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七十三

作者: 李焘10,522】字 目 录

速委官修完壩閘。」此據御集增入。

詔:「聞今歲畿內夏苗茂盛,京師軍食比向時頗減耗,東南蝗旱,上供米又多已截留。可令司農寺於府界屯兵縣分廣糴,撥與三司,以東南諸路折納錢帛漸償之。」

庚辰,西京左藏庫使、帶御器械高居簡,西作坊使、嘉州團練使、帶御器械王中正並為內侍押班。

大理寺丞景思誼為內殿崇班、秦州都監。思誼,思立弟也。時丁母憂,以思立故,特有是命。

新知岷州种諤言:「並邊招置弓箭手外,有荒閑地,欲不拘蕃漢兵民,權招耕種,依鄉原例平分,無牛具者,令於回易息錢內支借,候收熟撥還。」從之。

詔:「南平軍欲留義軍防拓,慮人情遠戍不便,令熊本相度以聞。」已而本奏,成都府路比蕃賊寇擾,人戶兵力寡弱,乞權留防守。從之。

辛巳,屯田郎中周尹兼侍御史。當考是誰薦。雄州言,北界於兩屬費家莊六村各差強壯六十人置弓箭手,每夜更宿,欲移文涿州詰問。從之。

詔:「雄州歸信、容城知縣尉近累與北人鬥,射傷人口,令王道恭嚴約束,仍具析因依以聞。」

內殿崇班、德順軍靜邊寨主田璟言:「邊事之作,未有不由熟戶者,平時入西界盜孳畜人戶等,及夏人來理索,卻反稱有西人入漢界為盜。邊臣或未曉彼情,或希功賞,增飾事狀,更致掩殺無辜。且蕃部盜孳畜人戶,未有酋首、鄰族不知者,但上下蒙蔽,積久以成邊隙。欲乞指揮逐寨,如有入西界作賊,重立賞格,許人陳告,庶絕引惹。」於是,詔諸捕獲入西界竊盜者,依常法倍賞之。

詔殿試進士初考官翰林學士陳繹、集賢校理孫洙王存、崇文院校書練亨甫范鏜、審官東院主簿陸佃各罰銅二十斤;覆考官翰林學士楊繪、龍圖閣直學士宋敏求、同修起居注錢藻、祕閣校理陳睦、崇政殿說書沈季長、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王震各罰銅十斤。並坐考校第一甲進士不當也。

壬午,詔均州團練副使、隨州安置劉彞追毀出身以來告敕,送涪州編管。以御史中丞鄧綰言,沈起、劉彞雖已降責,尚有未盡,乞治彞張皇之罪,重行誅戮故也。朱本改墨本云:尚有未盡,及沈起所言劉彞張皇之罪,乞重行誅戮。簽貼云:「以中書時政記添修,新本云此朱史私意,今依舊文。」

樞密院言:「開封府界保甲,令提舉司自今每歲十二月引呈一縣,仍先於十一月內具逐縣人數申樞密院取旨點定。」舊紀云:詔閱京畿保甲,歲一縣。新紀不書。

癸未,西京左藏庫副使楊從先為安南道行營戰棹都監。先是,從先言從海道出兵為便,欲冒大洋深入西南隅,繞出賊後,擣其空虛,因以兵邀會占城、真臘之觽,同力攻討。上是其言,遂授此職,令募兵以往。此據郭逵所受詔劄增修。

都水監言故工部郎中侯叔獻道死,乞優給賻。詔錄其子擇中太廟齋郎,賜絹三百匹。

注釋

【一】三司開拆司「拆」原作「折」,據閣本及太平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改。【二】河北緣邊安撫司「北」原作「南」,據閣本改。

【三】其天池一項「項」原作「頃」,據文義改。

【四】二月九日下「九」字下原衍「十」字,據閣本刪。

【五】詔與招討司隊將「司」原作「同」,據閣本改。

【六】以日計口數「計」原作「記」,據閣本改。

【七】兩屬人戶「人」字原脫,據閣本及上下文補。

【八】廣西鈐轄「鈐」原作「全」。按宋武官有鈐轄而無「全轄」,「全」顯為「鈐」之誤,故改。

【九】三班奉職「奉」原作「供」,據閣本改。

【一○】其家例遭焚略「例」原作「倒」,據閣本改。

【一一】乞分司西京「西」原作「兩」,據閣本改。

【一二】兵法先聲有奪人之心「聲」原作「人」,據涑水紀聞卷一三改。【一三】充欽廉白州巡檢同上書無「白」字。

【一四】徽誠等州「誠」原作「城」,據閣本改。【一五】熙寧八年各本同。「八年」,宋會要選舉二之一一作「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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