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八十七

作者: 李焘11,783】字 目 录

清臣乘驛祭告,就差走馬承受韓永式齎香建道場三晝夜,仍令候河水稍渾閉口,即毋得沙損京東一帶民田。

丁丑詔:自今大禮,聽起居郎【二六】、起居舍人奏薦親族。至六年復罷。中書時政記云:熙寧十年十一月,南郊奏薦恩澤,共四百餘員,因有詔添入兩史官奏薦。

河東經略使韓絳言:「麟州靜羌寨、星最朗、木瓜鋪地,委係省田,即非兩不耕地。管勾軍馬邢佐臣偏見遂非,遷延不決。」中書進呈,詔劾佐臣罪。既而上批:「早來取勘邢佐臣不處畫地界事,恐自有理,可且令分析以聞。」後佐臣言:「既為經司體量,豈有不實?乞移河北一任。」遂移恩州鈐轄。

戊寅,三司請應在官司支係省錢物,及拋降、計置、出納、移用,並關申三司相度指揮。從之。荊湖北路提點刑獄司乞辰州會溪城、黔安寨依沅州城寨例,置牢屋區斷公事。從之。

前知曹州劉攽言:「伏見知濟陰縣羅適開導古湜河,決洩積水有功,適議以為若明年春許差人夫及聽民願併力施功,則爾後水害可使永除。乞下本州速與應副。」上批:「可記適姓名,候府界劇縣有闕與差,以考其治能之實。」於是以適知陳留縣,仍詔適留舊任,候見任官成資日交替。八年五月十八日,攽已薦適,今又薦。

詔:「提轄修京城所【二七】於廣固軍士內選及等者,給髃牧司馬教習武藝,俟有精熟,引見,填配管城武騎、白馬寧朔指揮闕額。」己卯,秦鳳等路提舉常平司乞增募州縣裁減過當役人及增雇錢。從之。

東上閤門使曹評為西上閤門使。以太皇太后生辰恩也。

前安南道經略招討司言,昨官軍奪決里隘,福建路有應募二百二十一人。詔各以功次遷補及賜帛有差。權荊湖南路轉運副使朱初平言:「下班殿侍楊昌金□匱是徽州黃石團奉職光鎮子,自陳三州、一鎮補班行人甚觽,未有一人出官者,望優與推恩。」詔授昌金□匱三班借職,增差監潭州稅。

詔:「河北東西、永興、秦鳳、京東東西、京西南北,淮南東西路轉運司,並依未分路以前通管兩路,其錢穀並聽移用。除河北、陝西外,餘減判官一員。」庚辰,命御史中丞鄧潤甫、知制誥孫洙並兼詳定重修編敕。

詔開封府界提點、諸路轉運使副判官【二八】罷兼提舉常平司。

又詔權同判都水監劉璯覆檢計曹村決口功料以聞。司馬光記聞云:元豐元年春,塞曹村決河,發民夫五十萬、役兵二十萬【二九】,云欲鑿故道以導之,不行,則決河北岸王莽河口,任其所之,恐其浸淫南及京城故也。天章閣待制韓縝、都水監丞劉璯、河北轉運判官汪輔之掌之。按:韓縝於正月戊午相視決河回,乞止用新河,量興功增修。後不見縝督役河上,不知司馬光何以云然。今因劉璯覆檢計功料附注,更當考詳。

上批【三○】:「近降相州吏人於法寺,謂求失入死罪刑名事。緣開封府刑獄與法寺日有相干,深恐上下忌礙,不盡情推劾,致姦贓之吏得以幸免,宜移送御史臺。」相州獄乃鞫法司潘開行賂,實錄具有姓名,蔡確傳獨稱馮言獄。馮言即失入死罪者,見六月辛酉。

初,韓琦判相州,有三人為劫,為鄰里所逐而散。既而為魁者謂其徒曰:「自今劫人有救者,先殺之。」觽諾。他日,又劫一家,執其老姥榜棰求貨。鄰人不忍其號呼,來語賊曰:「此姥更無他貨,可惜榜死。」其徒即刺殺之,州司皆處三人死。刑房堂後官周清本江寧府法司,後為三司大將,王安石引置中書,且立法云:「若刑房能駮審刑、大理、刑部斷獄違法得當者【三一】,一事遷一官。」故刑房吏日取舊案吹毛,以求其失。清以此自大將四年遷至供備庫使,行堂後官事。相州獄已決數年,清駮之曰:「新法,凡殺人雖已死,其為從者被執,雖經拷掠,若能先引服,皆從按問欲舉律減一等。今盜魁既令其徒云『有救者先殺之』,則魁當為首。其徒用魁言殺救者,則為從,又至獄先引服,當減等,而相州殺之,刑部不駮,皆為失入死罪。」事下大理,大理以為魁言「有救者先殺之」,謂執兵仗來鬥者也【三二】。今鄰人以好言勸之,非救也。其徒自出己意,手殺人,不可為從,相州斷是。詳斷官竇苹、周孝恭以此白檢正劉奉世,奉世曰:「君為法官,自圖之,何必相示?」二人曰:「然則不可為失入。」奉世曰:「君自當依法,此豈必欲君為失入邪?」於是大理奏相州斷是。清執前議再駮,復下刑部。新官定刑部以清駮為是,大理不服。方爭論未決,會皇城司奏相州法司潘開齎貨詣大理行財枉法。初,殿中丞陳安民簽書相州判官日,斷此獄,聞清駮之,懼得罪,詣京師,歷抵親識求救。文彥博之子大理評事及甫,安民之姊子,□充之貋也。安民以書召開云:「爾宜自來照管法司。」竭其家貲入京師,欲貨大理胥吏問消息。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師為司農吏,利其貨,與中書吏數人共耗用其物,實未嘗見大理吏也。為皇城司所奏,言齎三千餘緡賂大理。事下開封按鞫,無行賂狀,惟得安民與開書。諫官蔡確知安民與充有親,乃密言事連大臣,非開封可了,遂移其獄御史臺。蓋從確請也。辛巳,翰林侍讀學士、寶文閣學士、提舉中太一宮呂公著兼端明殿學士、知審官西院。先是,上批:「公著侍從舊臣,宜除翰林學士承旨兼舊職。」而公著以齒髮向衰,辭不就,故改是命。

太常博士、集賢校理劉奉世直史館,為修國史院編修官。

詔開封府劾權戶部判官、主客郎中張充宗,內殿承制、勾當右騏驥院高遵制接伴遼使緣路不法事,先衝替,聽追攝。後充宗、遵制各追一官勒停,坐以違禁物償遼使所亡器皿,於驛舍與雜戶通故也。斷旨在六月己巳,今并書。

詔京東路轉運司,許借封樁差軍代役人錢五萬緡,西路轉運司許借坊場錢十萬緡,預置上供紬絹。

壬午,廣南西路經略司言:「緣邊寨、鎮使臣年滿及見闕,無人願就。乞自今權免同罪【三三】,更不取願就狀。」詔:「本路緣邊寨、鎮使臣,自今並依五路舉官條奏舉,權免取願就狀,候交人入貢取旨。」權發遣本路提點刑獄劉宗傑言,邕州修城,不依宣撫司指揮丈尺,乞下經略司相度修築。詔:「干繫官並劾罪,其提舉官劉宗傑自案舉,特免劾。委經略司相度所築城,如堪久遠守禦,即督功完就,若低怯難以禦敵,別計工以聞。」

復置三司帳司催驅官一員。從李承之奏請也。

禮部言:「禘祫之外,親祠太廟,並以功臣配享。」從之。去年十二月甲辰,初有詔,兩紀並書此。

詔中書立給散常平錢穀賞罰法以聞。

又詔:「常平錢穀當輸錢而願輸穀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常平倉錢穀,其在民者有常錢,春散之,斂從夏秋稅。有所謂緩急闕乏而貸者,皆定輸息二分,穀則歲豐量增價以糴,歲饑減時價糶之以賑饑。又聽民以金帛易穀,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凡錢穀當給若糶,皆用九年詔書通取,留一半之餘。」此據食貨志第一卷,係之元豐元年,檢尋日月未見,今附此「立給散常平錢官賞罰」後。實錄稱「賞法」恐字誤,當作「罰」也。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並九年正月九日、又二十二日,並合參照。五月十七日,實錄有:「詔常平錢穀,願以穀及金帛準市直中價,計二分息折納者聽。」即此件事也,或移此附彼。

法寺奏新知福州曾鞏遷延不之官等罪,詔特罰銅十斤。

癸未,宣徽使王拱辰請以女童代集英殿大燕小兒隊舞。從之。

知諫院蔡確言:「伏見陳繹復知制誥。案:繹污醜狼藉,道路共傳。往在鄧州,遂致閨門之禍【三四】,其子與婦一夕同命,而繹傲然無哀戚臱赧之容。及還京師,陰與中書屬官張諤、練亨甫等交相朋附,因公事受張諤私簡。蹤跡已露,不可更污侍從。」詔陳繹落知制誥,為祕書監、集賢院學士。

斬內殿崇班、機榔縣【三五】巡防地分陳嵩,刺配三班差使、機榔縣守把胡清沙門島。坐妄稱賊至,無故擅棄城寨而走也。

甲申,以光祿寺丞上官均為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中丞鄧潤甫、知雜蔡確薦也。均家傳云:「均用蔡確薦為御史。」四月乙卯可見。內殿承制謝季成權提舉訓練福建路團結諸軍。

詔:「編修明堂式所併歸提點南郊事務所,比較熙河財利所併歸經制熙河財利司,其詳定編修令式及詳定一司敕並併歸修內諸司式所,一路一州一縣敕併歸重修編敕所,詳定閑冗文字所令孔目房檢正官結絕【三六】。以上除見存外,並罷局,餘並依限了畢,限外官吏罷添給。」

又詔刑部大理寺,自今奏舉習學公事,並舉曾試刑法得循兩資以上人。

賜度僧牒百付河北東路轉運司買材木,應副大名府澶州修倉。先是,上元張燈,太皇太后以齒疾不能食,不出觀。乙酉,上復令禁中張燈露臺,妓樂皆入。太后疾尚未平,酒數行而起。此據司馬記聞。

丙戌,詔應捕盜公人罰銅錢並充轉運司捉賊賞錢。

丁亥,大名府元城縣主簿□璋上所注司馬穰苴兵法三卷,詔送武學看詳。其後,武學言有可采,詔璋候武學教授有闕,試兵機、時務策各一道取裁。

戊子,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彭汝礪為館閣校勘、江南東路轉運判官。既而汝礪辭校勘,從之。辭日,復上疏論時事,且言:「不患無將順之臣,患無諫諍之臣;不患無敢為之臣,患無敢言之臣。」上察其忠,慰諭久之。

命刑部員外郎、檢正中書吏房公事向宗儒,太常丞、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並編修中書備對。宰相□充以聖問多出意表,故請為此書。「聖問多出意表」,據李清臣與許將書。三年八月十一日,書成。

己丑,詔:「贈尚書令韓琦依趙普例不加贈。」

又詔河北路以常平米賑濟饑民。

庚寅,福建路體量安撫司言:「捕獲廖恩黨龍騎卒李員、楊禪,乞法外重斷,所冀元刺充軍之人有所畏憚,不敢走竄。」上批:「並處斬,梟首示觽。」

辛卯,中書禮房習學公事蔡京言:「御寶批降指揮,未經編錄成冊,恐歲月滋久,本末不全,乞委官編錄。」從之,仍命京管勾。

詔宣徽院等處供報修注事,旬終月終自今更不供起居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

壬辰,以權知開封府、樞密直學士、右諫議大夫孫固同知樞密院事,右諫議大夫、集賢院學士、同修國史蘇頌知開封府。癸巳,詔任緣邊及黃河地分官試刑法者【三七】,並須任滿;待闕在一季內者,亦如之。三司乞裁定諸路預買匹帛價,髃牧司乞於德順軍置場買馬,並從之。

詔大理寺丞王欽臣展磨勘四年,前降一官指揮更不施行,其轉太常丞及降太子中允敕並追毀。坐定奪解子平地界不實,案未上,年例當遷,已改太常丞,及案奏,特旨奪一官,而法當自未遷官時責降故也。甲午,詔:「提舉官並差朝官,資任、服色、添給、錫賜、序官、人從並依轉運判官例。其當舉於開封府界提點、諸路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見舉官數內均減之。」後立法:諸路提舉所舉官計二百有九人,內一百有一人均減增定。此墨本所書,朱本簽貼云:取會到數各不同,亦不須載,削去。

詔鄆州壽張【三八】知縣范規、濟州鄆城縣牛在天各與堂除差遣。以縣水災,率市民護城有勞也。

又詔:「提舉司天監近校月食時分,比崇天、明天二法,已見新曆為密,又前閏正月歲在戊子,今復閏於戊午,恐理亦不謬,宜更不須考究。其所差講究新曆官等並罷,衛朴給路費錢二十千。」先是,朴在熙寧初更造新曆,至十年,議者以為占月食差,故再詔朴集議。至是,罷之。熙寧九年正月二十七日,沈括奏並注云云,並合參考。新本削去,「先是」以下,乃朱本所增也。

又詔兩浙轉運使蘇澥與知明州李定同計置造高麗國信過海船,如別奉朝旨幹事,並聽牒提點刑獄或轉運判官。

又詔諸命官因事以財行求,雖行倉法處,非曲法者不坐,受財者論如法。

丙申,中書言,陝西轉運使聽帶制置解鹽使,其副使、判官悉罷兼領;安燾等奏,乞差校書郎豐稷充書狀司。並從之。稷,鄞人也。

賜徐州乾明寺塔名曰靈慧,僧真寂大師號曰靈慧大師。先是,徐州言「河水為患九十餘日,州城甚危,長吏率官屬詣塔齋禱,期浹日水退,當奏乞諡號。至六日,水果退。而陰雨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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