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以法與之,則於官私皆利。」此以上見日錄二年八月十四日,今依朱本附此。繼而上又謂執政曰:「吏人及場務、倉庫官,當人人賦祿。今不賦祿令受賕,既不免衣食公私之物,而因其受賕,生事壞法,費財者甚觽。若賦祿,則亦不過斂取公私之物還以衣食之而已。」故有是詔。此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詔相似【三四】,然有不同處,仍合留存。本志全因日錄聯此作一段。刑法志因日錄聯書作一段,略云:中書請更定約束十條,行之。其後,內則政府,外則監司,多倣此法。倉法之設,內外骞增吏祿至百餘萬緡,皆取足于坊場、河渡、市例、免行役、利息錢,既不耗縣官,亦不加賦于民,而吏祿以給云云。又食貨志云:京師骞增吏祿四十一萬三千四百餘緡,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八百餘緡,然皆取足於坊場、河渡、市例、免行役、利息錢等,而縣官骞入財用初無損少焉。當考。又詔蔡河撥發隄岸、斗門公事等,並隸都大制置發運司。甲申,賜大渡河南漖部川山前、山後百蠻都首領苴□敕書、器幣、襲衣、銀帶,以賀登位、貢馬等故也。
知唐州、光祿卿高賦提點陝西路刑獄。上批:「近令司農寺專主天下常平廣惠倉、農田、水利、差役事。今後每骞終,具下項事節聞奏,如有未盡事理,更增損指揮:天下常平、廣惠倉見在錢斛若干數目,夏、秋青苗錢散過若干數目,合收若干斛斗、已納若干、未納若干、倚閣若干、糴到諸色斛斗若干、斗直若干、出糶過若干、都收息錢若干、賑貸過若干,天下水利興修過若干處,所役過若干人功、若干兵功、若干民功,淤溉到田若干頃畝,增到稅賦若干數目,農田開闢到若干生荒地土,增到若干稅賦,天下差役更改過若干事件,□減得若干民力。」此據會要、實錄刪修,云上批司農寺專主天下常平廣惠倉、農田、水利、差役事,自今歲終,可具常平、廣惠倉錢穀見在,夏秋青苗錢斂散、納欠、倚閤、糴糶、本息、賑貸、水利興修所役兵民,淤溉田畝及開闢生荒所增稅賦,差役更改數以聞。發運使薛向等言:「近奏舉職方員外郎張穆之、虞部員外郎李文卿、開封府兵曹參軍張渙權管勾本司公事及準備差遣勾當。今來收受裝發,已成倫序。欲乞並差充本司勾當,張穆之仍乞與理運判資序。」詔從之,張穆之候一年,如職事修舉,即具保明聞奏。會要八月二十七日事,今附見。
看詳編修中書條例所言,看詳合歸有司二十二事:乞臣僚舉選人轉官循資狀令銀臺司直送銓收;使官員身亡,令止申審官院等;內外辟舉官并兩制及亡沒臣僚之家陳乞親戚差遣,乞止中書批送所屬施行;及乞今後差除官員合有支賜,即劄下三司依式,其宗室支賜亦依此;見任少卿監以上并分司致仕少卿監、宗室小將軍以上身亡孝贈,並劄下入內內侍省支賜,乞在京委三司,在外委所在州軍支給;并乞罷進選人授差遣家狀;新授京官三代表、品官之家陳乞服內成親,乞令立條;封王并節度使初除及移鎮等,合行管內布政,止令學士院檢舉。並從之;令臣僚支賜及孝贈,候修成式關送入內內侍省,依舊取賜。先是,上怪中書事多稽滯,王安石言:「臣屢奏中書事多,宜減省歸有司,欲諭編修條例官先具合減省名件逐旋進呈。」上許之。
乙酉,命提舉在京諸司庫務王珪、李壽朋同三司使、副使提舉編修三司令式。候成,各賜一本,令三司通共遵守施行。
丙戌,閱濟州等武衛指揮兵九百五十六人□排軍陣。以提舉教閱、左藏庫副使劉舜卿為閤門通事舍人,指使梁寶等三人第減磨勘年,賜絹,□排兵十人、教頭二人、鎗刀手鬥擊刺十人並遷一級,餘賜帛有差。
詔令三司,今後應不帶職臣僚直舍人院及權領兩制差遣者,並支與見錢請受。會要八月事。
知大宗正丞張稚圭言:「今相度到宗室諸般請受券歷,分擘合為四百一十九道,乞付三司勾歷,逐月止隨料錢請勘,委實簡徑。」從之。會要八月事,記聞載張稚圭,有當考者。
詔:「近除東上閤門使李評充樞密都承旨,慮士人領職本院,待遇體式故事與吏人不同,可檢會先夏守斌、楊崇勳領職日體例施行。」
龍圖閣直學士、知成都府陸詵卒。實錄八月二十九日,已附二十四日,此可削去。
注釋
【一】安石不欲令權僉以為當正除閣本無「不」字,據文義,「不」字疑當在「以為」之下。
【二】邛州堡「邛」原作「印」,據宋史卷四八六夏國傳、續通鑑卷六七、西夏書事卷二二改。【三】愛民可煩精潔可辱孫子九變篇作「廉潔,可辱也;愛民,可煩也」。
【四】選人原作「遷人」,據閣本及活字本改。
【五】責授「授」原作「受」,據閣本改。
【六】辛肅閣本、活字本均同。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三三作「韋肅」。
【七】發運原作「發遣」,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八改。
【八】後毀之云何「後」字原脫,據同上書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宋史全文卷一一下補。【九】二萬編年綱目卷一八作「三萬」。
【一○】汝真欲戰也「真」原作「直」,據同上書及西夏書事卷二二改。
【一一】李宗亮正文作「李宗諒」。
【一二】因建軍「建」原「監」,據閣本及下文改。
【一三】給緡三二百萬「緡」下疑脫「錢」字。
【一四】則或東西據下文,疑當作「則或東或西」。【一五】使民競入中以供軍糧爾「入」下原衍「關」字,據閣本刪。
【一六】上遂欲除定官如何「遂」下疑脫「問」字。
【一七】曾公亮其下疑脫「曰」字。
【一八】亦可復古徒流之坐移鄉之法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宋史卷二○一刑法志均無「之坐」二字。
【一九】編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閣本、活字本及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宋史卷二○一刑法志均同。宋會要刑法一之七作「所有編管之人亦與免送他所」。
【二○】令州縣考察士民「令」上原衍「體」字,據閣本及宋會要刑法一之七、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宋史卷二○一刑法志刪。
【二一】條析「析」原作「折」,據閣本、活字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五論肉刑改。【二二】牒所部州軍闕報本處官閣本、活字本均同。按文義,疑「闕報」為「關報」之誤。
【二三】職官原倒,據閣本乙正。
【二四】差注人姓名「人」原作「入」,據文義改。【二五】兵多者號三十萬少者二十萬閣本、活字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八均同。治蹟統類卷一五作「兵多者號二十萬,少者二萬」。宋史卷四八六夏國傳作「兵多者二十萬,少者不下一二萬」。
【二六】移見于此敵屯榆林「此敵」原作「北人」,據閣本及正文改。
【二七】詵卒在八月乙酉按下文「乙酉」當作「丙戌」。
【二八】川峽「川」原作「州」,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二陸詵傳改。
【二九】刀耕火種「刀」原作「力」,據同上書改。
【三○】一千流二千里「二千里」原作「一千里」。按宋刑統卷一名例,流刑分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作「二千里」是。據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五、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改。
【三一】犯人該徒給賞錢百千「人」原作「入」,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五改。
【三二】刻軍食十常三四「常」作「當」,據閣本及正文改。
【三三】吏始重仍法閣本、活字本均同。據上下文,疑「仍」為「倉」字之誤。【三四】此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詔相似「似」原作「以」,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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