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九十二

作者: 李焘6,338】字 目 录

子監。戊戌,三司言,請於糴便司權住糴鈔錢內更撥錢十萬緡,應副河北路轉運司乘時收糴軍糧。從之。

詔諸軍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無弓刀手者,用見闕階數,以六分為率,先取弩手二分,槍手三分,次排手一分,著為令。己亥,詔京朝官、選人並使臣換文資,所試上等第一,宜賜進士出身,中等稍優與堂除差遣,下等與不依名次注官。內未出官與出官,已出官與免短使,無短使者升半年名次。此段有脫誤,朱、墨本同,當檢中書時政記。

呂嘉問言:「準詔劾臣違法事,聞出於轉運判官何琬舉奏,況琬嘗庇受贓吏及自有贓,緣為先奏本府違法事,須辯正畢,方敢舉發,而琬乃更以誣臣,豈不倒置。今琬差官劾臣,必選用朋邪害正之人,非獨文致臣罪,亦使平民橫被考掠鍛煉,望下別路差官。」詔:「應琬所奏嘉問等事,令江東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同鞫。仍令嘉問具析何從知琬案發事實結罪以聞。」二年三月六日,俞充罰銅。

東作坊使張之諫為宮苑使,就差權知順州、權廣南西路鈐轄兼安撫都監、緣邊溪洞都巡檢。先是,以趙焑嘗言順州陶弼衰疾,不可倚仗,已令之諫權發遣代弼故也。

庚子,同知樞密院事薛向請下提舉糴便所,自今糴米粟入官,仍依諸軍所請用見錢,坐倉收糴。從之。

都進奏院言,準傳宣取索自九月以後下江寧府文字,令具名件。詔:「應官司不著事因發過文字,並下逐處供檢,申納中書。內曾有挾帶書簡,亦盡錄同申。其臣僚所發私書,委開封府下逐家索副本;或無底,令追省鈔錄,申府繳奏。如敢隱匿不盡,許人告,犯人除名,告首賞錢千緡,內有官人不願給錢者,每三百千轉一資。」時呂嘉問、何琬互奏不法事,琬奏才至,而嘉問辯論繼上,琬以為有從中報嘉問者,故詔索所發私書考實也。詔諸班直槍弩手闕,依舊例人數,於親從親事官【一二】簡填外,餘並簡捧日、龍衛弓箭手,其廢罷弩手,依已得指揮。注釋

【一】三分以上聽量增錢折納「錢」原作「鈔」,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一一改。【二】河北西路「河」下原衍「東」字,據閣本刪。【三】家人頃令沐髮「頃」原作「須」,據閣本及邵伯溫邵氏聞見錄卷一○改。

【四】以廣源蘇茂門等州「門」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四之三八、宋史卷四八八交阯傳補。

【五】養牲養二卜是也「卜」原作「牛」,據春秋公羊傳宣公三年改。【六】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等」字原脫,據上文補。

【七】其所費本錢「費」原作「賣」,據閣本改。【八】儂智春「智」原作「知」,據閣本及注文改。

【九】是人君達于命士「是」下原衍「令」字,據閣本刪。

【一○】凡祭事守瘞「事」原作「祀」,據周禮司巫改。

【一一】實玷朝命「朝」下原衍「廷」字,據閣本刪。

【一二】親從親事官下「親」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九四兵志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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