諭旨令舉劾。」呂公弼曰:「見韓縝言數處器甲、城壁不整齊,其使臣卻幹事可惜,所以重於案劾。」安石曰:「朝廷要立法,即惜人材不得。」上曰:「諸葛亮尚能斬馬謖,非不惜謖材,蓋不斬謖則法不立故也。」安石曰:「前代有白衣領職者,若有罪當黜罰,而其材足藉,尚可策勵,即以權領舊職無妨。如此,則法立而材不廢。」上卒從安石言。
戊午,新作來遠驛,增葺舊馬軍都虞候公廨為之,以待蕃客。舊紀書作來遠驛,新紀不書。
知鬱林州趙奎言:「本州歲役車丁運鹽,輸容州北流縣給容、邕等州出賣,初官給錢買牛造車,其後牛死車敗,皆車丁自辦,遇運鹽月,人給錢二百、米一石,仍禁以牛車乘載私物,車丁不堪其苦。欲乞自今車丁不給錢米之月,聽以牛車顧載私物。」從之。
先是,修內司軍士孔用等白晝入內閣盜金銀器物,提舉修內副都知張若水自劾不覺察,詔釋之。知諫院胡宗愈言,若水等當重貶竄,以懲不恪。詔候開封府案上取旨。宗愈又言,若水嘗在慶州,韓絳素結之,陰庇護若水。宗愈尋斥,案宗愈因諫分審官西院之不便,且言李定非才故黜,不緣此事也。若水卒不問。上封者言:「宗室正任刺史以上聽差殿侍或三班差使、殿侍祗應;其餘宗室所室所授殿侍,乞以親事、輦官及近上軍分補充,其書表、宅案、客司等亦乞裁損。」詔大宗正司定奪以聞。朱本簽貼云:事小兼會問不見施行,合刪去。李侩十朝綱要云:是月,夏人大舉入寇慶州,築納幹堡,知慶州李復圭遣鈐轄李信等擊之,敗還。復圭又遣將梁從吉別攻夏人金湯、白豹等寨,破之。
注釋
【一】未赴朝按上文例,此上疑有脫文。
【二】其未歷通判者即須特旨方許薦為裏行「其未歷通判者」六字原脫,據蘇頌蘇魏公文集卷一六繳李定詞頭劄子補。
【三】棄草萊而不用「棄」原作「起」,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四】如三丞以下未可為監察「可」字原脫,據蘇魏公文集卷一六內降條貫補。
【五】前行員外郎以上不可為侍御「前」原作「裏」,據同上書改。
【六】論議卓越「議」原作「義」,據同上蘇魏公文集改。
【七】坊郭等第戶「等」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補。
【八】未成丁「未」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九】出糶「糶」原作「糴」,據宋會要食貨五三之一○改。
【一○】止作一料給散卻作一料或兩料送納以便人情如願分兩料請者四個「料」字原均作「科」,據同上書改。【一一】民不能償春料乃更俵秋料使償之兩「料」字原均作「科」,參酌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改。
【一二】則夏料青苗錢令于秋料送納秋料于次年夏料送納四個「料」字,及下文「一料」、「三兩料」的「料」字,原均作「科」,據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四言青苗錢第一劄子改。【一三】至于中小熟之年「至」字原脫,據同上書補。【一四】合于本料送納者「合」原作「令」;「料」,及下文「本料」、「次料」諸「料」字原均作「科」,據同上書改。
【一五】並更不支俵與次料錢「更」字原脫,「料」原作「科」據,同上書補改。
【一六】不得抑配百姓「得」原作「須」,據同上書改。
【一七】然後可以責州縣不得抑配「以」原作「得」據,同上書改。
【一八】戶戶盡請「請」原作「清」,據同上書改。
【一九】又合俵散秋料錢數竊緣夏料已散錢尚未有一戶送納兩個「料」字原均作「科」,據同上書同卷言青苗第二劄子改。
【二○】若又俵散秋料錢「秋」字原脫,「料」及下文「秋料」、「次料」、「夏料」諸「料」字原均作「科」,據同上書補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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