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六十三

作者: 李焘19,368】字 目 录

乙正。

【一八】法未有保甲處本句費解,疑「法」字當在「保甲」下。【一九】鹽禁雖嚴「鹽禁」二字原倒,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二四之八乙正。

【二○】不如止以當月鈔數立額「月」原作「用」,據同上書改。

【二一】兩路實賣鹽二百二十萬下「二」字原作「一」,據閣本及上文改。

【二二】二百二十萬緡上「二」字原作「一」,據上文及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改。【二三】在七年正月末「在」原作「正」,據閣本改。【二四】依罷河南河北監牧指揮「依」原作「舉」,據閣本改。

【二五】始榷開封曹濮等處及利益二路「榷」原作「權」,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改。

【二六】民間騷怨「怨」上原衍「擾」字,據同上書刪。

【二七】固嘗值災傷「固」原作「因」,據閣本改。

【二八】李稷固已擅倚閣預買「擅」原作「壇」,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九】名山靈祠「祠」原作「祀」,據閣本改。

【三○】御史臺推直官「推直官」原作「直推官」,據閣本、活字本改。【三一】遂依法「依」原作「衣」,據同上二本改。

【三二】而承之兩月連行遣下州縣「連」原作「運」,據閣本改。

【三三】上亦以為論事或出於好己勝「己勝」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三四】如何不使「使」原作「便」,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五】中書堂後官劉袞駮議「官」字原脫,據閣本及宋史卷二○一刑法志補。

【三六】提舉常平倉司「倉」原作「食」,據閣本改。

【三七】給恩賞館券「館」字原脫,據閣本及下文補。

【三八】戲賭玉帶「賭」原作「睹」,據注文改。

【三九】頵曰「頵」下原衍「王」字,據正文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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