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例。」從之。
大理寺言:「大理評事元大成,坐前知江陵府長林縣受賕,當追兩官。」詔除名。荊湖北路提點刑獄、金部郎中蘇涓,轉運判官、太子中舍馬瑊,嘗薦大成,各奪一官。
廢瀘州白坠寨。注釋
【一】嘉其應務之材「嘉」原作「疑」,據閣本改。
【二】建昌軍「昌」原作「康」,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五改。【三】縱火焚新和市按宋會要職官六六之六「縱」上有「遇」字。
【四】手詔遵裕速根治為首者「速」原作「選」,據閣本改。同上書「速」作「選官」。
【五】仍命止作幫貼「仍」原作「乃」,據閣本改。
【六】監市易務門「門」原作「司」,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六六之六改。
【七】江東「江」原作「河」,據閣本及本書卷二九二元豐元年九月戊戌條、同上書改。【八】充都提舉市易司「提」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六及宋史卷三三三俞充傳補。【九】而申甫不以實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七其下有「聞」字,疑脫。
【一○】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上茶法暣式「等」字原脫,據上文補。下「茶」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刑法一之一一補。【一一】三年閏九月知秦州「三」原作「二」,據閣本改。按:元豐二年無閏九月,三年有。【一二】兼乞專隸濮王園廟「專」下原衍「錄」字,據閣本及宋會要禮四○之三刪。
【一三】乞依糧綱折會法「乞」,宋會要食貨四三之一作「先」。
【一四】令再相度「令」,閣本及宋會要食貨四三之一均作「今」。【一五】三司請於潭州瀏陽縣永興銀場置酒稅務「務」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一○補。
【一六】同判司農寺周直孺「同」原作「通」,據宋會要刑法一之一二改。
【一七】同催促結絕在京繫囚「促」原作「捉」,據閣本及宋會要刑法五之二六改。
【一八】去月乙未「未」原作「丑」,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五之四改。
【一九】以防夏秋漲水「夏」原作「春」,據同上書改。
【二○】武峒宋會要蕃夷五之六七作「武陵峒」。
【二一】押赴提舉教習馬軍所教成「馬軍」二字原倒,據閣本、活字本乙正。
【二二】依編敕配隸他所「敕」原作「勒」,據閣本改。
【二三】今已許汝納款「款」原作「穀」,據宋會要蕃夷六之一五及七之三五改。
【二四】依五百料錢軍等尺招簡「尺」原作「額」,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五】審刑院三人「院」原作「法」,據上文及宋會要職官一五之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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