淵等開直河,計深八尺,不住疏濬,又閉斷南岸魚肋河四道,擗拶水勢,全入二股河。今直河水深二丈五尺,或增至三丈,而許家港、清水鎮河極淺漫,幾乎不流。看詳二股河,今雖水勢深快成河道,蓋緣蒲泊已東,連接清水鎮、許家港,向下直至四界首,漸次退出田土,別無固護,若向去卻遇漫水出崖,未免依前牽迴河頭,復成水患。乞下外監丞司相度,候霜降水落,將清水鎮河閉斷,築縷河隄一道,遮欄漲水,使大河復循故道,別無走移壅遏之患。及退出民田數萬頃【一○】,民得耕種,兼退背下博州界堂邑【一一】等七埽,減省逐年修護之費,公私俱濟。監司勘會北京界第五埽所開直河,及用濬川杷、鐵龍爪疏濬河道,并閉塞魚肋河等,元係劉璯相度措置,今又以為言,乞差璯與王令圖同外都水監丞司就計其事。」從之。會要以此事繫之七年六月,今附月末。其閉塞魚肋河,已見二月五日。子淵等受賞,在此年十二月十一日甲戌。又六年十一月八日丁未可考。
七月戊戌,詔以十一月己未有事于南郊。
己亥,真定府路安撫司乞降度僧牒二百修城,及發諸縣夫五千以二年浚壕。從之。
辛丑,詔開封府界民納蠶、食鹽等錢折納糧者,上三等如故,餘並許納錢,願輸本色者亦聽。
又詔陝西解鹽司驅磨、同管勾制置解鹽司楊蟠到任後錢數所入多寡以聞。以蟠言二年之內,比舊增錢七十餘萬緡,而察訪李承之言其不職,乞較歲課之登耗也。究竟如何?
賜度僧牒五百為杭州市易本錢,又給二百賜河北西路轉運司市草。
詔自今內外廂軍、本城牢城及諸司庫務、院、坊、監等正副指揮使以上,并自禁軍初補本城牢城等軍員,依舊降宣,餘劄下逐處給補牒。
三司乞借內藏絹二十萬以備冬衣。從之。
詔自今舉官不當罪至停者,取旨。壬寅,命宰臣韓絳為南郊大禮使,翰林學士元絳為禮儀使,翰林侍讀學士陳繹為鹵簿使,御史中丞鄧綰為儀仗使,權知開封府孫永為橋道頓遞使。後永罷,以韓縝代之。
光祿寺丞韓宗古為館閣校勘。宗古,絳從子也,以王安石薦召對,故命之。
癸卯,髃臣請加尊號曰紹天憲古文武,詔不許,自是五上表,終弗許。
命工部員外郎、集賢殿修撰、判司農寺李承之,太子中允、直集賢院、同判司農寺張諤,祕書丞、館閣校勘、權判刑部朱明之,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丁執禮,並兼詳定編修司農條例;執禮仍充館閣校勘。知開封府兵曹參軍、大理評事□安持,忠正軍節度推官、管勾國子監丞郭逢原,□縣尉、提舉修撰經義所檢討曾旼【一二】,並兼充編修刪定官。上批:「陝西路亢旱,秋種未入,令轉運司訪名山、靈祠祈雨。」又詔五路教閱保甲州軍如闕令佐,許本路權差守選,或待闕人。
又詔蠲河北西路五等戶免役錢一年,仍自今東、西路差春夫毋過五萬人,河埽重役當增差者亦具以聞。
又詔天下奏報雨雪、賊盜之類,舊悉以狀進,令通進司分門類次,略為奏目進入。
廣南西路轉運司言:「請攝官通十分為率,長史文學七分,進士二分,特恩補攝者一分,候正額有闕,以次差補。」從之。
甲辰,右正言、直集賢院、管勾國子監常秩為寶文閣待制、判國子監。秩疾久,執政屢請進職以慰安之,故有是命。詔熙河路破踏白城蕃部將官使臣,比再收復河州功其倍賞之,押隊使臣各計所部人數并獲級以十分為率,九分以上為優等,五分以上為第一等,三分以上為第二等,一分至不及分若無獲者並為第三等。優等遷六官,餘等降殺以兩,至第三等遷一官,仍減磨勘一年。於是,先鋒東上閤門使、達州團練使王君萬遷引進使;皇城使、文州刺史韓存寶帶御器械;策先鋒六宅使林廣遷皇城使;果州刺史、左肋陣右騏驥使盍可道,右肋陣左藏庫使郝進,殿後姚兕,策殿後姚麟,並遷皇城使;監照管中軍將引進使、榮州刺史苗授遷忠州團練使;總管燕達及君萬、存寶、授、兕、麟仍各官其親屬一人;君萬等所獲並第三等,特優擢之。「監照管」三字疑錯,當考。
乙巳,詔:「宗室自賜名授官後,十五以上,理十年磨勘;大宗正司依審官院例檢舉其經覃恩改官者,自覃恩後別理。」
河北東路轉運司【一三】,檢定外都水監丞程昉新開永靜軍葫盧河水入沙河利害以聞。以民訴水淤漲,乞候秋收隄防稍固決水故也。八年六月十九日、九月七日可考。
同糾察在京刑獄祝諮,請蠲天下負犯百姓見欠開封府贓賞錢。
賜河東轉運司錢十萬緡市糧草。詳定編修三司令敕沈括言:「奉詔編修明堂、籍田、祫享、恭謝式。明堂、祫享,近歲多與南郊更用;恭謝、籍田,歷年不講禮文,蓋已殘缺。至於東封、西祀、朝陵等禮,亦皆難以蒐究。竊慮空文迄於無用,欲止編明堂、祫享二禮。」從之。
戊申,詔河北西路轉運副使□審禮相度衛、相州可置鐵監處以聞。
賜度僧牒二千五百,試監主簿、齋郎、州助教敕告、補牒總五十,賑貸涇原、環慶路漢蕃饑民,及為永興路常平糴本。
己酉,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鮮于師中知河州。師中自是方知河州。朱史五月一日所書,其誤審矣。初命文臣知河州,故記之。
罷都官員外郎宋充國同知禮院。充國妻龐氏悍而□,充國以廟饗齋宿太常,龐氏令二婢躡而從之,充國笞二婢送開封府,即自劾,既釋罪,并罷其職事。
壬子,以美人邢氏為充容。
延州乞發省倉白米三萬石,糶與闕食人。從之。
上批:「河北修□樓櫓、守具及軍器合用物料,可速相度,差官往出產路徱刷計置,或令市易務募商人結買。」
分命輔臣祈雨。
中書奏,自應天至淮以南有蝗,已得旨差官監捕。上批:「與免朝辭。」
癸丑,手詔:「木征已降,熙河邊事漸就安帖,此去惟當推廣恩惠,懷輯羌落,乃為經久保守之利。如蕃部作過,合行討蕩,經略司具事取旨。」
知諫院鄧潤甫言,乞於每路監司擇一人,與守令博訪青苗法度。又乞每歲散青苗一料,取二分息。詔並送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司。朱本刪去,簽貼云無施行。今復存之。甲寅,詔成都府路轉運等司體量轄下災傷州縣,更不候披訴,第與分數蠲秋稅。廣東轉運司言:「韶、惠州永通阜民二監【一四】歲鑄錢八十萬,比又增鑄錢三十萬,近有旨改鑄折二錢,一歲比小錢可增二十萬。欲乞以所募舟運至發運司,改兌小錢入京,以為軍國之計。」上批:「惠州阜民錢監,治平四年置,所鑄錢係內藏庫歲額,止自前年移撥與轉運司買銅,今既有羨餘,宜復歸內藏庫。」四年三月十四日、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可考。詔差官權在京職任,如大理少卿之類,知州以上資序,即許奏薦。
詔廣南東路提舉司,劾廣州市易務勾當公事呂邈擅入市舶司拘攔蕃商物以聞。朱史以事小刪去,今復存之。
乙卯,檢正中書吏房公事、太子中允俞充為集賢校理、權發遣淮南東路轉運副使。
禮賓副使、提點慈孝寺任澤為西染院使。以仙遊夫人母弟推恩也。
司農寺言:「蘇人訴沈括等所築民田岸圍,侵壞良田,橫費公私錢,未委虛實。」詔轉運副使張靚體視所訴事狀以聞。十月體量到。
詔廣州市泊可依舊存留,更不併歸市易務。
熊本言:「經制瀘州夷事除乞降外,有水路諸村作過夷,皆已平蕩,具賞平夷賊有功使臣為三等。」詔洛苑副使、閤門通事舍人賈昌言遷西作坊副使,餘轉官、減磨勘年有差。
司農寺言:「五等丁產簿,舊憑書手及耆、戶長供通【一五】,隱漏不實,檢用無據。今熙寧編敕但刪去舊條,不立新制,即於造簿反無文可守,甚為未便。承前建議,惟使民自供手實,許人糾告之法,最為詳密,貧富無所隱,誠造簿之良法。」詔送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司。建議者前曲陽尉呂和卿,惠卿弟也。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罷手實。呂惠卿誌呂和卿墓云:君之為曲陽尉,會朝廷初行免役法,他州縣皆莫能推行,君首以曲陽戶等之高下,役事之輕重,第為數等以應令。定帥李肅之深善之,未及行,以憂去。服除,復考太祖朝通檢籍并令文。所謂手實者,參之以周官大比之法,成書以上,欲以均天下之役錢。會余以參知政事領司農寺,事始推行焉。宰相韓絳力請賞擢君,而君意深不欲,余為力辭於上,乃不果賞。其後異論參差,事雖寢而諸路州縣用以造簿者十已八九,而役錢卒賴以均。太祖朝通檢簿,當考。呂惠卿提舉編條例,在六月乙未。食貨志載和卿獻議,今附七月末。丙辰,詔諸房創立或刪改海行一司敕,可並送法司及編敕所詳定訖,方取旨頒行。戊午,中書提舉五房公事、主客郎中魏孝先知徐州。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召為同提舉百司【一六】。此出必有為,當為馮京事也。上批:「已遣劉忱往河東與北人議地界,今韓縝方使敵,慮於敵帳議論有涉。今商量事節,宜令縝回至雄州,先遣王宣齎一行語錄赴闕。」御集九十八卷:八年七月五日,問王宣元降赴闕指揮,乃是沈括,非韓縝。然此時未差沈括也,恐御集或與此不同。上又批:「昨據王韶言,本路荒田白草,可與稈草相伴飼馬。聞洮西以累得雨,野草茂盛,民閒以錢四十市草三十斤,比之官場價幾十倍,其令制置糧草,并轉運司速定價,督責吏收買以助邊食。」二十四日可并此。
詔提舉永興軍路常平等事、太常博士章楶體視環慶路災傷,相度賑濟以聞。
己未,右武衛大將軍、梅州刺史世恩襲封楚國公。世恩,從式第三子。「楚」或作「榮」。
詔荊湖北路轉運司相度沅、錦、黔江口三處置博易場與蠻交易可否以聞。後本司委知沅州謝麟相度,麟言:「置務博買,則均平物價,招撫蠻獠,新附之人,日漸馴熟,永息邊患。」又下其事三司,時章惇領三司,亦以為便。從之。
賜河北路弓弩十五萬,令轉運司分給諸州軍。
庚申,詔諸路方田令併稅物,內稈草依舊輸本色。可并二十二日。賜市易務息錢二十萬緡,付定州封樁。
又賜秦鳳路都轉運司度僧牒二千,試監主簿、齋郎、州助教敕牒三百,變置糴本。
江寧府乞以衙前□剩錢增給法司,吏如因職事取受,依轉運司吏法施行。辛酉,檢正中書孔目房公事、太子中允、集賢校理許安世察訪荊湖路,代俞充也。
岷州修城畢工,賜諸軍特支錢,禁軍五百,廂軍、弓箭手、蕃兵、義勇三百。改岷州緣邊安撫使司為洮東安撫司。
樞密直學士、知定州薛向言:「並邊教習卒伍,試閱義勇、保甲,必為賞罰,使之勸向。今公使庫錢支費不足,無以充賞,而又募人伺察北邊機事,其所募人不畏誅戮者,以金帛誘之故也。今苟無以給其欲,則人莫敢赴。欲乞給錢三萬餘緡回易,以充其費。」詔以度僧牒三百賜之。
癸亥,分命輔臣祈雨于郊廟社稷。
上批:「聞河北路有蝗害稼,而所在多以未至滋盛,不即加意翦撲,其次第以聞。」又批:「訪聞陳留等縣,下戶已是闕食,縣官又不許百姓披訴,多行決罰,人情惶擾,極為可憂。」乃詔開封府界、淮南路提點提舉司遍檢覆蝗旱災傷,甚者具合賑□事以聞。賜米十五萬石賑給河北西路災傷。
參知政事呂惠卿言:「司農條例所該事目極多,欲下諸路,令提舉司官各具本路推行新法有無疑慮,須合申明,及未盡、未便事合更改措置,或本路已修完改正可以推之別路,條具申本寺,遍牒轄下官,亦許直述所見。」三月十七日,惠卿判司農,已有此申請,當參考。
又言:「諸路州縣見行常平、苗役、丁產、保甲、農田、水利等事,全藉簿書鉤考登耗虛實,則其製造不可以無法。欲令提舉司,各據本路見有簿如何製造關防,具簡徑式樣供申。」從之。已而惠卿獻議曰:「免役出錢或未均,出於簿法之不善。按戶令手實者,令人戶具其丁口、田宅之實也。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責戶長、三大戶,錄人戶、丁口、稅產、物力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戶長豈能盡知其貧富之詳?既不令自供手實,則無隱匿之責,安肯自陳?又無賞典,孰肯糾決?以此舊簿不可信用,謂宜倣手實之意,使人戶自占家業。如有隱落,即用隱寄產業賞告之法,庶得其實。手實法凡造五等簿,預以式示民,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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