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輩不能戰」!以與蕃部,有抱馬首而號泣者。專任种諤及王文諒等,調發倉卒,人不堪命。賊出兵爭撫寧堡,陷之;急攻囉兀城,諸路出師牽制,慶州兵再出,遂作亂。朝廷憂之,乃罷兵,棄囉兀城、撫寧。學士院草責絳制,初云「擅興征師」,上以為非,「擅興」改曰「暴興」,以絳實得旨出師,而措置乖方,故貶。王安石言陛下固未嘗許韓絳以智□,見五月二十六日。又言陛下待臣與韓絳皆欲以事為己功,見五年正月二十四日。上與王安石論保甲事,以為誠有斬指者,中官歷十三縣探麥苗問得如此,然百姓亦多會得見。習射九岗,去帖子常甚遠者亦相勸,以為若捉得賊,官必有酬獎。又曰:「得大戶作都副保正【一六】,自言管轄景跡人,若便廢罷,即卻被景跡人绚害。此極是好法,要當緩為之。」諸縣官吏多不能稱人意,上以為當以漸,只委知縣為之。安石以為知縣多非其人,不可委,上曰:「如此,則罪知縣可也。」安石曰:「令選人為之,尚不免違失法意致驚擾。若委知縣為之,其致驚擾但有甚于選人。及其驚擾已甚,乃始罪之,恐已無及。且奉行法令不能稱人意,便加之罪,此陛下所未能行于朝廷也,如何遽責趙子幾輩行之於州縣?」安石又為上論保甲:「致人斬指,亦未可知。就令有之,亦不足怪。以朝廷所選士大夫甚少,陛下一有所為,紛然驚怪,況於二十萬戶百姓固有愚惷為人所感動者,豈可以此故遂不敢一有所為?說命曰:「若藥不瞑眩,厥疾弗瘳。」苟欲瘳疾,豈能避瞑眩,今保甲所驚者,畏為義勇、保捷而已。就令盡刺為義勇、保捷,陝西、河東固嘗如此。」上曰:「如此則恐不便,須致變。」安石曰:「陝西、河東未嘗致變,則人情可知,豈有怕為義勇即造反之理?」上曰:「民合而言之則聖,亦不可不畏【一七】;自上制法以使之,雖拂其情,然亦當便於民乃可。」安石曰:「今保甲固疑有斷指以避丁者。然臣召八鄉人問保甲事,皆以為便。則合眾赤論之,固知其便。設有斬指者,非眾情皆然也。今所以為保甲,足以除盜,然非特除盜也,固可漸習其為兵。既人人能射,又為旗鼓變其耳目,漸與約免稅,上番代巡檢下兵士,又令都副保正能捕賊者銟之,或使為官,則人競勸,然後使與募兵相參,則可以消募兵驕志,省養兵財費,事漸可以復古。此宗廟長久計,非小事也。但要明斷,不為浮議所奪而已。趙子幾能得府界民情,可久任,付以此事必有成。今保戶已願免體量草,養馬事固已有緒。」上大說,曰:「此極好事,然且緩而密。」安石曰:「日力可惜。」上曰:「然亦不可遽,恐卻沮事。」安石曰:「此事自不敢不密,今日獨王珪在此,必不漏此言,所以敢具陳。」此據日錄,全載此,所以見保甲不罷,由安石納說不一而已也。三月九日、十三日、二十二日、二十四日,又五月九日。己酉,呂公弼言宣撫司行賞不當,其降到將官、使臣宣暣未敢給。詔將校、蕃官依宣撫司指揮,將官、使臣別聽朝旨。
權知開封府韓維等言:「諸縣團結保甲,鄉民驚擾。祥符等縣已畢,其餘縣乞候農閒排定。」時府界諸縣初行保甲,鄉民或自傷殘以避團結。王安石數為上辨說甚苦【一八】。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事曾孝□言已牓開封縣等七十縣,立賞召告捕扇惑保甲之人。維所奏不行。朱史於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始載曾孝□、蔡駰曲折保甲斷指。三月九日日錄因樞院言微著其事,十九日明言其不然。朱、墨史俱不載,墨史但於二十四日因韓維奏□書此,朱史又削去。新錄已復存之。今更參取日錄於前後詳述首尾,庶後世有考焉。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朱史始出蔡駰姓名,新錄因之,又刪去安石對語,非也。今亦具存之。五年正月丁未,七月己亥,閏七月癸酉,皆合參考。
庚戌,著作佐郎、同管勾淮南常平等事趙濟為太子中允、權發遣同提點刑獄。濟先劾奏亳州官吏不行新法,已賜緋章服,於是又加進擢云。
權陝西轉運使、工部郎中、集賢殿修撰沈起為度支副使,工部郎中、直史館謝景溫權陝西都轉運使。起尋改鹽鐵副使,又改知江寧府。景溫,五年二月一日罷陝漕,其為陝漕蓋自鄧州,知鄧州在正月九日。
太常博士范百祿提點江南東路刑獄。鄧綰薦百祿為御史,召對,固辭之。
辛亥,改翰林醫學溫杲為兩使職官、廣西經略司勾當公事,以新知桂州蕭注薦杲嘗入蠻殺賊屢有勞也。仍詔杲家貧特給遞馬一匹令赴任。給遞馬據御集。溫杲姓名已見三年十一月未王安石奏。
錄唐李氏諸孫杲為三班借職,德臣、養年州長史;高祖并景、元皇帝支係賜緡錢有差。新、舊紀並書此。
詔韓絳應宣撫司未結絕文字並付李清臣齎赴闕。詔旨,清臣傳可考。
邠州言:「石門山耀州界尚有軍賊三四百人聚集。本州見嚴兵馬,候再見的實,前往討殺。」詔:「前後張皇賊勢,不審虛實,盡自邠州,致驚近裏州軍,民人拖拽,逐毀兵馬,極為非便。宜令張靖審問的實事狀施行。民方安帖,自今無更輕妄,復致驚擾。」
壬子,王安石白上曰:「陛下頃令發運司舉官,一切應副,所舉官多非其人。」上曰:「此必薛向所為,向性質不如羅拯。」安石曰:「或恐如此。近舉一章俞知漣水軍之類,欲以酬宣力於發運司者。今舉俞殊為無理。」上曰:「莫罷卻。」安石曰:「臣非敢養交,但方賴向協濟三司,令改更事。若陛下元許一切應副,輒抑其所奏,則內懷蔕芥;若陛下特旨罷之,則向必畏服,庶幾懲創。緣陛下方賴薛向為用,須至委以舉人,若不稍加提撕,即恐害事。」上曰:「朕為不識章俞。」安石曰:「俞已七十,素無人稱引亦可知。臣亦不識俞,陛下更試博問。」上曰:「極好。」俞,惇父也。
詔府界諸縣兵馬都監,今後樞密院選人。
癸丑,上論農兵事,欲行宋道召人免稅充弓箭手事。文彥博以為決不可行。王安石曰:「恐可行,但亦不須如此,誠以利害驅民習兵,則何必用宋道之策。臣愚以為如差役法自內修之,法成則可舉而措之天下。」上曰:「差役則如此可也,兵事恐須自有區處。始則人不駭,而事易就。」安石曰:「誠可如此,但恐邊臣未能舉此法以副聖意者。」因略為上言民可以利驅使趨為兵。上欲擇人判兵部如司農,安石曰:「京中諸司,固所以提天下之綱要,非特兵部也。」上曰:「兵部最所急故也。」安石曰:「誠如此。」宋道所言當考。陳瓘論曰:安石曰:「民可以利驅使趣為兵。」安石此語,亦為欲變募兵宿衛法故也。
道,河南人,泌孫,迪兄也。范純仁誌其墓。時為都官郎中、同提舉三門白波輦運,嘗應詔上五事【一九】:一曰遣使觀俗以察守令能否;二曰復武臣提點刑獄以觀人才,且使舉其類;三曰復茶法以資國用;四曰責官吏□民憂,以固邦本;五曰增置沿邊弓箭手以省戍兵。又嘗言:「請仿古民兵之法,籍編丁,蠲其稅,無費縣官,而習山川之便,可得戰士二十萬。」多施行云。道卒於元豐六年,官止朝請大夫、提舉崇福宮,弟迪亦屢見。
注釋【一】條保甲據上文,「條」疑為「修」字之誤。【二】且禮記以為事前定則不跲禮記卷五二中庸:「言前定則不跲,事前定則不困。」疑「跲」為「困」字之誤。
【三】內外兵馬大數頗甚詳備閣本、活字本均同。文彥博文潞公文集卷二○論本朝兵政,「大」作「夫」,疑是。【四】恭惟太祖太宗之定天下也「太祖」原脫,據同上書補。
【五】過於三代按同上書其上有「歷觀前古致治未有如此之安且久也,故生齒繫□逾於二漢,封疆廣遠」數句。
【六】兵須有名如何閣本作「兵須有名乃可」。
【七】後兵罷多盜鑄者「者」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薛向等措置陝西折二錢補。
【八】乃減當二行之「行」原作「所」,據閣本、活字本及同上書改。
【九】編錄冊「錄」原作「綠」。按「編錄冊」即「瀘州編錄冊」簡稱,本書多見,因改。【一○】年甲「甲」原作「申」,顯係形誤,因改。
【一一】應元謀反手殺都監縣尉閣本、活字本均同。「反」疑為「及」之誤字。
【一二】私通簡札約為婚「札」原作「禮」,據閣本改。
【一三】及應干簿歷文字「簿」原作「薄」,據閣本改。【一四】楊繪「繪」原作「繒」,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二二楊繪傳改。
【一五】汝州團練副使「副」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三五、治蹟統類卷一五及宋史卷三三五种諤傳補。
【一六】得大戶作都副保正「作」原作「保」,據閣本及活字本改。
【一七】民合而言之則聖亦不可不畏宋史全文卷一一下、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一保甲均同。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作「民言合而聽之則勝,亦不可不畏也」。
【一八】甚苦閣本、活字本同。宋史卷一九二兵志作「甚力」。【一九】嘗應詔上五事「嘗」原作「賞」,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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