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稼,或強占地域,重立鋪屋,以騷疆陲。欲止作本處意,詳度事勢支吾,不至一一申稟,以失機會。」從之。詔修河所減放諸埽河清客軍,並歇泊十日;如河防緊急入役,即令向後補之。詔右武衛大將軍、象州刺史克頌貸死,追毀出身以來告敕,鎖外宅。坐病狂歐傷妻劉死故也。
知宗正丞趙彥若言:
據仙源積慶圖,克頌,秦王廷美曾孫,紀國公德存孫,河東郡王承衍子,在今為三從外無服之親,名銜不當稱「皇叔」。廷美十子各有封國,子孫繫屬自存本統,克頌合稱「紀國公孫。」
謹按禮記曰:「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鄭氏注:「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自戚於位,謂齒列也,所以尊君別嫌。」唐有司奏:「宗子『皇』字為稱首,從數為序親,誠非不戚君位之義。儀禮,從父昆弟則今同堂也,從祖昆弟則今再從也,族昆弟則今三從也。三從內請依舊,餘各以祖稱本封為某王公子孫。」此則唐之皇親,三從內於「皇」字下有從及再從,及三從外則不書「皇」,各以其祖先所封為房,冠於頭銜。周小宗伯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漢宗正敘九族,其制一也。
今宗室文書行於曹局,銜位之上雖三從外亦無從數,非所謂敘也;親疏一概,不異其文,非所謂辨也。臣以為骨肉之恩,固在敦睦,然上下名分,不得不正。且有有司之事,豈可使天旨自親其文?是乃臣之責任所當守職而論也。伏願據宗藩慶緒錄悉正其名,應同堂親於「皇」字下加「從」字,再從,三從親又加「再」、「三」字,三從之外,各以其祖先所封郡國為房分,而系其世次,不書「皇」字,則親疏有別,尊卑不黷。
又伏見本朝宗室,舊有召試出身之令,熙寧初,始命宗子出補外官,分釐事任,列於有職之臣,此誠天下至公盛德之事。加以恩澤涵育,宗英觽多,當此之際,有司不能宣德明恩,建白所職,請廣選舉,以少佐當宁勤求之意。昔漢之取人,不限疏近,而宗正有郡國歲計上籍之文。劉向以宗室高才,進對待詔。唐宗正寺歲選進士二十人,與國子監、京兆府相比,李程、李肱皆為舉首。雖復嗣周而下,去聖已久,未可以諭當世,然取其稍近古者,或可施行。今宗正寺侍祠之外,專掌玉牒屬籍,而不豫薦士。在於聖時,竊恐臣之本職有所未稱。謂宜具為條流,俾諸教官依國子監外官學例,為課試法,每遇秋試,許就宗正寺投狀鎖試,別立人數,頗示優異,著於格令。俾其競勸賢戚,並用紀綱四方,何獨棫樸之雅乎?
凡天下事皆如權衡,重於此則輕於彼矣。宗室之間,自有考較,賢者獲升,不肖自抑,一切之恩,分當裁損,必無觖望。夫親賢兼進,布列中外,以鎮安四海為磐石之固,與愚知混淆,聚於一處,徒殫祿廩而無所事者,不可同日語也。事雖不行,時論是之。朱本簽貼云:趙彥若所言無取,亦無人稱之,乃是前史官黨人故載于此。又稱「時論是之」,顯出私意,刪去。新本已復存之,今從新本。注釋【一】具奏充受賕枉法「充」下原衍「請」字,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五蔡確欲陷□充刪。
【二】相州獄事甚噃「噃」原作「微」,據同上書改。
【三】赴臺驗問見禁人「驗」原作「馳」,據閣本及下文改。
【四】獄吏之酷「獄吏」二字原倒,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五蔡確欲陷□充乙正。
【五】不得抑配「得」原作「待」,據宋會要食貨五七之八改。【六】其近補官員「補」原作「捕」,據文義改。【七】即令鄜延路經略司「令」原作「合」,據閣本改。
【八】歲出息一分「出」原作「去」,據宋會要食貨五三之一二改。
【九】靈顯神妃「靈顯」二字原倒,據上文及宋會要方域一五之二、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塞曹村河乙正。「神妃」二字疑衍。
【一○】靈津廟碑「津」原作「平」,據上文四月戊辰、本月甲戌條及宋史卷三二一孫洙傳改。
【一一】荊湖北路「湖」原作「海」。據閣本改。
【一二】詔中書門下奏據文義,「詔」字疑衍。
【一三】詔婕妤賢妃各五道據上德妃、賢妃、美人乞比婕妤等賜骨肉冠帔語,疑此處「婕妤」為「德妃」之誤。
【一四】熙河路「熙」原作「西」。按:宋無「西河路」而在熙河路有蕃官,「西」、「熙」音近而訛,故改。
【一五】乃隨等定俸「乃」疑為「仍」字之誤。
【一六】賞應副河事畢也「河」原作「公」,據閣本、本書卷二八八及宋史卷三三一王居卿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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