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八十一

作者: 李焘7,274】字 目 录

閏四月十八日。頗增鹽價,民不肯買,則課民日買之,隨其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有買賣私鹽者,重賞募人告,以犯人家財充賞;民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民間騷怨,鹽鈔每席舊直六千,至是才二千有餘,商不入粟,邊儲失備。朝廷疑之,召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其事,公弼極陳官賣鹽為不便,詔與三司議之。沈括在三司,雖不能奪公弼議,然王安石方主景溫,括希王安石意,乃言若通商則歲失官賣緡錢二十餘萬,雖乞將管城等十一縣□南京、孟、陝、同、華、衛六州府通商,而中書訖不行。此見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安石既去位,括始與公弼共言官賣鹽不可不罷,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是詔許孟、陝、同、華、解、河中六州府,陳留等十一縣通商,餘官賣猶如故云。司馬記聞載張景溫賣鹽事雖多差誤,然不可不入長編,今考按前後,刪取附見。大抵官賣鹽事,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三司先有相度,中書不行;十年三月十六日,再相度,乃許河陽、同、華、解、河中、陝六州府并陳留等十一縣通商。皮公弼先于二月二十六日言官賣不得不罷,今罷官賣者,但此六州府并十一縣耳,曹、濮、澶、懷、衛、濟、單、南京并陽武等九縣官賣猶如故。

己巳,試校書郎、知崇德縣邢恕復為崇文院校書。罷知延陵縣,未及赴而縣廢,改知崇德,亦不赴,久之,自陳乞開封府界監當差遣,特復之。初,王安石行新法,恕謂其子雱曰:「新法人皆不以為然,子盍言之。」安石怒,其罷校書由此也。恕三年五月十六日罷校書,實錄所載與恕本傳不同,今從本傳。

辛未,錄繫囚,雜犯死罪降從流,流以下第降一等,杖以下釋之。其雜犯死罪情理重,並鬥殺情理輕者,皆降決刺配千里外牢城。

詔權發遣荊湖北路轉運副使徐禧、提舉兩浙路常平等事范峋同會計安南行營軍事實費錢帛以聞。後禧等言,軍事實費錢帛、金銀、糧草五百一十九萬貫、匹、兩、石、束。河北西路提點刑獄司言:「洺州多盜賊,最為難治,知州萬賾【四】年老才短,乞選能吏以代。」從之,仍詔濟、單、沂、濠、洺、博、淮揚知州軍並中書選差。明年正月庚午,賾落差替,提刑韓宗道罰銅。

壬申,詔:「時雨稍愆,令開封府界洎諸路監司分察州縣,檢舉除殄蝗蟲種子法施行,無使滋生。」

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五】燕達為鄜延路副都總管。先是,上批:「安南行營軍馬已節次放散,可令達赴闕。」未至而有是命。令燕達赴闕乃二月二十九日事,此據御集。除鄜延副總管,本傳不書,達尋留京師故也。

詔右騏驥副使、權沅州東路都巡檢使張整,右班殿直、權西路都巡檢劉滋各遷一官,西頭供奉官、權東路同巡檢王潛等四人減磨勘年有差。以捕殺崖、誠等州狤狑蠻功也。

詔廣南西路經略司差官瘞安南丁夫輦運軍須死於道者,仍加祭奠。詔廣南路緣邊軍事增置遞馬鋪兵減半,馬送髃牧司。

甲戌,都大提舉疏濬黃河范子淵言:「近聞朝廷以濬川杷於汴河試驗有效,乞候七八月間水湍急,用疏導汴流。」從之。子淵所言試驗有效,當是去年十月二十八日蒲宗孟、霍翔等事也。

御史蔡承禧言:「翰林學士楊繪挾朝廷薦舉之令【六】,陰為姦利。供奉官王永年監金耀門紙庫,盜官錢百五十萬,交結繪等,繪為之奏舉,豫許本人閤門祗候。臣昨錄問叔兼等罪,已見其狀。案:繪禁掖近臣,不以廉恥自檢,未及進用,而豫許小人職名,所為如此,有辱清班。伏乞解繪提舉、翰林二職,以俟推劾。」繪亦言:「近王永年持執臣受珠事,臣雖曲盡辭理,獄官必不肯信,事無由明白者,不幸在永年死後也。臣舉薦匪人,久與之往還,受其酒食等物,甘受誅殛。至於身為侍從,面受永年珠,接而懷之,臣亦不敢自明,惟乞免追贓,依所估錢計贓定罪,遠貶重竄。」永年既死,而其家言永年以官錢市珠遺繪,引一從者為證,云於窗隙窺見之。獄官詰繪,繪恥與吏卒辨,即引伏。索其珠,則曰:「焚之矣。」宰臣□充言:「繪為近臣,職在提舉,而與永年非類往還,受其器玩,用此自可貶謫。若加疑似之罪,繪今雖不辨,安知他日無說?」遂置珠事不劾。或言永年盜賣官文書,得錢費於娼家,畏其妻知之,乃偽為籍曰「買物若干遺某、遺某」,其實無有也。緣繪及竇卞實嘗過永年家,永年妻手掬酒以飲繪、卞,故兩人不能自明,竟坐責黜。「或言」據記聞及東軒錄。朱本簽貼云:「遍檢□充家供到章疏,無此語,自有聖旨令不問珠事及免追攝,非用充言,並削去。」今復存之。

詔諸路走馬承受任滿,不許本路經略、安撫、鈐轄司奏舉差遣。先是,李承之知延州,乞以走馬承受、內殿崇班史辯為西路都巡檢兼安塞寨主,上不許,仍降是詔。十月庚寅,又降指揮。

乙亥,太常少卿、集英殿修撰張芻為右諫議大夫。時御史臺鞫王永年獄,案其簿書云:「嘗以繒帛及酒遺芻,芻不受。」上聞而嘉之,故特遷芻。此據司馬光記聞。

詔玉牒所:「皇子賜名,如宗室名同□旁音相犯者,更不改。」

詔都提舉市易司:「變法後未賣鹽,各依元買鈔價貼納鈔內餘錢,令本司自今依舊賣。」

權知開封府孫固言:「本府火,朝廷當正典刑,以懲不恪,未敢即交職事。」詔釋固罪,府推官呂希道責監陳州糧料院,以火起希道家也。

高陽關路走馬承受王延慶乞令緣邊安撫司精選職員、使臣主掌刺事人。樞密院言:「熙寧七年朝旨,緣邊刺事人多互傳報,徼倖賞物,人數雖多,於事無補。可下河北緣邊安撫司,選使臣牙吏有心力,諳識敵情者,裁定人數,委長吏同募土著可以深入刺事人,每事審實以聞,量事大小給錢帛,候有符驗,再與優賜。」詔申明行下。

戊寅,侍御史周尹言:「提舉賣鹽張景溫擅增鹽價,禁賣蠶鹽,苛細害民,乞罷景溫職事,悉歸之制置解鹽司及依舊賞格。」詔景溫具析以聞。朱本云:具析到,進呈訖,無施行,合刪。今依新本復存之。八月十三日,景溫猶賣鹽。

四月辛巳,詔復嵐州靜樂縣為憲州。以知太原府韓絳言,靜樂據汾河大川,當岢嵐、寧化四達之衝,屏蔽太原,當置郡屯兵,故復之。

樞密院直學士、給事中、知定州薛向為工部侍郎再任。向辭所遷官,降詔不允。故事,前執政辭官乃降詔,兩省降詔自向始也。初,契丹求地之使久留邸舍,數出不遜語,邊奏雲、應集兵,治涿、易道,謂北人渝盟有端。累詔向察其實,向還奏:「契丹欲速成地界議,故多張虛勢,以動中國,使者懼朝廷不如其請,故為嫚言,徼倖取成,且兵來不除道也。」後卒如向言。

新知延州呂惠卿乞入朝,許之。

詔移慶州荔原堡都巡檢於大順城,從環慶路經略司請也。

樞密直學士陳襄等言:「太常寺主簿黃君俞力學篤行,高出輩流,博通諸經,多所撰述。向舉進士及試經義,皆在高等,擢為國子監直講。昨以家艱去職,服除,復用為太常屬官,謹身率職,其操彌勵。乞置之館閣。」詔以君俞為崇文院校書。詔以福州常平司檢校崇勝院糧三萬八千餘石賑濟漳泉州、興化軍飢民。

癸未,中書門下言:「新科明法及第出身人,當年秋以本業試中明法,至有循兩資者,推恩太優,況進士及第不許試經義,武舉不許更試武藝。今欲應明法及第人試中明法,除入第一等合差充刑法官與依例推恩外,餘只免試,更不推恩。銓試經義入等者,自依等第推恩。」從之。

新知鄆州王克臣言:「本路號多盜賊,乞許以便宜處置。」從之。後詔大名府、高陽關、京東路安撫司,應強盜聽便宜處置,候盜息如故。甲申,詔罷茶場司官賣解鹽。此蓋從周尹之言。尹言在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乙酉,遼主遣奉國軍節度使蕭儀、副使崇祿少卿鄭士兼來賀同天節。

法寺奏:「開封府司錄司勘到宗室叔兼、叔□,進士秦宏各為私有禁書不全,及別制下問報上不實,未奏減等,係杖罪,緣會簄決釋放。」從之,韶秦宏送開封府鄢陵縣羈管。

丙戌,詔諸路緣邊修城濬壕並令軍器監統轄。

詔:「訪聞昨水利司於淮南收糴下小麥萬數不少,卻欲出糶變錢,於河北收糴封樁糧斛。可契勘見在令,即今管勾官計元糶價,如可運致入京,比都下市直猶賤【七】,即指揮水利司□淤田司,將糴到數目令逐司並津置赴京出糶。」此或與五月一日王秀事相關。

丁亥,于闐國入貢。

辛卯,上批:「聞諸路皆少雨,可令轉運司訪名山靈祠,委長吏祈禱。已雨,速具以聞。監司察刑獄淹延,或就近巡按。」詔知欽州、西京左藏庫副使劉初,邕州永平寨主、供備庫副使楊元卿各遷七資。賞招諭廣源、蘇茂州首領功也。

詔:「今後客鹽入京,並於市易務中賣,本務依市價收買。雖賤,每席不得減十貫,並畫時支還見錢。其京城內外諸路販賣鹽人,並於本務給印歷請買,願立限賒請者聽。如私自買賣,許人告首,等次給賞,鹽沒納入官。」會要有此,實錄無之。二月二十八日、四月二十四日當考,本志刪修此段。又詔:「商鹽入京,悉賣之市易務,每席無得減十千。民鹽皆買之市易,私與商人為市許告,沒其鹽。」

壬辰,詔江南西路監司具鹽盜結集因依以聞。

癸巳,梓州路提點刑獄司言,文州蕃賊二千餘人寇邊,已逐出界。詔:「利州路提點刑獄司體量因依,及城寨有無引匿,是與不是疊、宕州借助兵馬。城寨使臣等毋得輕易別致生事,若賊未退或兵甲實不足,即關成都府、利州路鈐轄司差務。」文州與梓州路何預,當考。密記亦同。

丙申,命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安燾體量京東、河北官吏不職事以聞,其官司行遣盜賊違法事,一面施行,如事體稍重,即奏取旨。以兩路賊盜頗多,慮州縣不能逐捕及施行違法故也。

詔福泉漳州、興化軍諸縣第四等以下、災傷五分以上戶,去年秋料【八】、役錢並放。

知諫院黃履言:「伏見差郭逵判潭州,逵至潭日,曾布以敕命交割,逵輒拒而不從。及朝廷以布所奏令逵分析,逵至鄂得之,又寄敕於鄂而不受。望正其專輒自歸之罪。」詔郭逵速赴任,仍具析因依以聞。要見後來如何,或移附初除時。

詔軍器監置主簿及勾當公事官各一員,丞、主簿互差,從判監范子奇請也。

詔知桂州趙□,應接外界邊事,奏稟朝旨不及者,許一面施行。

丁酉,雄州言:「北界追集兩地供輸南陽項【九】等五十八村首領,及逃移歸業百五十四戶六百九十七人,給賑貸錢千,已牒涿州劾本縣官吏賑貸罪。」詔雄州體量上件所貸民戶,如委闕食,相度具當如何賑濟以聞。尋詔兩地供輸人戶見欠賑濟米豆並除放。五月乙卯事,今并書。

賜熙河路山西軍回弓箭手、蕃兵、寨戶、漢蕃勇敢特支錢,戰歿者賜絹,免夏秋稅支移、折變。如先有功者,以子孫姓名聞。因戰失馬者,買馬給之。

詔:「禮部進士依舊試策五道。又祖宗袒免親已授官者,聽□應,及非袒免親許應舉。國子監及禮部別為一甲,試兩場,五分為額,發解所取不得過五十人。殿試與正奏名進士試策別作一項考校。累舉不中,年四十者,申中書奏裁,量材錄用。」

戊戌,入內東頭供奉官韓永式言:「廣源等州縣溪洞蠻觽悉已降附,乞各給朱記。」詔經略司具當給印記人數以聞。經略司未報上,尋棄其地。未及給印棄地,據朱史簽貼。禮賓副使杜師益、劉希古,三班奉職梅懷德、乞商,各減磨勘二年,楊斌三年。以環慶路經略司言師益等有招安蕃部之勞也。

詔在京見欠市易及諸處官錢人免收禁,聽責保知在。

提點兩浙刑獄司、安撫張諤誣奏前知蘇州沈紳俵糴不如法,獄訟滯留,至蒙差替。詔紳除落差替。

庚子,遣官謝雨。新知延州呂惠卿乞不拘常制舉文臣二員,為經略安撫司準備差遣。從之。

詔判登聞鼓院、祕閣校理陳睦衝替。坐前任兩浙提點刑獄顧女奴及不按知華亭縣張若濟贓罪,雖原赦,特責之。

壬寅,權河北西路轉運判官汪輔之徙東路,以輔之與本路轉運使□審禮相驗定州廩粟,論議異同也。始,輔之按定州支糧,封一百十三牔,以為粗惡,遣官剝估,又對軍吏揚言,以當貼支。卒聞之,皆有覬覦。薛向曰:「輔之東南人,不習河朔事。糧米精粗、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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