上曰:「公亮、安石所傳聖旨不同,亦當奏稟也。」上曰:「李常非佳士,屬者安石家居,常求對,極稱其賢,以為『朝廷不可一日無也,以臣異議青苗之故,寧可逐臣,不可罷安石也』。既退,使人且以此言告安石以賣恩。」光曰:「若爾,誠罪人也。」上曰:「有詐為謗書,動搖軍觽,且曰『天不祐陛下,致聖嗣不育』。或云卿所上書。」光曰:「臣所上書,陛下皆見之,且臣未嘗以奏草示人也。」上曰:「卿所言,外人無知者;臺諫所言,朕未知,外人已篃知矣。」上曰:「今天下洶洶者,孫叔敖所謂『國之有是,觽之所惡』也。」光曰:「然。陛下當察其是非,然後守之。今條例司所為,獨安石、韓絳、呂惠卿以為是,天下皆以為非也。陛下豈能獨與三人共為天下耶?」
詔諸路州軍遇正、至、寒食、端午、重陽節序,無得以酒相饋。初,知渭州蔡挺言陝西有公使錢許造酒處,每五節以酒交遺,以行經二十驛者挈負去來,道路煩苦,請禁止。許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衡復言知莫州柴貽範送別州酒至九百餘瓶,所差兵夫至二百餘人,其違法勞人可知。故并諸路禁止焉。
乙酉,條例司言:「青苗錢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一五】,使倉儲不空,以備非常。然今諸路農時早晚,夏秋所獲多少,及民間所須緩急,所在不同,恐不可為一定之法。欲令有司因民緩急,量入為出,各隨其時,不拘以數。」詔諸路轉運、開封府界提點、提舉常平倉司,約定歲散青苗錢可以實散若干數目聞奏。
詔館閣校勘劉攽與外任。攽初考試開封,與王介爭言,為臺諫所劾,既贖銅,又罷考功及鼓院,至是求外任,王安石因之并逐攽。此據司馬光日記。汪應辰云:恐只是御史劾攽。
丙戌,特支修大河東流隄埽【一六】及濬御河役兵緡錢有差。
丁亥,祕書丞、集賢校理孫洙,兼史館檢討。
大理寺丞、鄜延經略司勾當公事嶭昌朝為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王安石言昌朝可用也。安石欲用昌朝,此據日錄。
知涪州樂溫縣鍾浚為著作佐郎。以考課院言浚治狀入優等故也。
司馬光讀資治通鑑張釋之論嗇夫利口,光曰:「孔子曰:『惡利口之覆邦家者。』利口何至覆邦家?蓋其人能以是為非,以非為是,以賢為不肖,以不肖為賢。人主苟以是為非,以非為是,以賢為不肖,以不肖為賢,則邦家之覆,誠不難矣。」時呂惠卿在坐,光所論,專指惠卿也。此據日記。陳升之以母老乞退,上不許。此據日錄。
戊子,中書言:「宗室令晏等狀,袒免以下親當出官及外居,奏薦并接賓客,並已有法。其文移表奏欲乞亦如外官例【一七】。」上批:「令晏雖係袒免,止是法許外居,非換官出官人數,不可一用外官例。可再詳度,令諸事相稱,毋使親疏輕重不等。」於是中書再定:「袒免將軍以下願出官,委尊屬同教授保明,宗正司審察以聞。見任外官奏子孫,依外官法。若祖宗袒免以下已有官,而父祖俱亡,不願出官,願出外居者,許置田宅產業;願出官者,置田宅如外官法。」從之。
韓琦乞徐州養疾。上曰:「琦必緣呂公著事也。」曾公亮曰:「琦當乞相州,今乃乞徐州,意或在此。」上曰:「何故?」公亮曰:「相州實屯重兵處。」王安石曰:「琦意未必然。」上曰:「須開諭令無自疑。」安石曰:「彼初無此意,何用開諭,但如常批答可也。候琦以人言為辭,開諭未晚。」上從之。琦章四上,上卒遣內侍李舜舉開諭,琦乃止。注釋【一】韓維為中丞「韓維」原作「韓絳」。按宋史卷一五神宗紀、卷二一一宰輔表均載韓絳于熙寧三年四月參知政事而卷三一五韓絳傳亦無熙寧時為中丞之記載;上文「權知開封府、翰林學士兼侍讀韓維權御史中丞」,下文丁丑條載王安石薦韓維代呂公著,維以兄絳在樞府力辭之,均與宋史卷三一五韓維傳所載合。此處「絳」字當為「維」字之誤,因據改。
【二】六月閣本、活字本均同。據上下文疑為「六日」之誤。
【三】推沮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續通鑑卷六七均作「摧沮」。
【四】敷陳失實「敷」原作「數」,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編年綱目卷一八改。
【五】恐泰妄也「泰」原作「太」,據閣本改。
【六】特放罪「罪」原作「罷」,據閣本及本書卷二一一本年五月庚戌條改。
【七】李中師原作「李師中」,據閣本、活字本及上下文乙正。下同。【八】未幾升之用事遷為丞相而絳又領之活字本同,閣本「事」作「是」。續通鑑卷六七作「未幾,升之用為相而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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