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生事則亦能弭事,朝廷不知所以御之,則敢生事以取賞,朝廷知所以御之,使其造難則無所逃罪,弭難則有以取賞,何患其好生事也。」於是上復徙鑑東路。此月二十二日。鑑未知改命,而有是請,上從之。上與王安石論鑑事,乃此月十九日,後三日遂有宣州之命。鑑乞還文資,猶稱廣西鈐轄,則固未知復徙廣東。其有是請,必以劉彞不樂鑑故也。
司農寺乞遣官同發運司裁減□費,從之。上批:「提舉在內修造所張茂則差出,張若水在假,修完內城可差見管勾宋用臣。」
丁亥,著作佐郎張琬同提舉荊湖北路常平等事,太原府兵曹參軍范鏜為崇文院校書。琬、鏜嘗從王韶辟,至是韶言其材,召對,命之。
罷著作佐郎林旦勾當進奏院,以知通進銀臺司陳繹言「旦先任臺官,坐言事不實降黜,乞別與差遣」故也。五月十六日,王安石云云可考。
都提舉市易司賈昌衡等言:「金寶非衣食所資,但當禁其侈僭,若有糜壞,舊法致之以死,則論罪太重;募以厚賞,則為禁太密。今新敕止坐以銷為飾者,則舊法已刪改,其糜壞金銀蓋已無禁。然民尚循前法,未敢通用。已令本司造金銀箔出賣。」上批:「市易務箔金宜罷出賣,已成者聽於後苑作折換。」上又批:「市例錢,元條無稅物,商人當納與否?」舊舟□入京城,典吏並緣為姦,□取留難,而征算入官,十纔三四。於是,有司請計所□取數,減五六收之,以祿典史,而典史犯□取百錢以上,皆坐配法,征算入官,十收其八,皆緣有稅物始收。至是,上疑無稅物者亦收市例錢,故以問中書也。賜熙河京鈔二十萬緡、河州十萬緡。又以江南東路折斛錢二十萬緡賜河北西路轉運司,並收糴本。
詔杜常取熙河路經略安撫司去年隨軍、蕃部兩庫及帖助公使錢給用名件,與高遵裕密具當用及當裁損數以聞。以遵裕乞權罷永興等處、熙州、通遠軍市易,且令經略司主之,及以去年市易茶場淨利歸經略司,如不可,即乞詔有司據本路一年合用錢數明支撥封樁故也。
戊子,內殿崇班、閤門祗候高公繪、高公紀並為閤門通事舍人。
司農寺言,提點京西南路刑獄張復禮定修許州鄧艾河不當,詔都水監丞劉璯相視以聞。又乞借度僧牒三千、紫衣敕千,許諸路衙前承買,酬折重難等第,從之。
河北察訪使沈括、曾孝□上守城人數,詔依孝□所定,令軍器監約防城分數器仗增倍計置。己丑,上批:「教閱法及賞罰格,已面諭曾孝□修改大意,可付與,令取旨別行審定。差左藏庫使夏元象同詳定。」不知別審定何事,此或與二月十六日、五月九日陣圖相關,更詳之。
上批:「斬馬刀局役人匠不少,所造皆兵刃。舊東、西作坊未遷日,有上禁軍數百人設鋪守宿。可差百人為兩鋪,以潛火為名,分地守宿。」先是,斬馬刀局有殺作頭、監官者,以其役苦,又禁軍節級強被指射就役,非其情願,故不勝忿而作難。王安石常與同列白上,以為宜稍□之。至是,僉為上言其事,上以不可,因此遽輟,亦且了矣。安石曰:「凡使人從事,須其情願,乃可長久。」上曰:「若依市價,即費錢多,那得許錢給與?」安石曰:「餼廩稱事,所以來百工。餼廩稱事,來之則無彊役之理。且以天下之財,給天下之用,苟知所以理之,何憂不足,而於此靳惜!若以京師僱直太重,則如信州等處鐵極好,匠極工,向見所作器極精,而問得僱直至賤,何不下信州置造也。」此據日錄四月十七日,今附見。安石前在相位時,亦屢言此,當檢附。六年五月一日,始置斬馬刀局。蔡承禧二章,附此年五月十七日。
詔特免河州進士梅惇等九人將來文解,以惇等自陳收復以來未沾恩,乞如熙州例故也。
詔妃嬪每三歲許奏乞同宗或異姓有服親合入差遣一次。先是,妃嬪陳乞無定法,故立此制。志同。
詔沙苑監隸髃牧司,餘八監及河南北兩監牧司並廢。以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自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餘止堪給馬鋪。兩監牧歲費及所占牧地約租錢總五十三萬九千六百三十八緡,計所得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九十六緡而已,得不稱失。」故廢之,以牧地租給市易務茶本錢外,餘寄常平籍出息,以給售馬之直。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文彥博、蔡挺云云。□沖卿、蔡子正等為樞密副使,上言請廢河南北監牧司,文潞公為樞密使,以為不可。元厚之為翰林學士,與曾孝□受詔詳定,厚之計其吏兵之祿及牧田可耕種,所以奏稱兩監歲費錢五十六萬,所息之馬,用三萬緡可買。詔盡廢天下馬監,止留沙苑一監,選其馬可充軍用者悉送沙苑監,其次給傳置,其次斥賣之,牧田聽民租佃,儘令轉運司輸每歲所省五十三萬緡於市易務。馬既給諸軍,則當給芻粟及傔衣糧,所費甚廣;監馬送沙苑止四千餘匹,在道羸瘠死者殆半,國馬盡於此矣。時熙寧八年冬也。此據司馬光記聞,當考。兵志第六卷: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髃牧制置使文彥博言:「議者欲賦牧地與民而斂租課,散國馬於編戶而責孳息,不便。」乃詔元絳、蔡確比校利害上之。於是,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起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餘止堪給郵傳。而兩監牧歲費及所占地租總五十三萬九千六百三十餘緡,而所出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九十六緡而已。其九監馬三萬餘匹,倘不更制,則日有死耗。」於是詔以沙苑監隸髃牧司【二三】,廢八監,并兩監牧司善馬分隸諸監,餘鬻之,收其租之入,以給市易茶本錢,餘寓常平籍,取子錢以市馬;馬監兵五千,以為廣固、保忠指揮,修完京城焉。初,欲廢監牧,樞密院文彥博、□充固爭,以為:「監牧不當廢,若外敵旅拒,馬不可買,則中國如何得馬?恐法不善,但當變法【二四】。」王安石曰:「向令劉航變法初,人固知其無後效,非今而後可知也。密院委人立法牧養,諸司不得關預,行之一年,乃費五十三萬緡,得三萬貫。今欲變法,恐復如劉航。且今所校利害,止公家費省而已,民之利害,尚不備言。如馬之害稼,田之廢耕,此乃民之利害也。」上曰:「雖如此,牧馬亦無補。」于是卒廢之。按:廢監牧實在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雖中書、密院奏稱二年至五年,蓋以五年馬數比較耳。本志便于六年係此事,誤也。既書六年卒廢監牧,繼書七年又廢鄆州東平監,以其地賦民,後遂廢高陽、真定、太原、大名、定州五監,如東平故事。八年,以廢監財充市易本錢外,以給熙河歲計。十二月云云,序事失次如此,今不取。紹聖三年七月六日,張赴等云云可考。
詔北京、澶定州封樁糧草,令三司月具已有、見闕數以聞。上批:「代州見與北人分界,而水峪地一事初未結絕。今韓縝奏已定日於西陘與蕭素、梁穎相見。緣水峪地未了,恐不可隔越無序,可令依所降朝旨商量,候事畢日迤邐西去分畫。」先是,上批:「聞河北、河東上等戶至今流移不絕,或緣與下戶同保請常平錢穀,保內人近因乏食,多已逃散,懼將來獨於戶下催理,故一例遷避,宜令所在體量以聞。」時七年十一月丁酉也。是日,王安石以請諸路體量狀進呈,惟磁、相州言有上戶流移,多因災傷闕食,或為分房減口,初不緣抱下戶欠常平錢穀,餘皆云無之。安石遂白上:「磁、相言上戶有逃移,亦恐未實,緣其奏稱或為分房減口,豈得謂之逃移?不知當時誰為陛下言此,何不明示姓名,令彼分析是何處有此事。」上曰:「忘記是誰言此。」安石曰:「彼既言之,必有事實。若有事實,即是州縣監司合根究蔽欺;若無事實,即如此誣妄之人,存之何利!陛下欲明目達聰,則容長此輩,適足自蔽耳。」上曰:「如□中復,即已施行。」安石曰:「兩制奪一官,何足以懲姦!天下事如煮羹,下一把火,又隨下一杓水,即羹何由有熟時也。」神宗憂民至矣,而王安石所言乃如此,因具載之。移去年十一月三日上批附此,庶易觀覽也。□中復責官事,在今年二月七日,朱本于七年十一月三日削去,墨本簽貼云體量到並無流移,係進呈訖,新本復存之。所謂「進呈訖」,即安石云云也。
注釋
【一】兩朝誓書冊內又有付劉忱等兩書「付」原作「附」,據閣本及下文改。
【二】席又難于賓主「又」,下文李燾注引呂惠卿集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四作「尤」。
【三】且地接三州「州」原作「川」,據上引李燾注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五改。
【四】並在長連城六蕃嶺之北「之北」原作「地」,據上引李燾注及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改。
【五】即更不論有無照證「不論」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六】向西接古長城為界「長」下原衍「連」字,據同上二書刪。【七】上遣使者持報書示禧「報書」二字原脫,據上引治蹟統類補。
【八】北朝所差官司「差」原作「奏」,據上下文改。
【九】今來聖旨只為兩朝通好歲久「兩朝」原作「兩處」,據閣本及上文改。
【一○】雁門寨地分至北界遮虜軍據上文,疑此下脫「十一里,今雁門寨至長連城約八九里,長連城至遮虜軍」二十一字。
【一一】至欲當中獨坐「至欲」原作「致于」,據正文改。【一二】就改溝封「改」原作「往」,據閣本及正文改。
【一三】近又分置河北三十七將「七」原作「六」,據閣本及上文改。按:「七」,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亦作「六」。
【一四】熙河路原作「西河路」,據閣本改。
【一五】今三司修建將畢「畢」原作「軍」,據閣本改。
【一六】凡牧監歲牧馬二百餘匹下「牧」字原作「收」,據閣本改。
【一七】未及十箇月「十」上原衍「反」字,據閣本刪。
【一八】從之據文,疑此二字當在上文「犯人處死」句下。【一九】緩急何以應用「緩」原作「緣」,據閣本改。
【二○】況減軍馬五千匹「軍馬」二字原倒,據文改。下同。
【二一】要作義勇養馬所省不多「省」原作「費」,據閣本改。
【二二】實錄于甲申日書「書」原作「舊」,據上文改。
【二三】於是詔以沙苑監隸髃牧司「沙」字原脫,據上文補。
【二四】但當變法「法」原作「去」,據閣本、活字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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