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以其半國求合契丹,契丹以唇齒之故,豈肯遽已。以契丹之觽加夏國之半,臣不知王韶能辦此否。」上極以為然。
壬辰,錄破郎家族功,以四方館使、河州團練使景思立為引進使,忠州防禦使、皇城使苗授為西上閤門使,供備庫使韓存寶為皇城使,文州刺史、引進副使、帶御器械王寧為客省副使,減磨勘三年,依舊帶御器械。餘遷資有差。時思立與寧已戰歿,朝廷未及知也。
詔諸路緣邊州軍,應邊軍機地界不下司文字,並於長吏廳置匱封鎖,編目錄申安撫、總管,安撫使、都總管到任,具交割事目,申樞密院逐房掌之。
乙未,知大名府韓絳奏,百姓羅秀狀捕殺劫賊逯小二等,及指引捕獲徒伴高欒、薛直二人。先是,安撫司嘗令出牓諸色人告捉,如獲逯小二,支賞錢三百緡,并第二等酒場;如獲以次徒黨,除依條支賞外,仍益支五十緡。其羅秀合得牓內半賞,而本條徒中告首,乃無支酒場之文。上批:「方今河北所在災傷,百姓流亡,乏食日去。最可憂者,盜賊結集漸多,為公私之患。如羅秀功狀,實宜優獎,以勸來者,可特與一下班殿侍,充大名府路安撫司指使,委之專切緝捉強惡賊盜,庶使干賞之徒有所景慕,姦凶小人難於合黨。」
是日,上始聞景思立等敗歿,熙河路經略司具奏也。開天章閣延訪輔臣,樞密副使蔡挺自請行,上曰:「此不足煩卿,河朔有警,卿當行矣。」
丙申,上批:「熙河邊事未有安靖之期,其湖南、廣南等處,可詔章惇、沈起早務了畢,追還兵馬,併力一方,庶幾不至乖張,別貽大患。」
又批:「秦州見闕兵官,可詔張詵令且留王中正在州照管防守城池軍馬。」留王中正,據御集。中正七年正月,以禮賓使、文州刺史、帶御器械、涇原路鈐轄復管勾皇城,二月詣熙河募弓箭手,不知何故在秦州,當考。是月,割秦州大潭、長道二縣隸岷州,白石鎮隸長道;廢遼州入遼山縣,隸平定軍;廢平城、和順、榆社三縣;丹州雲巖、渝州【一七】南川、鄜州三川並為鎮。實錄於此又書割涪州隆化縣隸南平軍。按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乃建南平軍,九域志因實錄之誤,今合此入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建南平軍後。
注釋
【一】韶議築贊納克城「韶」原作「詔」,據閣本改。【二】奉禮郎「郎」原作「部」,據閣本改。
【三】五姓院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一奉太皇太后作「百孫院」。
【四】若與柴世宗太宗同道據上文「江南李氏何嘗理曲,為太祖所滅」句,疑此處「太宗」為「太祖」之誤。【五】真定原作「鎮定」,據宋史卷一九八兵志改。
【六】修築城寨工役處「寨」原作「塞」,據閣本改。【七】并此年十月末「年」字原脫,據閣本補。
【八】定州原作「安州」,據閣本改。
【九】出三縣之田「縣」,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三作「州」。「之」原作「人」,據同上書改。【一○】此所以煩朝廷驅使「煩」,同上書作「須」,義較長。【一一】子幾宣言陛下極稱其能劾程昉「劾」原作「暛」,據同上書改。
【一二】舉官不知於昉私家有何所利「所」原作「公」,據閣本及同上書改。【一三】奏遣慶民子「子」原作「予」,據閣本改。【一四】李端□「□」原作「懿」,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四五熙寧六年六月辛卯條、卷二六○熙寧八年二月庚辰條改。
【一五】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凶「貞」字原脫,據周易師補。【一六】情可恕「恕」原作「怒」,據閣本改。
【一七】渝州「渝」原作「瑜」,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州縣廢復、太平治蹟統類卷一七神宗置南平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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