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八十七

作者: 李焘11,783】字 目 录

」三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一○補。

【八】輪四等以上保丁催稅「等」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二○補。

【九】每人須催百戶以上「須」下原衍「雇」字,據同上書刪。

【一○】共毋得過元雇戶長錢數「元」,同上書同頁作「充」。

【一一】推官劉處厚「推」下原衍「判」字,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一刪。

【一二】司隸參軍同上書作「司錄參軍」。

【一三】北界地「界地」二字原倒,據同上書乙正。

【一四】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路」字原脫,據下文及宋會要食貨三○之一四補。

【一五】指射請販利害以聞「害」原作「息」,據同上書改。

【一六】官買於醦戶「買」原作「員」,據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一六改。

【一七】蘇轍「轍」原作「軾」,據閣本、本書卷二八三熙寧十年七月辛未條及蘇轍欒城集卷四五論張頡不可用劄子改。

【一八】金部員外郎陳知儉「郎」字原脫。據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戶部所屬有金部郎中、員外郎,據補。

【一九】附會失實「會」原作「下」,據正文改。

【二○】彭汝礪「礪」原作「勵」,據閣本改。按:宋史卷三四六有彭汝礪傳,汝礪於神宗朝曾任監察御史裏行、江西轉運判官、提點京西刑獄等官。

【二一】不堪治洺「洺」原作「洛」,據閣本及正文改。

【二二】犯者不用蔭「用」原作「同」,據閣本改。

【二三】河東都轉運使「都」字原脫,據閣本、上文及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補。

【二四】元豐元年「元」原作「九」,據閣本改。

【二五】鹹地「地」原作「城」,據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改。

【二六】起居郎「郎」原作「即」,據閣本改。

【二七】提轄修京城所「提轄」二字原倒,據宋會要方域一之一五、一之一六乙正。

【二七】諸路轉運使副判官「使副」二字原倒。按:宋諸路轉運使與副使、判官並稱漕臣,重要職事不當略使而任副使與判官,據宋會要職官四三之四,熙寧九年「十月十二日,詔常平錢穀、莊產戶絕田土、保甲、義勇、農田、水利、差役、坊場河渡,委提舉司專管勾,轉運使、副、判官兼領」,此處「副使」顯為「使副」倒文,故乙。

【二九】二十萬「二」原作「一」,據閣本及涑水紀聞卷一五改。【三○】上批「批」原作「詔」,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五蔡確欲陷□充改。

【三一】斷獄違法得當者「獄」原作「後」,據同上書及涑水紀聞卷一五改。

【三二】謂執兵仗來鬥者也「者」字原脫,據閣本及同上二書補。

【三三】權免同罪「同」原作「問」,據閣本改。

【三四】遂致閨門之禍「禍」原作「過」,據閣本改。

【三五】機榔縣「機」原作「机」,據閣本改。

【三六】令孔目房檢正官結絕「令」原作「合」,據閣本改。

【三七】任緣邊及黃河地分官「任」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選舉一三之二○改。

【三八】壽張「張」原作「長」。按:宋無「壽長縣」而鄆州有壽張縣,見宋史卷八五地理志、元豐九域志卷一,此處「長」顯為「張」之誤,故改。

【三九】遵裕與迥嘗互訟市易「嘗」原作「當」,據文義改。

【四○】擊搏「搏」原作「摶」,據閣本改。

【四一】上從珪所請也「從」原作「批」,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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