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十

作者: 李焘10,694】字 目 录

錢者,是月召還,令御史臺盡索財計簿,鉤校歲餘,卒無欺隱,乃以仲宣為嶺南轉運使。仲宣有心計,能辦大事,江表用兵,軍中須索百端,仲宣皆豫儲蓄無闕。曹彬怪之,夜攻城,因取陶器數萬事,分給攻城卒燃燈自照,仲宣已預料置,如其數付之,它物類此。

先是,詔中使趙守倫優給價和市在京及諸州民間私馬,於是得十七萬三千五百七十九匹。(本志載市馬事在興國四年。按正月即出師,恐在四年以前矣。實錄別本載趙守倫市馬數在四年十一月乙巳前,今因之,蓋市馬前此事,及此乃上其所得之數也。)

十二月丁未朔,占城國遣使來貢方物。

拓拔首領日榮遣所部酋長拓拔琳沁,十六府大首領囉朗吹裕勒遣所部蕃官結舒等並來貢。

以右贊善大夫鉅野夏侯嶠等十五人並為殿中丞,皆嘗於太原、范陽督飛輓之役,賞其勞故也。

開寶中,禁民賣假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己未,詔自今準律以行,濫,論罪。

庚申,詔自今登州有女真貢馬,其隨行物色仰給牒,所在勘驗,牒外物並沒入之。從供奉官盧襲奏也。

丁卯,畋近郊。

詔改司寇參軍為司理參軍【三一】,以司寇院為司理院,令於選部中選歷任清白,能折獄辨訟者為之,秩滿免選赴集。又置判官一員,委諸州於牙校中擇有幹局、曉法律、高貲者為之。給以月俸,如舊馬步判官之例。秩滿,上其殿最以定黜陟,有踰濫者,坐長吏而下。(司理判官連坐,別本實錄在六年十月庚午,今從本志并書之。)尋又詔諸州察司理參軍有不明推鞫,致刑獄淹滯,具名以聞,蔽匿不舉者罪之。(雍熙二年八月庚辰詔或即此也,更詳之。)

是歲,命有司取國初以來敕條纂為太平興國編敕十五卷,行于世。

曹、鄆、淄三州水,蠲其租。太平州饑,賑之。

改市買司為雜買務。

先是,內庭宣索及殿前賜賚,移文庫務,未有專領其事者。於是,始置合同憑由印,命左藏庫副使劉蒙正、供奉官郭延濬同掌焉。蒙正,熙古之子。延濬,廷謂之子也。(延濬傳云太平興國初。按熙古傳,太平興國四年熙古轉內藏庫副使。因附見此年末。)

契丹主明記改元曰乾亨。

注釋

【一】及太祖破敵於雁門關南「南」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續通鑑卷九補。

【二】京兆原作「京北」,據閣本改。

【三】命左屯衛上將軍張鐸「上將軍」原作「大將軍」,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六一本傳改。

【四】蔡原作「察」,據閣本改。

【五】手中癔原作「中手癔」,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改。

【六】嘗以強弓絓於耳「絓」原作「弦」,宋本、宋撮要本通作「絃」。「弦」字在此難解,據宋史卷二七三牛思進傳改。

【七】猶力戰「戰」原作「疾」,據宋撮要本、閣本改。按宋史卷二六○李漢瓊傳及續通鑑卷一○並作「猶力疾戰」。

【八】即命通事舍人薛文寶齎詔入城撫諭「薛文寶齎詔」五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兵七之七、治蹟統類卷二補。

【九】以榆次縣為并州各本及宋會要方域六之四、宋朝事實卷一八太原府條、方輿紀要卷四○榆次縣條並同。治蹟統類卷二及本卷下文則於「并州」上著一「新」字,蓋以別於原并州也。

【一○】徙僧道士及民高貲者於西京「高」原作「厚」,據宋本、閣本及續通鑑卷一○改。

【一一】遣使分部徙居民於新并州「使」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兵七之八、治蹟統類卷二補。

【一二】兵房吏張質潛計數部分軍馬「軍馬」上原衍「在」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一三】始咨於觽「始」原作「姑」,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王得臣麈史卷上忠讜條改。

【一四】白進超實為殿帥「白」上原衍「連」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一五】鎮州原作「鎮川」,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三、編年綱目卷三改。

【一六】說關使劉禹以城降「使」原作「吏」,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編正文改。【一七】親近無職事者呼為舍利郎君「者」字原闕,據葉隆禮契丹國志卷六補。按宋撮要本「者」字作「之任」。

【一八】西山原作「西方」,據同上書改。【一九】人夜持兩炬「夜」原作「夾」,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二○】真定原作「直定」,據各本改。【二一】配隸契丹直「直」原作「置」,據閣本改。按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後唐置契丹直,旋廢。開寶三年,以遼人內附之觽復置。太平興國中,因事復置,旋廢。本編上文稱「契丹蘇哲等二十八人來降」,正當配隸此直。

【二二】殆由此耳「此」下原衍「故」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刪。

【二三】尋授左領軍衛大將軍「授」原作「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四】慮玉石以俱焚「以」原作「之」,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五】及歸原作「乃歸」,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三、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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