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官不能自訟,猶汲汲以希賞,於理何安!臣前後所陳,出於至誠,本圖補報,非敢激訐,輕有干冒,伏望聖慈垂察。」熙寧十年奏,今附七月末河決後。河大決乃七月十七日也。彥博又言:「臣去年冬奏衛州王供埽下開隄取黃河水作運河,置閘引水入御河,深為不便,以為大則決溢,小則淤澱。尋聞差官定奪利害,今來果致黃河水入運河,防遏不住,決過閘口,衝注下流州府縣鎮,為患甚大。竊慮定奪所未知得今來運河之害,乞指揮定奪所下衛州及大名路安撫司,取索自七月四日及十四日後來申報決溢一宗文字,看詳定奪。」是月,河復溢衛州王供,四年十月,河溢王供。溢懷州黃、沁,溢衛州汲縣上下埽,溢滑州韓村,遂大決澶州曹村。此據河渠志增入月末。實錄但於二十八日書曹村埽河決耳,然曹村大決乃十七日也。韓村于八月四日始書,黃、沁于八月十四日始書。
注釋
【一】跪望御座而散之「跪」原作「路」,據閣本及宋史卷四八九注輦傳改。
【二】閱安南回軍「南」字原脫。據本書卷二七九熙寧九年十二月癸卯條,郭逵等於安南班師時,有部將曲珍、張世矩、王愍,此處「安」下顯脫「南」字,故補。
【三】其樓櫓今漸修完「今」原作「令」,據文義改。
【四】鐵幣「鐵」原作「錢」,據閣本、活字本改。
【五】恩州武城縣「恩」原作「思」。按:宋武城縣屬河北東路恩州,見宋史卷八六地理志,據改。【六】序辰「序」字原脫,據閣本及上文補。【七】載議禮於有司不合據文,疑「於」為「與」之誤。【八】而陰言之於執政「政」原作「事」,據閣本及上文改。
【九】故有是命「有是」二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朱史「朱」原作「宋」,據活字本改。
【一一】蔣三揣頡意要附子「揣」原作「推」,據閣本改。
【一二】理須辨雪「辨」原作「許」,據閣本改。
【一三】流內銓「流」原作「留」,據閣本及本書卷二七七熙寧九年七月壬戌條改。
【一四】銓簿「簿」原作「部」,據正文改。
【一五】怯薄「怯」原作「快」,據閣本改。
【一六】以逵始初獨上封章請專經制「專」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七】委孫捕繫之「繫」原作「擊」,據閣本、活字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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